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辖权原则

税收管辖权原则
税收管辖权原则

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是国家的征税权

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中一个根本性概念,是分析国际税收关系的前提,国家之间税收权益的协调,即由此开始。

从国际法的角度而言,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指行使独立主权的国家,对其国境领域内的一切人、财、物和行为均享有行使法律的权利。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几条共同的准则,主要包括:

1.领土原则。它是指主权国家对其所属领土内所发生的人、财、物和行为,都有权按本国法律实行管辖。领土原则是管辖权中最基本的原则。在这里所指的领土包括国家的领陆、领水、领空以及控制的领土,所以该原则也称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它是指国家有权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即居民)实行法律管辖,而不必考虑他们是居住在境内还是在境外。

3.保护性原则。它是指外国居民犯有危害他国主权和安全的行为时,所在国有权对这些人实行管辖。此原则主要适用于刑事管辖方面。

所谓税收管辖权,就是一种征税权,它是国家的管辖权在税收上的具体体现。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在不违背国际法和国际公约的前提下,都有权选择最优的(或对本国最有利的)税收制度,这一制度包括三项基本内容:

1.纳税主体,即由谁来纳税,具体而言是由国家行使征税权,由国家的税务部门行使税收的管理权。

2.纳税客体,即对什么征税,通常而言包括收益、所得和财产等。

3.纳税数量,即征多少税。它既包括宏观整体税负的确定,也包括各具体税种的确定,还包括有关征税项目征税数量的确定。

显然,由于管辖权存在多重性,那么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也不会是单一的。

二、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在一国的税收管辖权中,对税收管辖权起决定作用的,是领土原则和属人原则,它们在税收上分别表现为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这是国际税收中两种基本的税收管辖权。所以从理论上说,税收管辖权只有两种类型:地域和居民管辖权。但在具体的国际税收关系中,则存在第三种类型: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混合的税收管辖权。

(一)地域管辖权

一个主权国家按照领土原则(又称属地原则)所确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地域管辖权。在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以收益、所得来源地或财产存在地为征税标志。也就是说,它要求纳税人就来源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全部收益、所得和财产缴税。

地域管辖权实际上可以分解为两种情况:一是对本国居民而言,只须就其本国范围内的收益、财产和所得纳税。即使在国外有收益、所得和财产,也没有纳税义务;二是对于本国非居民(外国居民)而言,其在该国领土范围内的收益、所得和财产必须承担纳税义务。

在实行地域管辖权的条件下,由于主权国有权对非居民征税,所以必然引起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关系的重复课税,必须对此加以协调。例如,现有A、B两个国家,其中在A国有B国的居民从事经济活动,在B国有A国的居民从事经济活动,而且A、B两国都实行地域管辖权,那么两国的税收关系如下:A国政府可以对本国范围内的A国、B国的居民征税,B国政府可以对本国范围内的B国、A国居民征税。在两国都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前提下,并不会发生重复课税的问题。但问题的关键是各国之间并不是只存在单一的管辖权,还有其他类型的管辖权,所以将引发更为复杂的国际税收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在同样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中,对收入来源的确定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由于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不同国家对收入来源地会有不同的看法,在具体处理中很难把握。如对外国公司的国际贸易所得的归属,时常引起争议。

(二)居民管辖权

所谓居民管辖权,就是一个主权国家按照属人原则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该原则规定,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只对居住在本国的居民,或者属于本国居民的一切收益、所得和财产征税,而不必考虑是否在本国居住。换言之,一个国家征税的范围可以跨越国境,只要是属于本国居民取得的所得,不论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国家均享有征税的权力。

实行居民管辖权的理论基础是:国家对居民提供了社会公共服务和法律保护,那么居民就应该对国家履行纳税义务,这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关系。因此,对居民的境外收入而言,收入来源国不能独占税收管辖权,税收权益应该在收入来源国和居住国之间进行分配。

那么,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是一个居民呢?是国际税收上的判定标准是看自然人在该国是否有住所或居所,前者是指永久性居住地,后者是指一般居住地。

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前提下,会产生两国之间税收利益的协调问题。设有A、B两国,其中A国境内有B国居民,B国境内有A国居民,那么两国的征税关系如下:如果两国都实行居民管辖权,则不会发生重复课税问题。但如果其中一国采取地域管辖权,则两国之间在税收上的矛盾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当B国实行地域管辖权时,B国有权对在该国居住的A 国居民收入、所得和财产征税;而A国实行居民管辖权,也有权对这部分收益征税,因此两国政府必须对此进行税收方面的协调。

(三)双重管辖权

所谓双重管辖权,就是一国政府同时运用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即对本国居民,运

用居民管辖权,对其境内、境外的收益、所得和财产征税。对本国非居民(外国居民),则运用地域管辖权,对其在该国境内取得的收益、所得和财产征税。

采取双重管辖权的理由是,有一部分国家认为在只运用单一管辖权的情况下,不足以保证本国的税收权益。如只运用地域管辖权,则本国居民的境外的税收就会损失;而只运用居民管辖权,则本国非民民的税收就会损失。因此必须综合运用两种管辖权,以保证本国的经济利益。

在两个以上国家都运用双重管辖权的情况下,国家与国家之间的重复课税不可避免。以A、B两国为例,设在A国内有B国居民从事贸易活动,在B国内有A国居民从事贸易活动。那么,A国和B国都会对在A国领土内的B国居民征税;同理,也会对在B国领土内的A国居民征税。因此,A国和B国必须协调这种交叉征税的关系,以消除纳税人的不合理负担。

三、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及我国如何行使税收管辖权

在国际税收的实践中,综合世界各国的情况看,选择一种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比较少,大多数国家选择双重管辖权。这是因为,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不仅关系到税收收入,而且关系到一国的主权,各国在不违背国际法的前提下,都尽量选择对本国有利的税收管辖权,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权益。

(一)选择地域管辖权的国家

从目前所掌握的材料看,选择单一的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不多,主要有法国、巴西、南斯拉夫、玻利维亚、委内瑞亚、马拉维、沙特阿拉伯、塞舌尔、加纳、新加坡、马耳他、埃塞俄比亚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

(二)选择双重管辖权的国家

除上述选择地域管辖权的国家以外,单独选择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暂未发现,其他国家大多选择双重税收管辖权,如美国、英国、日本和印度等。

选择双重管辖权的国家,在实际的管理中对两种管辖权各有侧重:对经济发达国家而言,发达国家通常有资本输出和技术输出,居民中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较多,所以这些国家更侧重于维护居民管辖权,从而扩大对本国居民在国外的收益、所得和财产征税的范围。对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资金贫乏,技术落后,只能从发达国家引进资金和技术,与此相适应,会经常发生他国的居民在本国领土内的收益、所得和财产,因此,发展中国家更加侧重于地域管辖权,从而扩大对别国居民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收益、所得和财产的征税范围。

(三)我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我国也是选择双重管辖权的国家。以个人所得税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需要按中国税法规定纳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

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必须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

我国在以后的国际税收关系中,应坚持选择双重管辖权,同时需要在遵循国际税收惯例的前提下,通过不断扩大同相关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服务。

税收管辖权简述

税收管辖权简述 随着世界经济的日益密切,各国的的经济活动的也相应的日益频繁,与之相伴的税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影响也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我们以国际投资为例,一国投资者到海外投资办企业首先面临着东道国的公司所得税,公司交纳了公司所得税以后东道国还要对汇出的分配利润课征股息预提税。这样,一国的投资者跨国进行投资实际上要负担东道国的两笔所得税税款,其最终从东道国得到的只是扣除了这两笔所得税税款以后的投资利润。如果东道国的公司所得税和股息预提税的税率较高,两税的整体税负水平超过了投资者居住国的税负水平,则投资者在东道国投资的税后净收益率就会低于其在居住国的投资。这时即使投资者的居住国允许外国税收抵免,但由于各国一般都规定有税收抵免限额,外国税款冲减本国应纳税款的数额不能超过这比外国来源的所得按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因此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入仍然会受到东道国所得课税制度的的阻碍。其次再看居住国的所得课税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假定居住国的纳税人首先以在东道国交纳了公司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居住国依据居民管辖权有权对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课税,但如果在征税时不考虑本国纳税人已在东道国缴纳的税款,就很可能造成所得的国际重复纳税。所以,为了不阻碍本国纳税人的跨国直接投资,居住过在对其国外来源的所得征税时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以避免双重征税问题的发生。 众所周知无论是重复征税还是一般征税,构成要素中课税对象和纳税人是必不可少的。而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的判定又和税收管辖权密不可分。有关国家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可以为跨国纳税人提供税收管辖权的真空,从而使跨国纳税人有可能避开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的纳税义务。不仅可以避免重复征税还使国际避税成为可能,所以弄清楚税收管辖权的内容尤为重要。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他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那些人征税,征哪些税及征多少税等方面。而税收管辖权又分以下三类: 1地域管辖权(源地管辖权),即一国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其中收入来源地是一国政府对纳税人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重要依据和标准。一个国家在考虑对某个人取得的来自其境内的收入或所的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时,必须首先明确该项收入或所得是否确实来源于其境内。从某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是指该项收入来源于该国境内,而不论其支付地点是否在该国境内。收入来源地和收入支付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时是一致的,有时又不是一致的。但各国税法都明确规定,凡是从本国境内取得的收入,无论是在国内支付还是在国外支付,都属于源于本国的收入,都要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也意味着若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源于本国境外则无本国纳税义务。对此,不仅投资者,跨国纳税人都很关注,而且也是国际税收要协调规范的核心问题。 2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居民身份的确定是行使居民管辖权的重要问题,他是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确定课税主体和课税范围的依据,如纳税人为本国居民,则对本国具有无限纳税义务,即对其来自本国和国外的全部所得,都要依照本国税法规定纳税。否则对本国无居民纳税义务。

2.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在这种情况下,一国要对一下三类所得行使征税权,即本国居民的境内所得、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以及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 其中,对本国居民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征税依据的是居民管辖权,而对外国居民在本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依据的是地域管辖权。目前,我国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这种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并行的做法。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中国居民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外国居民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都要依照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原因: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之所以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主要是从国家税收利益角度考虑的。这是因为在开放的国际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本国资本、技术、劳务的输出,另一方面又会有外国的资本、技术、劳务等输入。一国的所得税课征既要面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又要面对外国居民在本国的所得,这时如果实行单一的税收管辖权,势必会有一部分税收收入流失。比如,一国如果只实行地域管辖权,则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就不能征税;如果只实行居民管辖权,则对外国居民在本国的所得也无法征税。 2、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 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意味着一国只对纳税人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其中包括本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但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不行使征税权。 目前,实行单一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有阿根廷、乌拉圭、巴拿马、哥斯达黎加、肯尼亚、赞比亚、马来西亚、中国香港等。另外,还有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所得税仅实行地域管辖权,但个人所得税则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原因:国家或地区实行单一地域管辖权也是从国家或地区的整体利益考虑的,它们多是一些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吸收外国资金,因此在所得税的管辖权上选择了单一地域管辖权,以便使外商可以利用在本地建立的机构进行跨国经营而又不比在本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此来吸引外商的直接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实际构成了国际避税地。 一些拉美国家坚持单一的地域管辖权,还与这些国家传统上强调的所得税立法的地域性有关。许多拉美国家的学者认为,所得税实行地域管辖权对来源国和居住过来说都是十分公平的。在1956年召开的第一届拉美税法大会上,一些国家就曾提出,属地原则应是拉美国家对跨国所得课税的唯一原则。1964年的第四届拉美国家税法大会又强调了这一立场。可见,实行单一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多集中在拉美地区是由其历史原因的。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防止人们滥用地域管辖权规则,有的国家(如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葡萄牙、新加坡等国)将与国内贸易或经营以及与国内机构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推定为国内来源所得,尽管非居民纳税人是从境外取得的这笔所得,但也要就其向东道国政府纳税。我国税法实际上也有这种规定。2008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际税收规范也允许这种做法。例如,经合组织于2008年7月出版的《税收协定范本注释》在第23条的注释中指出:“如果某一缔约国居民通过其设在另一缔约国的常设机构从第三国取得所得,而这种所得被归属到该常设机构,那么另一缔约国就可以对这种所得(来源于第三国的不动产所得除外)征税。” 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税收原则是税收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

税收原则是税收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经常被争论的问题。不同时期、不同学者对税收原则的认识和阐述,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我们认为,税收本身是一个历史的、发展的概念,人们对税收现象和本质的认识也存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作为人们对税收认知的一种反映,税收原则也是不断发展的,我们应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税收原则问题。税收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那么,政府征税究竟需要遵循什么原则呢?从税收发展史看,虽然在任何时期,人们对税收原则的看法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总的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拓展和人们认识的提高,税收原则也经历着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而且,这种过程仍将继续下去。税收原则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很早以前。如在中国先秦时期,就已提出平均税负的朴素思想,对土地划分等级分别征税;春秋时代的政治家管仲则更明确提出“相地而衰征”的税收原则,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来确定税负的轻重。西方则在16、17世纪的重商主义时期就已提出了比较明确的税收原则,如重商主义后期的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初步提出了“公平、便利、节省”等税收的原则。但一般认为,最先系统、明确提出的税收原则是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即“公平、确定、便利、节省”的原则。此后,税收原则的内容不断得到补充和发展,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集大成者阿道夫。瓦格纳提出的“税收四方面九原则”,即财政原则,包括充分原则和弹性原则;国民经济原则,包括税源的选择原则和税种的选择原则;社会公正原则,包括普遍原则和公平原则;以及税务行政原则,包括确实原则、便利原则、最少征收原则即节省原则。而在现代西方财政学中,通常又把税收原则归结为“公平、效率、稳定经济”三原则。实际上还有多种税收原则的提法,但要数上述三种影响最大。这三种税收原则理论,不仅代表和反映了人们在三个不同时期对税收的认识,而且基本展示了税收原则理论发展和完善的脉胳。根据上述各项税收原则的内容,结合税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我们从社会、经济、财政、管理四个方面将税收原则归纳为“公平、效率、适度和法治”四原则。 一、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确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则。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历史上,也多有强调税收公平的论述。在现代社会,税收公平原则则更是各国政府完善税制所追求的目标之一。但税收怎样才算公平,在不同时期,往往标准不同,理解也不同。从历史发展过程看,税收公平经历了一个从绝对公平转变到相对公平,从社会公平拓展到经济公平的发展过程。 税收公平,首先是作为社会公平问题而受到重视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社会公平问题历来是影响政权稳固的重要因素之一。税收本来就是政府向纳税人的无偿分配,虽然有种种应该征税的理由,但从利益的角度看,征税毕竟是纳税人利益的直接减少,因此,在征税过程中,客观上存在利益的对立和抵触,纳税人对征税是否公平、合理,自然就分外关注。如果政府征税不公,则征税的阻力就会很大,偷逃税收也会随之增加,严重的还会引起社会矛盾乃至政权更迭。税收的社会公平,最早指的是税额的绝对公平,即要求每个纳税人都应缴纳相同数额的税。在税收实践上的反映,就是定额税和人头税的盛行(人头税和定额税即使现在也没有完全消失)。瓦格纳将公平的标准从绝对公平发展到相对公平,即征税要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纳税能力大的,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小的则少纳税。

税收管辖权

案例分析题目录 2.1.一个跨国纳税人,他有跨国收人,有来自A国的,有来自B国的,试分析:(1)如果他只需就来自A 国的收人向A国纳税,和就来自B国的收人向B国纳税,他能否成为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2)如果他同一笔跨国收入中,有一部分或全部既要向A国纳税,又要向B国纳税,他能否成为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 3.1.在某一纳税年度内,纳税人A、B、C、D、E所得来源及有。 9.1.甲国公司A计划在乙国、两国和丁国销售产品,销售活动交由一位独立代理人B进行,假定根据甲 国与乙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能够经常接受订单并拥有库存的独立地位代理人,将构成常设机构。甲国与丙国、丁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没有做出类似规定,试问,甲国A公司应如何安排,才能达到滥用税收协定逃税的目的。 9.2.美国公司A,计划在与美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甲国组建子公司B,并通过B在甲国从事营业活动。 假定甲国税法规定,凡甲国公司向外国股东支付股息,均要征收40%预提税,甲国与乙国缔结了税收协定,规定甲国对本国公司向乙国股东支付的股息仅能征收15%的预提税,而乙国税法规定对境外所得不征税,并且与美国签订协定,乙国公司向美国的母公司支付股息仅需缴纳5%的预提税。试用该公司如何在投资所得的征税问题上滥用税收协定,才能达到避税目的。 9.3.X是美国的非居住外国人,其居住国并未与美国签订税收协定。二在美国购买股票,取得的股息要向 美国缴纳30%的预提税。此时,X应采用何种手段,逃避应缴纳的所得税。 案例分析题答案 2.1.答:(1)不能。他在这两个国家所承担的纳税义务,并没有任何交叉重叠。从而对A、B这两个国家 来说,各征其税,两国的财权利益归属清楚,那么,就不会在这两个国家之间引起税收分配关系,这个跨国纳税人,也就不可能成为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2)能。因他同时对这两个国家负担双重交叉的纳税义务。这时,A、B两个国家为了解决相互之间双重交叉征税的财权利益,便发生了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从而这个跨国纳税人,就成为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3.1.答:(1)中国政府要实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则能对跨国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力。由上表可知,在中国领土上取得的所得有:纳税人A在中国取得的1000万美元所得;纳税人R在中国取得的5000万美元;纳税人C在中国取得的2000万美元;纳税人D在中国取得的4500万美元。这几笔所得均来源于中国,其中取得所得的人有中国人,也有日本人、美国人和英国人,有中国居民,也有外国居民。中国政府对纳税人的身份可以一概不问,并可直接对这些人在中国取得的所得进行征税。而对这些人来源于外国的所得,如纳税人A来自美国的1500万美元,纳税人B来自英国3000万美元,纳税人C来自日本的2500万美元,纳税人D来自美国的500万美元,不管这些国家或有关国家是否对他们的这些所得,中国政府都可以放弃行使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即对他们来自中国境外的所得可以不征税。(2)中国政府如果要实行居民管辖权,只能对中国居民(即在中国居住的人)的全部所得进行征税。属于中国居民的有纳税人A和纳税人D,因此,中国政府也只能对他们的全部所得征税。而对外国居民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则不属居民管辖权的管辖范围。(3)中国若实行公民管辖权,重视的只是纳税人的公民身份,而不问其居住在哪国,即以其是否具有该国国籍为标准,确定对其是否行使征税权力及征税范围。在此,中国政府可对有中国国籍的人,即纳税人C的所有来自世界各地的收入征税,而不管纳税人C居住在哪个国家。(4)我们以纳税人E为例,说明所得来源地管辖权优先原则。纳税人E 为法国人,但为美国居民,其所得有来自日本的4000万美元和法国的3500万美元,日本政府可先对

论述税收原则

经济11班陈文杰101041056 论述税收原则 税收是国家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原则是政府在设计税制,实施税法过程中所遵循的准则,也是评价税收制度优劣,考核税务行政管理状况的基本标准。 亚当·斯密发表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平等,确实,便利,最小征收费用等四大课税原则。从不同角度对斯密的税收原则予以补充,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人物瓦格纳提出四项税收原则:财政政策原则,国民经济原则,社会公正原则和税务行政原则,极大地丰富了税收原则理论。 1.税收应以公平为本。(1)所谓普遍征税,通常指征税遍及税收管辖权之内的所有法人和自然人。但国家处于政治,经济,国际交往等方面的考虑,给予某些 特殊的纳税人以免税照顾,并不违背这一原则;相反是对这一原则的灵活运用, 如对外交使节的税收辖免待遇几乎是一种国际惯例。(2)所谓平等征税,通常 指国家征税的比例或数额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称。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同等纳 税是横向公平;纳税能力不同的人不同等纳税是纵向公平。 2.征税必须考虑效率的要求。效率包括两层意义:一是指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即较少的征收费用,便利的征收方法等;二是指征税对经济运转效率的影响, 宗旨是征税必须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也就是有效地发挥税收的经济调 节功能。 3.税收公平与效率的两难选择。如果税收活动阻碍了经济发展,即使是公平的也是没有意义的。其次,公平是效率的必要条件。失去公平的税收也不会提高效 率。税收不公平必然会挫伤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甚至还会引致社会矛盾,从 而使社会生产缺乏动力和活力。 由于公平与效率及二者关系贯穿于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全过程,因此,现代经济学将税收原则归结为两类:公平类税收原则和效率类税收原则。 论述税负的转嫁与归宿 税负转嫁是指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纳税人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或压低购进价格的方法,将税负转移给购买者或供应者的一种经济现象。 税负转嫁机制的特征有:一是税负转嫁是与价格的升降直接联系的,而且价格的升降是由税负转嫁引起的;二是税负转嫁是各经济主体之间税负的再分配,也就是经济利益的再分配,税负转嫁的结果必然导致纳税人与负税人的不一致;三是税负转嫁是纳税人的一般行为倾向,是纳税人的主动行为,因为课税是对纳税人的经济利益的侵犯,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纳税人必然千方百计地将税负转移给他人,一维护和增加自身的利益。 1.前转方式。指纳税人通过抬高销售价格将税负转嫁给购买者。如果加价的额度等于税款,则商品售出后即实现了充分的转嫁。如果加价的额度大于税款,则 不仅实现了税负转嫁,纳税人还可以得到额外的利润,称之为超额转嫁。如果 加价的额度小于税款,则纳税人自身仍然要负担部分税收,称之为不完全转嫁。 2.后转方式。指纳税人无法实现前转世,通过压低进货的价格以转嫁税负的方式,如对汽车销售商的课税,销售商如无法提高售价只好压低汽车进货价格,将税 款全部或部分地转给汽车制造者,则为后转。后转往往是通过厂商和销售商以 谈判的方式解决。 3.其他转嫁方式。往往是前转和后转并行,即一种商品的税负通过提高销价转移一部分,又通过压低进价转移一部分,这种转嫁方式被称为混转或散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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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数字经济对税收管辖权的冲击 摘要:数字经济即是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的经济模式,这种新型的经济模式对传统的税收管辖权产生新的冲击。本文认为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冲击,需要完善税收管辖权的认定标准。 关键词:数字经济居民常设机构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世界各国的税法中的税收管辖权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奉行居民税收管辖权标准;二是奉行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双重标准。居民税收管辖权标准即一国对其纳税居民的全球所得征税,无论该所得来源于国内,抑或来源于境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即作为经济行为的消费地,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或者资本输入国,通常对纳税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税,而对其境外所得不征税。双重标准即一国将其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对其全球所得纳税;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境内所得纳税,境外所得不纳税。美国是典型的居民管辖权国家,美国对其跨国纳税人的全球所得征税。我国是典型的双重征税管辖权标准国家,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讲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的征税基础在于居民税收管辖权;非居民纳税人的征税基础在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所以,纳税居民这个法律概念,在国家行使其税收管辖权征税的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在各国现行税法中,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法人注册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控股权标准、主要营业地标准等。中国税法对居民的认定采用了注册地和总机构所在地双重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但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均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 各国的标准有重合,是税收管辖权产生冲突的根本原因。例如,A国的税法规定其居民纳税人是依据A国的法律成立的公司,也就是采用注册地标准。B 国的税法规定B国的纳税居民是看股东的国籍。这样容易导致一种结果:C公司在A国依照A国的法律注册成立,其股东是B国的居民。这样,C公司同时是A国的纳税居民,又是B国的纳税居民。类似的,来源国与居民国的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以及来源国之间的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原理如出一辙。例如,A 国税法对劳务所得的征税标准采取的是行为发生地,而B国的税法对劳务所得的征税标准是报酬支付地。如果A国的P公司与M公司达成协议,由M公司派技术人员去P公司在B国的分支机构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并由总公司P公司支付指导费用,那么,按照B国的税法规定,则该笔费用所得的税收利益应当归属于A国;则按照A国的税法规定,该笔费用所得的税收利益应当归属于B国。这样,税收利益在A、B两国之间产生冲突。 二、数字经济对税收管辖权产生新的冲击

税收学原理学习题及答案

第一章税收基本概念 一、名词解释 1.税收 2.征税对象 3.纳税人 4.税率 5.超额累进税率 6.减税、免税 7.起征点与免征额 8.税收体系 1.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运用法律手段,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强制性的分配,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课税对象: 又称征税对象,即税收客体,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 3纳税人:又称纳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4税率:是指政府征税的比率。税率是税收制度得的核心,反映的是对课税对象征税的制度,体现国家的税收政策。 二、判断题 1.在税收的“三性”中,强制性是税收的第一性。(×)无偿性是第一性 2.税收的“三性”特征,是税收区别于其他分配方式(主要是其他财政收入方式)的基本标志,是鉴别一种分配方式(主要指财政收入)是不是税的基本尺度或标志。(√)税收的重要意义 3.在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模式下,依据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税收主要是为政府提供资本性公共产品而筹资。公债主要为政府提供耗尽性公共产品而筹资。(×)税收主要为政府提供耗尽性公共产品而筹资,公债主要是为政府提供资本性公共产品而筹资 4.税目规定着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反映着征税的广度;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征税对象规定着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反映着征税的广度;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 5.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要对征税对象全部数额征税。(√)起征点规定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要对征税对象全部数额征税 6.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一致的。(×)纳税人指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人,负税人是指实际承担税收负担的人 7.当计税价格为含税价格,即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流转税额时,如果没有现成的含税价格,就需要组成计税价格。其基本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1+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税率) 8.在实纳税额与应纳税额相等,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与计税依据的数额相等时,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相等;否则,则不相等。(√) 三、选择题 1.税收的形式特征,就是()。 A.强制性 B.随意性 C.无偿性 D.规定性 2.一般说来,税率形式有()。 A.从价固定税率(比例税率) B.从量固定税率(定额税率) C.累进税率 D.定量税率 3.一般说来,从价固定税率的形式有()。 A.产品从价固定税率 B.行业从价固定税率 C.地区从价固定税率 D.幅度从价固定税率 4.减税、免税具体包括()。 A.减税 B.免税 C.起征点 D.免征额 5.对于一个税种来说,按一种商品从生产到消费的过程中被确定的纳税环节的多少,课征制度可以分为()。 A.一次课征制 B.两次课征制 C.多次课征制 D.每次课征制 四、简答题 1.马克思主义常说的税收概念是什么怎样理解税收的概念

税收管辖权原则

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是国家的征税权 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中一个根本性概念,是分析国际税收关系的前提,国家之间税收权益的协调,即由此开始。 从国际法的角度而言,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指行使独立主权的国家,对其国境领域内的一切人、财、物和行为均享有行使法律的权利。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几条共同的准则,主要包括: .领土原则。它是指主权国家对其所属领土内所发生的人、财、物和行为,都有权按本国法律实行管辖。领土原则是管辖权中最基本的原则。在这里所指的领土包括国家的领陆、领水、领空以及控制的领土,所以该原则也称属地原则。 .属人原则。它是指国家有权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即居民)实行法律管辖,而不必考虑他们是居住在境内还是在境外。.保护性原则。它是指外国居民犯有危害他国主权和安全的行为时,所在国有权对这些人实行管辖。此原则主要适用于刑事管辖方面。 所谓税收管辖权,就是一种征税权,它是国家的管辖权在税收上的具体体现。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在不违背国际法和国际公约的前提下,都有权选择最优的(或对本国最有利的)税收制度,这一制度包括三项基本内容: .纳税主体,即由谁来纳税,具体而言是由国家行使征税权,由国家的税务部门行使税收的管理权。 .纳税客体,即对什么征税,通常而言包括收益、所得和财产等。 .纳税数量,即征多少税。它既包括宏观整体税负的确定,也包括各具体税种的确定,还包括有关征税项目征税数量的确定。 显然,由于管辖权存在多重性,那么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也不会是单一的。 二、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在一国的税收管辖权中,对税收管辖权起决定作用的,是领土原则和属人原则,它们在税收上分别表现为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这是国际税收中两种基本的税收管辖权。所以从理论上说,税收管辖权只有两种类型:地域和居民管辖权。但在具体的国际税收关系中,则存在第三种类型: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混合的税收管辖权。 (一)地域管辖权

财政学第六章税收理论练习题与答案

第六章练习题 一、判断以下各述的正误 1、亚当·斯密曾经指出,一国每年支出的费用,一般有两个来源:一是与人民收入无重要联系的资源;二是人民的收入。前者是指政府经营的企业的收入,如国营企业的利润,国家银行的利息等等。根据斯密的观点,由于各种经济的、非经济的原因,第一种收入来源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与确定性。() 2、非经济税基是指和个人、企业经济行为有关的征税对象,如对商品、财产、收入以及市场交易等等进行征税。对非经济税基征税,不会影响人们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决策。() 3、无论政府据以征税的对象属于经济税基,抑或属于非经济税基,都改变纳税人实际收入或改变其对经济资源的占有状况,这就是税收的收入效应。() 4、允许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对税基进行排除、扣除、减免等,都可以视为政府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这些优惠往往是出于多种原因而设计的,但不会相应减少政府的税收收入。() 5、按照“利益原则”,税负担的分配应当和纳税人从这种税收的使用中得到的利益联系起来。不过,在实际生活中,利益原则只能适用于有限的围。() 6、支付能力原则要求按照个人的经济能力来分配政府支出的负担,而同个人从政府支出中得到的利益没有直接联系。该原则只有在能够确定税收人支付能力大小的情况下才是适用的。() 7、纵向公平原则要求支付能力相等的纳税人应当交纳相等的税款,横向公

平原则要求支付能力不相等的纳税人应当交纳不相等的税款。() 8、税收哲学是如何制定合理分配税负担的标准以及解释此标准合理性的理论,是全部税收理论的基础。() 9、绝大部分税收对私人经济行为都会同时产生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替代效应是指税收引起人们对可供替代的经济行为之间的选择的改变,也就是用一种经济行为替代另一种经济行为以避免或减少纳税负担。人们通过在可以替代的经济行为之间进行决策调整仅仅是为了尽量减少个人的纳税负担,不会因此对整个经济社会资源配置产生什么影响,更不会对其产生扭曲作用。() 10、向垄断产品征税,向垄断厂商征税一定会对经济社会总体带来较大影响。() 二、选择题(从A、B、C、D……中挑选出所有被认为是正确的答案,键入每句的括弧) 1、一般情况下,国家税收通常具有()基本特征。 A、目的性 B、自愿性 C、合法性 D、强制性 E、灵活性 2、具有()特征的税收被称为累进税。 A、平均税率总是等于边际税率 B、平均税率随边际税率提高而提高 C、平均税率与边际税率无关

国际税收复习题

国际税收复习题 一、单线选择题 1.免税方法的指导原则是() A.放弃行使所得来源地管辖权 B.承认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地位 C.避免双重征税 D.对跨国所得的分享 2.下列国家中同时行使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的是( )。A中国B日本 C美国D俄罗斯 3.1963年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起草的一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是() A.《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B.《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C.《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D.《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4.在居住国的税收负担率高于非居住国税负的条件下,免税法的结果是() A.使居住国多征一部分税收 B.使居住国少征一部分税收 C.与居住国没什么关系 D.减缓了国际双重征税 5.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税收研究范围的是() A.国际税收与国际经济的关系 B.关于涉及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问题 C.国际税收与各国税制的关系 D.国际税收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6..税收协定的受益人是() A缔约国政府B缔约国居民 C非缔约国居民D缔约国税务当局 7.直接抵免法适用于() A.非同一经济实体 B.母子公司 C.预提所得税 D.子公司在东道国交纳的所得税 8.发展中国家侧重于选用的税收管辖权是()。 A居民税收管辖权B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C公民税收管辖权D居民和公民税收管辖权 9.税收饶让抵免实际上抵免的是() A.国际双重征税 B.跨国纳税人的一部分税负 C.跨国纳税人实际已交税负 D.来源国的其他税负 10.投资所得是指() A.转让财产的价值 B.转让不动产的价值

C.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D.临时或偶然所得 11.目前税收国际协调与合作方面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一种方式是()。 A税收协定模式B税收一体化模式 C双边模式D多边模式 12.免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最佳方法是() A.减免法 B.扣除法 C.免税法 D.抵免法 13.在实行抵免法的情况下()。 A居住国仅承认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优先权,而不是独占权 B居住国仅承认居民税收管辖权的独占权,而不是优先权 C居住国仅承认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独占权,而不是优先权 D居住国仅承认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优先权,而不是独占权 14.对转让定价的最大约束是() A.国际双重征税 B.正常交易原则 C.国际会计公司查帐 D.总利润原则 15.成本标准所采用的主要分配依据是() A.权责发生的费用 B.实际发生的费用 C.市场平均利率 D.合理利润 16.一居住在英国的美国公民,他仅有来自英国一国的收入,则他应该() A.只向英国纳税 B.只向美国纳税 C.既向英国纳税又向美国纳税 D.不成为跨国纳税人,但应向美国纳税 17.对发展中国家较为有利的税收协定范本是()。 A《经合组织范本》B《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C《联合国范本》D《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8.跨国自然人想转移或避免其高税国税负,摆脱公司管辖权制约,其唯一途径是() A.逃亡国外 B.宣告死亡 C.放弃原国籍获得别国国籍 D.争取双重国籍 19.当居住国税率高于来源国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免税法的结果是()。 A实际免除的税额小于应免除的国内应纳税额 B实际免除的税额等于应免除的国内应纳税额 C实际免除的税额大于应免除的国内应纳税额 D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20.发展中国家侧重于选用的税收管辖权是() A.居民税收管辖权 B.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税收原则理论

财政学考试(二) 税收原则理论 我们都知道,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因此税收的效果直接影响着国家财政收入效果的好坏。在税收中,税收原则是政府在设计税制、实施税法中所遵循的准则,也是评价税收制度优劣、考核税务行政管理状况的基本标准,它决定政府对什么征税即征税对象、征收多少即课税规模、怎样征收即课税方式和方法等。如果税收原则得到很好的履行,那么财政收入将得到保证,国家经济得到促进,社会安定也有保障。而以下是我上完财政学这一课程之后对税收原则的新认识以及看法。 税收原则的发展经历了数个阶段,从确立时期到重大发展时期,最后到当代的税收原则理论,其间不断去糟取精,推陈出新,逐渐适应了国家的具体需要,并同本国的具体情况与长远发展战略结合了起来。 而公平与效率原则是现代税收理论中得到公认的两大基本原则,税收必须以公平为本,同时又必须考虑效率的要求。 一、效率是公平的物质前提。效率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税收行政效率,即征税本身的效率,指取得一定税收收入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征收成本和费用。二是指征税对经济运行效率的影响,即征税必须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功能;要求征税要尽量减少超额税收负担,即减少征税给纳税人带来的福利损失。联系当前我国的税收制度,拿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来说,我国自2011

年9月1日起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调整至3500元,而税率结构也由9级累进税率调整为7级累进税率,这一税率级次的减少,在一定程度上就体现了税收效率的提高。 二、公平是效率的必要条件。公平合理是税收的基本原则和税制建设的目标。税收公平是指国家征税应使各个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税收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前者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缴纳税额相同的税收,亦即应以同等的课税标准对待经济条件相同的人;后者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同的人应当缴纳不同的税收,亦即以不同的课税标准对待经济条件不同的人。而联系我国当前实际,同样是拿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来说,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穷人少缴税,富人多缴税”这一原则,收入越高,税收也就越高,这很好的体现了税收公平中的纵向公平。同样,减免税制度作为税法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对一些特殊群体来说也实现了公平。 总的来说,税收的公平与效率是互相促进、互为条件的统一体,但其往往不能兼得。而发展中国家实行“效率型”税制比实行“兼顾型”税制更能促进本国经济腾飞,发达国家实行“公平型”税制更有益于社会安定。我国作为当今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更应在注重效率的同时不忽略公平,把税制的设计同我国的具体情况和长远发展战略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当代税收原则包括财政收入原则、经济发展原则、公平原则和税务行政原则。其中,财政收入原则包含充分原则和弹性原则,经济发

国际税收习题附答案版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属于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的是( C )。 A.各国政府处理与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之间征纳关系的准则和规范 B.各国政府处理与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纳税人之间征纳关系的准则和规范 C.各国政府处理与其它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的准则和规范 D.各国政府处理它同外国籍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和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的准则和规范 2. 约束对跨国纳税人来自非居住国的投资所得行使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规范时,其标准是( C) A.实际支付地标准 B.劳务提供地标准 C.权利使用地标准 D.比例分配标准 3.跨国纳税人从事跨国经营和劳务,可能发生国际收入和费用分配的是( A )。 A.关联公司之间 B.跨国公司与无关联公司之间 C.无关联公司之间 D.跨国自然人 4. 国际双重征税的扩大化问题主要导源于( A ) A.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体现出了不同的财权利益 B.跨国纳税人的形成 C.直接投资的增多 D.国际法的复杂程度 5.我国采用户籍标准确定跨国自然人居民身份时规定的居住期限是( C )。 A.90天 B.183天 C.365天 D.5年 6. 国际税收的本质是( A ) A.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B.对外国居民征税 C.涉外税收 D.国际组织对各国居民征税 7.多数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财权利益,在税收管辖权方面( C ) A.只实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 B.只实行居民(公民)管辖权C.同时实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管辖权 D.只实行地域管辖权

8. 根据两大范本的精神,如果两国在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时发生冲突,则认定其最终居民身份应根据( D ) A.注册地标准 B.常设机构标准 C.选举权控制标准 D.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9.免税方法的指导原则是( C )。. A.放弃行使所得来源地管辖权 B.承认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地位 C.避免双重征税 D.对跨国所得的分享 10.下列国家中同时行使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的是( C )。 A.中国 B.日本 C.美国 D.俄罗斯 11.1963年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起草的一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是( D )。 A.《关于对所得和资本利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B.《关贸总协定》 C.《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D.《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 12.在居住国的税收负担率高于非居住国税负的条件下,免税的结果是(D)。 A.使居住国多征一部分税收 B.使居住国少征一部分税收 C.与居住国没有什么关系 D.减缓了国际双重征税 13. 一居住在英国3年的美国公民仅有来自中国的收入,则他应该( D )。 A. 只向英国纳税 B. 只向美国纳税 C. 只向中国纳税 D. 既向中国纳税又向英国纳税,同时还向美国纳税 14.下列地区中,属于国际上著名避税港集中地的是( A )。 A.靠近美国 B.靠近亚洲 C.靠近非洲 D.靠近中国 15.税收抵免方法中的间接抵免适用于( A ) A.母子公司之间 B.总分公司之间 C.民营公司之间 D.独立公司之间

论税收四原则(一)

论税收四原则(一) 税收原则是税收学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经常被争论的问题。不同时期、不同学者对税收原则的认识和阐述,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我们认为,税收本身是一个历史的、发展的概念,人们对税收现象和本质的认识也存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作为人们对税收认知的一种反映,税收原则也是不断发展的,我们应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税收原则问题。税收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那么,政府征税究竟需要遵循什么原则呢?从税收发展史看,虽然在任何时期,人们对税收原则的看法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总的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拓展和人们认识的提高,税收原则也经历着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过程,而且,这种过程仍将继续下去。税收原则的思想萌芽可以追溯到很早以前。如在中国先秦时期,就已提出平均税负的朴素思想,对土地划分等级分别征税;春秋时代的政治家管仲则更明确提出“相地而衰征”的税收原则,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来确定税负的轻重。西方则在16、17世纪的重商主义时期就已提出了比较明确的税收原则,如重商主义后期的英国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就初步提出了“公平、便利、节省”等税收的原则。但一般认为,最先系统、明确提出的税收原则是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即“公平、确定、便利、节省”的原则。此后,税收原则的内容不断得到补充和发展,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集大成者阿道夫。瓦格纳提出的“税收四方面九原则”,即财政原则,包括充分原则和弹性原则;国民经济原则,包括税源的选择原则和税种的选择原则;社会公正原则,包括普遍原则和公平原则;以及税务行政原则,包括确实原则、便利原则、最少征收原则即节省原则。而在现代西方财政学中,通常又把税收原则归结为“公平、效率、稳定经济”三原则。 实际上还有多种税收原则的提法,但要数上述三种影响最大。这三种税收原则理论,不仅代表和反映了人们在三个不同时期对税收的认识,而且基本展示了税收原则理论发展和完善的脉胳。根据上述各项税收原则的内容,结合税收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我们从社会、经济、财政、管理四个方面将税收原则归纳为“公平、效率、适度和法治”四原则。 一、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包括税制的建立和税收政策的运用,应确保公平,遵循公平原则。公平是税收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历史上,也多有强调税收公平的论述。在现代社会,税收公平原则则更是各国政府完善税制所追求的目标之一。但税收怎样才算公平,在不同时期,往往标准不同,理解也不同。从历史发展过程看,税收公平经历了一个从绝对公平转变到相对公平,从社会公平拓展到经济公平的发展过程。 税收公平,首先是作为社会公平问题而受到重视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社会公平问题历来是影响政权稳固的重要因素之一。税收本来就是政府向纳税人的无偿分配,虽然有种种应该征税的理由,但从利益的角度看,征税毕竟是纳税人利益的直接减少,因此,在征税过程中,客观上存在利益的对立和抵触,纳税人对征税是否公平、合理,自然就分外关注。如果政府征税不公,则征税的阻力就会很大,偷逃税收也会随之增加,严重的还会引起社会矛盾乃至政权更迭。 税收的社会公平,最早指的是税额的绝对公平,即要求每个纳税人都应缴纳相同数额的税。在税收实践上的反映,就是定额税和人头税的盛行(人头税和定额税即使现在也没有完全消失)。瓦格纳将公平的标准从绝对公平发展到相对公平,即征税要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纳税能力大的,应多纳税,纳税能力小的则少纳税。它要求税制应实行累进税率。如今,在理论上,相对公平又分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所谓横向公平,简单地说,就是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的税;而纵向公平,就是纳税能力不同的人,负担的税负则不应相同,纳税能力越强,其承担的税负应越重。那么,怎么判断纳税能力的大小呢?通常以纳税人所拥有的财富的多少、收入水平的高低或实际支付的大小等作为判断依据。(注:以纳税能力

税收思想的税收原则

税收思想的税收原则 ---西方国家税收思想的发展
所谓税收原则, 是建立、 改革和完善税制所应遵循的理论标准和一般准则, 是一定时期治税思想的直接体现。
自税收产生以来,人们就在不断探索优化税制的标准。但我国长期处 于封建专制社会,皇粮国税、“苛捐杂税”的观念和事实影响了我国税收 思想的形成和发展,没有形成系统的、权威的税收原则。一些思想家提到 了税收问题,但受封建小农经济意识的限制,主要是从平均主义出发,以 公平标准来衡量税收的优劣,“不患寡而患不均”。新中国成立以后,长 期受到“非税论”思想的影响,也就难以产生真正的税收原则。改革开放 以后,随着税收地位越来越重要以及历次重大的税制改革,税收原则开始 浮出水面,但主要是对西方税收原则的介绍,对符合中国国情的税收原则 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总的说来,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税收研究侧重 于实际的、应用的税收问题研究,对属于基础性的税收原则重视得不够。 为数不多的一些研究也由于缺乏鲜明的、严谨的经济理论支撑,难以形成 权威的、上升到税收思想的税收原则。
在这方面,西方国家的研究较为深入、系统,并形成了不同时期广为 接受的税收原则。其中较受推崇的观点如下:
1.威廉·配第的税收原则理论
按照西方税收界的说法,英国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威廉·配第是最早提 出税收原则的人,在 17 世纪中叶他的代表著作《赋税论》和《政治算术》 中,提出了著名的“公平、简便(缴纳方便)、节省(最少征收费用)” 三原则理论。
2.攸士第的税收原则理论
继威廉·配第之后,18 世纪德国官房学派代表人物攸士第在《财政学 体系》中提出了税收六原则:(1)促进国民自发纳税的课税方法。强调 赋税应当自愿缴纳,要维护人民生活,保障私人的基本财产。(2)赋税 不得侵犯臣民的合理自由和增加对产业的干预。即课税不得限制人民的自 由,更不得危害人民的基本生活和工商业的正常发展。(3)赋税应该平 等课征,做到公平合理。(4)征税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要迅速确实, 不能有不当之处。(5)选择征收费用较少的物品课税。(6)征收手续简 便,税款分期缴纳,时间安排得当。
3.费里的税收原则理论
18 世纪意大利著名的财政学家费里 1771 年在他的著作中也对税收原 则问题有所阐述,一般被称为税收五原则理论:(1)赋税不可课及穷人;
(2)征税费用最小;(3)税收在法律上要确定;(4)税收不可使财政 循环中断;(5)税收不可有害于生产的发展。
4.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理论
英国古

税收原则

税收原则之我见 ——税收效率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向居民和经济组织强制、无偿地征收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在任何一个国家,税收的智能和作用都是通过税收正式制度安排具体体现出来的。税收原则是国家制定税收政策、设计税收制度应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或基本准则,也是评价税收政策好坏、鉴别税收制度优劣以及考核税务行政管理状况的基本标准。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税收制度随着不同时代的特征而发生变化。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对私改造时期,采取“保障需要、简化税制、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税收原则;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期,税收原则上只强调保障收入和简化税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按照在确定税收原则时,必须汲取世界上一切先进的代表生产力发展方向的治税原则,而不能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就一概摒弃否定和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同时要吸取我国五十多年来在这方面的经验教训的指导思想,提出税收的财政、公平、效率三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是税收原则的核心,因为税收效率原则是影响着生产力的发展,而只有生产力发展了,经济效益提高了,税收才能有充足的税源,财政原则的贯彻才有物质前提;同样,只有经济发展了,公平原则才有实际意义。 税收效率原则是指国家征税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以提高税务行政的管理效率。税收效率原则包括税收经济效率原则和税收行政效率原则两方面。 一、经济效率 首先,经济效率是一个多层面的概念,它包括微观经济效率和宏观经济效率。在提高宏观经济效率方面,只要是指通过税种、税率、征税环节的精心设计,使之成为缓和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的内在稳定器;通过税收发挥其必要的能动作用,调节国民经济的总量平衡、结构平衡和地区平衡,促使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的合理化,促使对外贸易、经济的国际化发展,从而使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地发展。在提高微观经济效率方面,主要指在征税中,要妥善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不至于因征税过高而挫伤企业与个人的投资、储蓄、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按照这一原则,在征税工作中,我们要慎定税源、税种、税率、征税环节和和税收优惠。良好的税制应当是既能取得必要的财政收入,同时又能对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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