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定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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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法定计量检定 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第一节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性质与任务
二、机构的任务 1、机构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法定计量检 定机构的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 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 草技术规范,为实现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 工作。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定计量 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⑴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本专业项目的计量 标准; ⑵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 检定、测试任务; ⑶开展校准工作; ⑷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 ⑸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⑷型式评价:2005年,对3829个系列的计量器具新产品进行了型式 评价,累计型式评价和样机试验的计量器具新产品达到35239个系列。
⑸参加国际比对: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等单位每年还参加国际关键比 对,保证了我国计量基、标准的国际等效性,提高了我国在国际计量界 的地位。
⑹制定计量技术规范:截至2005年年底,共制定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 93个,国家计量技术规范158个,国家计量检定规程848个,部门、地 方计量检定规程1634个。
第一篇 概述 第一章 我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概述 第二章 国际上法制计量实验室的概述 第三章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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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我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概述
第一节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性质与任务 第二节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概况 第三节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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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性质与任务
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主要作用
多年来,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 定,较好地完成了《计量法》赋予的各项任务。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统 计资料表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主要取得了以下成效:
⑴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截至2005年,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39606项,授权单位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8561项。 建立国家基准177项,一级标准物质1291种,二级标准物质2170种。
⑵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 准的检定;
⑶被授权单位承担授权的检定、测试工作,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⑷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 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二节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概况
一、Leabharlann Baidu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的情况 按照《计量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 置的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共2335个。 此外,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授权建立了专业计量站1499个, 其中国家级52个(国家站19个,分站33个),省级及省级以下1447个。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施垂直管理 的新体制的要求,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实施了两级管理的模式。
在《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 施监督管理。”
关于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工作,《办法》明确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 局负责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和省级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省级以下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受理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一、机构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 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 测试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 确“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 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授权专业性 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⑵开展计量检定:2005年,对3315多万台件计量器具实施了计量检定, 其中对129多万台件计量标准、3186多万台件工作计量器具实施了强制检 定。
第二节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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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质量监督:2005年,对250多万台件计量器具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 查,合格率为75.8%;对38871批次定量包装商品进行监督检查,合格 33570批次,合格率为86.4%。
第一节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性质与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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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构的行为准则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 构不得从下列行为: ⑴伪造数据; ⑵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 ⑶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⑷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⑸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被授权单位,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⑴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⑺技术服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保证完成法定任务的前提下,面向 国民经济主战场,围绕市场经济的需要,不断开拓新的业务领域,积极 开展计量中介服务,主动为经济建设提供计量技术保证,在服务中增强 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三节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的体制
为了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的准 确可靠,2001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明确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性质与任务, 规定了对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体制和机制。
关于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工作,《办法》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省级 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
第一节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性质与任务
二、机构的任务 1、机构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法定计量检 定机构的职责是:负责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 行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起 草技术规范,为实现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并承办有关计量监督 工作。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定计量 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⑴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本专业项目的计量 标准; ⑵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 检定、测试任务; ⑶开展校准工作; ⑷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 ⑸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⑷型式评价:2005年,对3829个系列的计量器具新产品进行了型式 评价,累计型式评价和样机试验的计量器具新产品达到35239个系列。
⑸参加国际比对: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等单位每年还参加国际关键比 对,保证了我国计量基、标准的国际等效性,提高了我国在国际计量界 的地位。
⑹制定计量技术规范:截至2005年年底,共制定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 93个,国家计量技术规范158个,国家计量检定规程848个,部门、地 方计量检定规程1634个。
第一篇 概述 第一章 我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概述 第二章 国际上法制计量实验室的概述 第三章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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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我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概述
第一节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性质与任务 第二节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概况 第三节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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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性质与任务
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主要作用
多年来,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 定,较好地完成了《计量法》赋予的各项任务。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统 计资料表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主要取得了以下成效:
⑴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截至2005年,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39606项,授权单位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8561项。 建立国家基准177项,一级标准物质1291种,二级标准物质2170种。
⑵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 准的检定;
⑶被授权单位承担授权的检定、测试工作,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⑷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 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调解和仲裁检定。”
第二节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概况
一、Leabharlann Baidu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的情况 按照《计量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 置的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共2335个。 此外,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授权建立了专业计量站1499个, 其中国家级52个(国家站19个,分站33个),省级及省级以下1447个。
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施垂直管理 的新体制的要求,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管理实施了两级管理的模式。
在《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 施监督管理。”
关于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工作,《办法》明确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 局负责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和省级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省级以下质量 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 情况确定受理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一、机构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 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 测试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 确“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 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授权专业性 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⑵开展计量检定:2005年,对3315多万台件计量器具实施了计量检定, 其中对129多万台件计量标准、3186多万台件工作计量器具实施了强制检 定。
第二节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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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质量监督:2005年,对250多万台件计量器具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 查,合格率为75.8%;对38871批次定量包装商品进行监督检查,合格 33570批次,合格率为86.4%。
第一节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性质与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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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机构的行为准则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 构不得从下列行为: ⑴伪造数据; ⑵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 ⑶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⑷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⑸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被授权单位,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⑴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⑺技术服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保证完成法定任务的前提下,面向 国民经济主战场,围绕市场经济的需要,不断开拓新的业务领域,积极 开展计量中介服务,主动为经济建设提供计量技术保证,在服务中增强 自我发展的能力。
第三节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的体制
为了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的统一和量值的准 确可靠,2001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明确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性质与任务, 规定了对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体制和机制。
关于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工作,《办法》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省级 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