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为何一再发生_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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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NO.10,2010

冤案为何一再发生

——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

□谢梦

(厦门大学福建厦门361005)

摘要:随着近年几起典型冤案的曝光,我国程序法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引发了我们深刻的反省。本文以佘祥林案和赵作海案为例,分析冤案产生的主要原因,意在从根源入手,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减少刑事冤案,以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关键词:疑罪从无司法独立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案件基本情况(一)佘祥林案的基本情况[1]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1994年1月20日,他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一直下落不明。一村民在离1994年4月11日,

村不远的雁门口乡吕冲村九组窑凹堰水面上发现一具已经面目全非高度腐烂的女尸。无名女尸的出现打破了乡间原有的平静,法医初步认定,无名女尸系颅脑挫伤至昏迷后溺水死亡,应属他杀。正式的侦查尚未展开,一名叫张年生的男子要求辨认尸体,他就是张在玉的哥哥,并且他向公安机关反映,他妹妹张在玉和妹夫佘祥林经常吵架,夫妻关系很不好,且佘祥林有外遇。张年生随后辨认了尸体,当下一口咬定腐尸就是其妹张在玉。由于尸体高度腐烂,法医仅凭尸体DNA鉴定无法确认,与张在玉的特征有11处吻合,就作出了确认无名女尸就是张在玉的《法医鉴定书》。于是,张在玉的丈夫佘祥林便作为重点嫌疑人进入了公安机关的视野。1994年4月12日晚,佘祥林被公安机关带走,这一去就是11年。此后,佘祥林的生活陷入了阴霾:一群"铁面无私"的公安人员,对他进行了审讯,在生不如死的折磨下,佘祥林终于"承认"杀妻的罪行。于是公安机关在只有数次前后不一致的口供,且其他证据也非常薄弱的情况下,便认定佘祥林构成故意杀人罪。之后,公安机关报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在察院内部引起了极大的争议:一方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凭口供认定,不应予以采信;另一方则认为,案情重大,情节恶劣,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不起诉不足以平民愤。最终,检察院的讨论意见是希望公安机关补充一些证据,如杀人现场和杀人工具有关的资料等。但是,公安机关在随后的补充侦查阶段,既没有回答检察机关的疑问,也没有补充新的有力证据。可这一次,在政法委的协调下,检察院多数人站到了公安与民意一方,将佘祥林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当日,荆州古城为之轰动,张在玉的家属强烈要求法院速判速决。尽管佘祥林在庭上辩解,尽管佘祥林的律师迫于形势做了罪轻辩护,但是法院最后还是采信了公诉方的公诉意见,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成立,

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相信佘祥林的人越来越少,为民除害的呼声越来越大,这时,坚信自己亲人清白的佘祥林母亲和哥哥,走上了上诉的路。1995年初,佘祥林的母亲带着自己千辛万苦找到的重大发现--离家几十公里远的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村支部书记"关于前段时间见过一个长得像张在玉的人,当时吃住都在他家里"的证明,来到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的证据引起了湖北省高院的关注,高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发回重审,并且明确指出佘案存在的五大疑点。同年5月,公安机关再次补充侦查,这一次公安机关依然没有补充更多的证据,对于案件的五大疑点,依然围绕着佘祥林的口供展开说明。这时,法院和检察院几乎站在了对立面上,检察院坚持有罪却拿不出有力证据,法院坚持证据不足拒绝受理。棘手的问题被转移到政法委,讨论之后,政法委作出出决定:因省高院《退查函》中提到问题尚有3个无法查清,决定对该案降格处理,由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向京山县人民法院提前公诉,对佘祥林判处有期徒刑。于是,佘祥林案的诉讼程序步入了快车道:按照政法委协调会1998年3月31日,的指示,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对佘祥林提起公诉,指控其构成故意杀人罪。

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佘祥林故意杀人罪成立,1998年6月15日,

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至此,佘祥林案一锤定音。佘母由于坚持上诉,被京山县公安局认为在为佘祥林开脱罪责,已构成包庇罪,提请检察院起诉。老母亲在遭受了长达9个月的羁押后,变得又聋又瞎,佘母身体非常健3个月后郁郁而终。佘祥林出事之前,康,常年在乡间劳作。佘祥林的哥哥因为佘祥林的冤案上访,于1995年

佘祥林的女儿,也因为家中变故而辍学在家。5月4日被拘留41天。11

年后,被他"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出现了,佘祥林案重新回到人们视野,亡者归来,佘祥林终于被证明是清白的,可是正义似乎来得太晚了。

(二)赵作海案的基本情况[2]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最高人民法院曾痛心疾首地指出,佘祥林案是司法界的耻辱,言犹在耳。对佘祥林案的震惊和思考仍在人们心中久久不能退去之时,几乎是佘案翻版的河南赵作海案,又一次给了中国司法界沉重的一击。

赵作海入狱前家住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2010年5月9日,当获知58岁的赵作海将被无罪释放之后,乡亲们聚集在村里,想看看经历了11年牢狱之灾的赵作海现在是什么样子。赵作海之所以能够重获自由,是因为此前几天,被赵作海"杀死"的赵振晌突然"复活"。赵振晌因为在外流浪,身患偏瘫,无钱医治便从太康县返回家乡。回想起当年赵作海的案子,乡亲们记忆犹新。

赵作海和同村村民赵振晌原本是从小玩到大的伙伴,两人曾一块到陕西延安打工三年,可由于经济纠纷,两人后来反目成仇。赵振晌一直认为,赵作海曾经黑过他一笔在延安打工的1800元工钱,多次找赵作海讨要,遭到拒绝,两人关系恶化。不仅如此,两人还都与同村妇女杜金惠感情甚好。1997年10月30日夜,赵

振晌对赵作海到杜金惠家非常生气,就携自家菜刀在杜金惠家中照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赵振晌怕赵作海报复,也怕已经把赵作海砍死要承担法律责任。就收拾东西于10月

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31日凌晨骑自行车,

自此从村子里消失。失踪之后,赵振晌亲属报警,柘城警方将赵作海带走,二十多天后就放了出来,因为警方确实没有更多的证据,甚至连赵振晌的尸体都找不到。一年后,赵楼村村民淘井时,发现一具没有头、没有四肢并且已经高度腐败的尸体,尸体上还压着的三个五六百斤的石磙。许多村民都认为腐尸就是赵振晌,赵振晌的亲属也认为是赵振晌的尸体,并再次报警。这样,赵作海成为重大嫌疑人,当天夜里就被柘城警方再次抓走。这时,在村中,赵作海已经在乡亲们眼中成为"该杀的罪人"。被带走的第二天,赵作海就被刑拘,罪名是涉嫌故意杀人。两天后,他被带到拓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在这里,赵作海遭遇了生不如死的刑讯逼供。他先后做了9次有罪供述,这些供述成了日后把他送进监狱的最主要的证据。在被刑拘40天后,柘城县检察院对赵作1999年6月19日,海正式批捕。公安机关报送检察院批捕的证据有赵作海的口供、刑事技术鉴定、证人证言以及赵振晌的失踪证明。1999年10月,赵作海案完成了公安环节的侦查后,由柘城县检察院公诉科报送至商丘市检察院公诉处审查起诉。当时承办的检察官在仔细阅卷之后,认为该案的核心问题--尸源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无法确认被害人身份,另外凶器也一直没有找到,因而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直接予以退卷。随后,柘城县公安局补充了一些细节,不久,案卷再次被报送到商丘市检察院。但是这次补充侦查依然没有解决尸源的问题,因而检察机关再次做出了退卷的决定。此后,此案的诉讼程序一直停滞不前,赵作海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2001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清理和纠正案件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超期羁押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在当年6月底之前要全部纠正。《通知》还特别提到,"在清理纠正超期羁押案件过程中,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的领导和支持,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疑难、认识不一致而久拖不决的案件,可以专题报告党委、人大、政法委,促进问题的积极解决"。在这一大背景下,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的赵作海案,重新启动了司法程序。2001年7月,商丘市委政法委召开协调会,政法委和公、检、法三部门经研究认定,该案尸源问题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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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卡工程・经济与法有确定,仍不具备审查起诉条件,要求对尸体进行DNA鉴定,确定腐尸的身份就是赵振晌。但是,由于尸体高度腐烂,DNA鉴定报告最终无法形成结论,于是赵作海又被持续羁押1年之久。转眼,时间到了2002年,随着政法系统解决超期羁押案件的决心和力度加大,赵作海案再一次启动司法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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