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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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效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洗钱是指防范不法分子通过办理保险业务,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所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公司反洗钱工作主要指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总公司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负责人
副组长:总裁室其他成员
成员:财务部、业务管理部、客户服务部、信息技术部、团险销售部、个险销售部、银行保险部、法律事务部、审计部、内控合规部等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公司反洗钱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
(三)审定公司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
(四)研究、决定有关反洗钱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反洗钱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六)确保公司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
第五条各级公司成立相应的反洗钱组织机构,统一领导本级公司反洗钱工作。
第六条各级公司内控合规部门、法律合规岗、合规责任人是本级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和责任主体,其他相关部门是反洗钱工作的执行部门。
第七条销售部门的职责是:
(一)收集相关客户信息,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二)根据可疑交易判断标准,填写《可疑交易报告单》(见附件),按照投保业务流程上报;
(三)明确公司及代理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职责,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四)督导所辖领域执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相关规定。
第八条业务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业务流程;
(二)在业务管理活动中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相关规定;
(三)业务处理中发现有可疑交易行为的,填写《可疑交易报告单》;连同按投保业务流程受理的《可疑交易报告单》,在核保通过后,报送本级公司反洗钱岗。
第九条客户服务部门的职责是:
(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完善客户回访制度;
(二)通过回访发现有可疑交易行为的,填写《可疑交易报告单》。
第十条财务部门的基本职责是:
(一)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完善现金管理制度和账户管理制度;
(二)在资金支付过程中,发现有可疑交易行为的,填写《可疑交易报告单》。
第十一条信息技术部门的职责是:
(一)根据反洗钱相关规定及需求开发和完善相应系统;
(二)为反洗钱工作提供系统技术支持;
(三)负责抽取符合大额和可疑交易条件的数据。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的职责是:
制定审计计划和方案,对反洗钱工作制度建设和操作流程的健全性、有效性和合规性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内控合规部门的职责是:
(一)落实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的决定,协调职能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二)评估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制定客户和账户的风险划分标准;
(四)负责与外部监管机构沟通反洗钱工作;
(五)及时向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或重大疑难问题;
(六)复核、汇总、分析各部门提交的可疑交易数据,及时洽相关部门对数据进行补充和修正,并按时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
(七)起草公司反洗钱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各级公司应在相关岗位中增加反洗钱工作职责并制定相应的衡量标准和考核指标。
第十五条各级公司和各部门负责人是本级公司和部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级公司、本部门填报的可疑交易数据负责。
第十六条各级公司的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一名反洗钱联系人,具体负责提供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信息和资料,协助本级公司反洗钱岗补充、完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
总公司、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内控合规部门设立反洗钱岗,地市分公司法律合规岗和县支公司合规负责人兼本级公司反洗钱岗,专门负责接收、复核和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依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切实遵守保密原则,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或其他无关人员。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八条公司各分支机构应认真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贯彻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在展业、承保、保全、理赔、客服等与客户接触的各业务环节,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
客户类型,认真识别客户身份,收集客户信息,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十九条订立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以上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和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作为住所地。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第二十条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