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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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读书笔记
阅读书目:《政府论》
作者:约翰.洛克
阅读时间:4月1日~5月3日
约翰.洛克英国哲学家(1632.8.29——1704.10.28)出身于清教徒家庭。1646年,洛克在威斯敏斯特学校接受了传统的古典文学的基础训练。洛克既憎恶经院哲学,又憎恶独立教会派的狂热,主张宗教宽容。他深受笛卡尔哲学的影响,穷其一生而不为独断论所困扰。他开创了经验主义,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哲学家,他的政治理念深远地影响了美国、法国、英国以及其它的西方国家。
其主要代表作有:《论自然法》、《论宗教宽容》、《基督教的合理性》、《人类理解论》、《政府论》等。
《政府论》作为其代表作之一是十七世纪英国思想家洛克最重要的政治理论著作,其基本精神在于对政府职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与公民的关系等当时急需解决的问题提供答案。
该内容包括破坏与建设两个方面,上篇集中驳斥了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说和王位世袭论,这种理论以菲尔麦
的著作《先祖论》为代表,下篇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组建等方面正面阐述政府理论。他认为:生命、自由和私有财产是人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为了保护人们依据自然法享有的自然权利,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府,当政府背叛了人民时,人民有权利重新组建新政府。
《上篇》通过对菲尔麦爵士维护绝对君主制的理论的反驳,说明了人人生而平等,生而自由,其生存及自由不是基于父权或其他权利的授予而得到的。《政府论》引用《圣经》中上帝的话,上帝祝福挪亚和他的儿子们并对他们说“你们要生育众多,布满大地”说明上帝是将权利赋予了挪亚及他的儿子们而不仅仅是像菲尔麦说的“权利源于父亲或丈夫的身份”,《创世记》中上帝将权利赋予了一切人类,即所有人类都享有平等的统治非理性生物的权利。大卫在《诗篇》中说“你把他创造的比天使低一点,你使他有支配权”说明上帝赋予了人类智力,以使人类有能力享有对低级动物的统治权。上帝在圣经里说“我使一切兽类都必惊恐和畏惧你们”这句话扩大了人类的食粮范围,也进一步确定了人类对其他生物的极大优越性。
书中说“上帝从来没有让一个人处于任人摆布的境地,以至于只要别人不高兴就可以随意将他饿死。作为一切人类之主和父亲的上帝,没有给与任何一个他的儿女这种对世界上特定一部分东西的所有权,反而是给与了他的贫困的兄弟
享受他剩余食物的权利,以便他的兄弟一旦有急切需要的时候,不会遭到不正当的拒绝。因此一个人不能够基于对徒弟的所有权和财产权而取得控制别人生命的权利,因为任何有财产的人如果不肯从他丰富的财物中拿出一些来救济他的弟兄,这将永远都是一宗罪恶”,因此对于弱者,对于奴隶,有救扶的正义义务,而不是对他们享有所有权,即便是享有所有权,能支配别人人身的权力,这种权利也只有通过契约才可以获得,基于弱者不想发生某种不愿意发生的情况,如挨饿,挨冻等情况而自愿在契约的范围内被支配。根据这条规则,上帝并没有给他这种个人统治权,即财产权与统治权是分开的。
《下篇》从我们为什么需要建立政府、怎样建立政府、建立政府的目的、方法还有当政府打不到人民所预期的效果的时候该如何救济。
自然状态是一种(1)平等的状态,任何人不拥有凌驾于他人之上的权力(2)自由的状态,人们完全听从自己的意愿的指导而从不屈从任何其它的意志或权威,但人们并没有毁灭自身以及其所占有的生物的自由(3)在这一状态下,人们必须遵从自然法,即理性。而根据自然法,人们拥有一些最基本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财产以及对任何他认为违反自然法的他人及其行为进行裁判和处罚的权力。(4)同时又因为人们之间是完全平等的,,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力,因此人人都可以是自然法的执法者(5)根据理性,人们有在自然法的范围内采取任何行动的一切自由,但由于自然法需要研究才能得到较好的领悟,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根据理性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行动的,这就有可能侵犯其他人的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一种战争状态。2.战争状态: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因为这将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3.可见,自然状态虽然是平等的、
自由的,但却是不够稳定的:(1)它缺少一种确定的、固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而这种法律是大家一致同意接受和承认的是非标准(2)缺少一个众所周知的、公正的,并且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决一切争执的裁判者(3)缺少来支持正确的判决的强制力,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正是因为自然状态有以上种种弊端,因此,人们才通过缔结条约,建立政府来更好的保护自身和其财产。
为了解决自然状态下的难题,人们就需要采用某种可行的办法来摆脱这种状态,进入另一种更加完善的状态——基于普遍同意的政治社会。自然状态下的人们通过两个契约实现了这一转变。第一个契约是每个人把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转交给社会的赠予契约,在这个过程中,基于同意,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自己的两种权力,一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其他人,可以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力”,二则是“惩罚犯罪的权力”。这样,每一个别成员的一切私人判决都被排除,社会成了仲裁人,用明确不变的法律来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第二个契约则是社会和政府间的契约,承诺将社会成员的部分自然权利转交给作为共同申诉人的政府,政府则以保障社会成员的财产安全、促进社会成员的福利为根本目的,并保证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社会成员。因为“如果不是为了保护他们的生命、权利和财产品见,如果没有关于权利和财产的经常有效的规定来保障他们的和平与安宁,人们就不会舍弃自然状态的自由而加入社会和甘受它的约束”。
以上的政府来源也引申出了政府的义务和宗旨。而根据政府被赋予的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政府权利分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1)立法权就是通过制定法律来运用国家的力量为社会及其成员谋福利的权力;执行权就是执行这些已经制定出的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由于作为单个的整体而相互处于自然状态所拥有的基于自然的权利;执行权和对外权虽是有区别的两种权力,但为了社会的稳定,最好是掌握在同一人的手里,因为这两种权力的行使都对社会力量的使用,如果掌握在不同人们的手里迟早会导致纷乱和灾祸;(2)在政府的三种权力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是从属于立法权的;只要有政府的存在,立法权就是最高权力,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和从属于它的;但同时立法权又不过是受人民委托的为了某种目的而行使的一种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因此,无论何时,主权的最终归属是人民;(3)由于受到委托它的目的的限制,立法权就有了自身的范围,即政治权力只能是一种是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力,而绝不能是一种支配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的绝对的、专断的专制权力。
是人民将自己的权利赋予了政府来代为实行,委托政府对社会的某些不法行为进行制裁,并不是指政府就具有专断的,至高的独裁权,不意味着对人民的绝对惩戒权,也不代表着政府官员高人一等,享有统治社会的权利。他们有的权力仅仅是在法律的规定限度以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