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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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因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
假想题 被继承人甲有价值一百万元的动产和不动产,他在遗赠协议中将价值九十万
元的特定遗产遗赠给乙。甲死后,乙在获悉甲死亡后一周内表示接受遗赠。 则遗赠的遗产物权发生移转,剩余的十万元遗产由甲的法定继承人丙享有。 但甲死亡时尚欠债权人丁五十万的债务。丙认为自己仅就十万元遗产的数额 负有清偿义务,其余四十万不应由其清偿。 问题:丁的债务如何得到清偿?
合同
甲(所有人、出卖人)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二百二十六条 【简易交付】 • 《物权法》第25条的文义所要求的占有前提必须为“依法”占有。如果受让
人在所有权移转之前占有的动产属于盗赃物、遗失物,可能因不符合依法占 有而难以适用简易交付。 • 当事人在订立旨在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时,由于占有状态已经提前实现,仅 基于合意便可引起物权法上的效果。受让人是否基于出让人的意思获得占有, 在此并不重要。受让人就非基于出让人意思而占有的动产适用简易交付,也 符合简易交付的规范目的。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指示交付】 • 第二种情形:出让人未间接占有所有物,如何转让该物的所有权? • 若第三人之前系有权占有, 之后他与出让人的占有媒介关系由于违反法律
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致使该第三人因丧失占有本权而不再 “ 依法占有动 产”。 • 若第三人自始便为无权占有, 如某人侵夺所有人的占有物致后者失去占有, 则所有人与该非法的无权占有人之间并无占有媒介关系, 自然也不存在基 于占有媒介关系的返还请求权。
概述
• 主要修改内容 • 1. 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 2. 增加规定居住权 • 相关修改 • 1. 完善物权变动规则 • 2. 补充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实现方式 • 3. 增加添附规则 • 4. 农村土地使用权改革(土地经营权入典) • 5.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
第一分编 通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二百二十六条 【简易交付】
• 甲的电脑遭窃,数日后发现为乙所得,乙又将该电脑借给丙使用(丙与乙之间是 否构成占有媒介关系?)。在乙向甲支付补偿费用后,甲同意由乙取得该电脑的 所有权。这里的占有是否为“依法占有”?
乙(盗窃人、买受人)——————丙
买卖
租赁合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 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 权利。
附件:因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
• 《物权法》第29条规定的“自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究竟是从何时开始? • 主流学说认为,根据《继承法》第25条,受遗赠人自其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
内表示接受遗赠时取得遗产物权。在此期间,受遗赠人没有表示接受遗赠的, 或逾此期间才表示接受的,都不能取得遗产物权。 • 问题:如受遗赠人自表示接受遗赠时取得遗产物权,是否会与继承法的继承 规则发生冲突?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 新增条文: •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合理使用】利害关系人不
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的费用】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
,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Hale Waihona Puke Baidu更、转让和消灭
•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 效力。
• 本条删除“遗赠”的相关表述。 •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的物权就移转于继承人,即使遗产为不动
产,也不发生影响。有学者认为,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不是合同行为,物 权法以登记和交付为生效要件的是基于合同的物权变动。 • 然而,因遗赠而取得物权,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应与继承一同规 定,而适用交付原则及相关规定。
• 第二节 动产交付 • 修改条文 • 第二百二十六条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
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
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 第三节 其他规定 • 修改条文 •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 原条文 •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指示交付】 • 第一种情形:出让人间接占有转让物 • 出让人将基于占有媒介关系所生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使后者取得间
接占有。 • 返还请求权的移转不必到期,也可附有抗辩权,比如租赁合同即使尚未届满,
出租人也可将基于租赁合同对承租人的租赁物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 实现所有权的移转。
附件:因遗赠发生的物权变动
继承法相关规则: 《继承法》第19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继承法》第33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嘱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
务。” 对于遗产债务清偿,该法对遗产债务和遗赠所生债务的规则确定如下: (1)遗产债务只能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进行有限清偿(限定继承原则); (2)清偿税款和债务的顺序优先于遗赠;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指示交付】
• 由此可见,立法者将让与返还请求权限于“ 第三人依法占有动产”的场合, 毫无合理依据。而且在第三人初始为有权占有, 嗣后变为无权占有的场合, 这一弊端体现得尤为明显。
• 学者认为这一规定纯属“ 作茧自缚”, 阻碍交易便利。指示交付的目的是 为了在转让间接占有的动产时,免去无效率的现实交付,直接移转第三人占 有物的所有权。 占有媒介人究竟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都不应成为适用 指示交付的障碍。 举凡出让人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情形都应允许出让人 自由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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