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信息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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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交通信息资源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信息管理,促进交通大数据共享与交换,提高交通信息为行业管理、公众出行和安全应急服务的水平,建设智慧城市,根据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珠海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行业涉及交通信息的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应用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信息资源是指各相关单位在建设、管理、服务过程中产生涉及交通的数字化信息。
根据交通行业特点,交通信息资源主要划分为基础信息、生产运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统计信息、交通安全监督及保障信息和公众服务信息等六方面。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机构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为全市的交通信息行业主
管部门。
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具体承担全市交通信息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环保、市政园林、公路、统计、气象等政府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交通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市规划、城建、交通、公交、网络服务商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做好交通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各单位不得随意篡改、封锁、垄断交通信息资源。
第八条交通信息资源应当遵循“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安全可靠、合法使用”的使用原则。
行政机关之间数据的共享与交换,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
第三章交通信息资源数据采集、汇聚、传输第九条市交通信息资源的类别、名称、表达形式、更新频度、共享方式等按《珠海市交通信息综合服务标准体系—分类标准》(办法附件)执行。
第十条各类交通信息资源数据采集处理系统的规划实施应纳入所属交通工程同步建设,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技术发展和运行管理需要,及时更新和升级交通信息化系统。已建的交通信息化系统不符合数据采集要求和共享规定的,应逐
步改建。
第十一条各相关单位建设的涉及交通的信息化系统及信息标准应符合珠海市信息数据采集及接口标准,并征询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意见。
第十二条各类交通信息资源数据的采集技术手段、采集颗粒度以及处理模型应满足采集共享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因标准化信息资源数据汇聚产生的交通数据接口及系统开发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交通信息资源数据采集应按照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分类数据采集标准执行。其中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数据分类:
(一)浮动车辆信息数据更新频率为5秒钟;
(二)公交的实时原始数据应包括线路、实时位置、实时速度、到站信息、车辆信息等信息;
(三)自行车租赁数据应包含站点名称、位置剩余车辆数等信息;
(四)天气信息数据应包含发布时间、天气类型、天气描述、风力、温度、湿度等信息;
(五)客运数据应包含客车、客船、铁路、航班的基本信息;
(六)货运数据应包含公路运输(珠海枢纽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物流园区等相
关数据;
(七)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道路交通数据、静态交通数据以及其他数据应按照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标准采集。
第十五条各相关单位在交通信息采集过程中,应按交通信息数据标准采集,并按照采集标准保证数据采集质量。
第十六条各相关单位的交通数据采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应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因故障使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应12小时内通知珠海市交通规划研究与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因系统故障、系统升级缘故等需要临时关闭的,应提前三日通知珠海市交通规划研究与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
第十七条各相关单位的交通信息资源应依据信息传输标准传输数据,如需更换传输方式应提前三个工作日报知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
第十八条信息传输接口及通讯规范应按照信息传输标准,如有特殊情形应提前三个工作日报知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
第十九条各相关单位在信息传输中,应保证信息的传输安全、传输质量。
第四章交通信息资源保管
第二十条各相关单位负责交通信息资源在未进入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前的保管,应按要求保障各类信息数据的
正常采集、传输。
第二十一条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负责综合交通信息服务平台汇聚的各类共享数据资源的建设、运行维护,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二条交通信息数据保存期限应依据数据存储标准要求具体实施,原则上动态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静态信息永久保存。
第二十三条交通信息数据的存储方式应依据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数据存储标准,如有其它情形应提前告知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各相关单位应保证信息数据的存储质量,不得在存储过程中丢失、篡改数据,逐步应用珠海市大数据中心存储。
第五章交通信息应用及共享
第二十五条各相关单位应在符合信息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依据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的指导,安全、合理、有效的利用交通信息资源。
第二十六条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应建立交通信息发布制度,通过网站、app、交通服务热线、微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综合交通信息服务;
重大交通事件应及时汇聚相关信息报珠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七条市有关单位若需要本办法规定的交通信息资源开发研究,可以向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遵守交通信息数据保密要求。
第二十八条交通信息资源的共享方式分为全面共享、局部共享、保密共享。具体共享方式和共享管理单位依据《珠海市交通信息综合服务标准体系—交通信息分类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基础公共数据的共享与交换需通过珠海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来实现。
第六章交通数据资源安全
第三十条各相关单位应保障交通信息资源在传输采集、传输过程中的数据安全,不得因人为原因造成数据的缺失、泄露,如因故障、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数据安全问题,应12小时内告知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
第三十一条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应保障汇聚的各类交通数据资源的安全性,应对保密共享的数据进行保密,不得因数据泄露使得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不得因数据泄露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第三十二条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应建立安全应急保障措施,如信息备份等,保障市交通信息管理单位病毒感染、火灾等突发灾害后恢复性重建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