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从汉到元的政治制度(历史教材四种版本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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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Ⅰ政治文明历程

课程标准

1.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⑴了解宗法制和分封制的基本内容,认识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

⑵知道“始皇帝”的来历和郡县制建立的史实。了解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及其影响。

⑶列举从汉到元政治制度演变的史实,说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

⑷了解明朝内阁、清朝军机处设置等史实,认识君主专制制度的加强对中国社会发展的影响。

第三讲从汉到元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

一、中央集权的发展

1.地方行政机构的发展演变

⑴秦:郡县制(见上节内容;钱穆:中国古代“前一段落为秦以前的封建政治,后一段落为秦以后的郡县政治。”)。

⑵汉:①郡国并存:汉高祖平定天下后,吸收周朝和秦朝教训,实行郡国并存的地方行政体制。这些同姓诸侯国在汉初稳定局势和平定诸吕之乱的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后来,封国日益强大,威胁中央政权,汉景帝时酿成了吴楚七国之乱(吴王刘濞联合其他六国诸侯王发动叛乱)。经过汉景帝“削藩”和汉武帝“推恩令”,王国势力被削弱,诸侯王被解除军政大权,只能衣食租税,封国名存实亡。(“推恩令”:诸侯死后,除嫡长子继承王位外,其他子弟可分割王国的部分土地成为列侯,由郡统辖,结果王国越分越小。《西汉会要》:“汉祖龙兴,取周秦之制而兼用之,其亦有意于矫前世之弊矣。”)②刺史制度:汉武帝后期,将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称为十三州部,每州部设刺史一名,代表中央监察地方。东汉末年,州成为郡的上级机构(刺史改称州牧),地方行政体制由郡、县两级制变成了州、郡、县三级。

(附:在楚汉战争中,刘邦为了联合力量打败项羽,分封了一些重要将领为王。刘邦即位后开始铲除异姓王。刘邦在翦除异姓王的同时,又分封了一批刘姓子弟为王。刘邦在总结秦亡的原因时,除了确认暴虐是主要原因外,还认为没有分封同姓子弟为王也是秦短命的关键所在。在经济凋敝的条件下,刘邦也无力直接控制全国,想依靠刘氏宗族的力量,作为皇权的屏障。刘邦晚年和群臣杀白马盟誓:“非刘氏而王者,天下共击之”。以同姓王代替异姓王,在当时确曾起到拱卫中央皇权、巩固刘氏天下的作用,但也种下了叛乱和分裂的祸根。)

⑶隋:①隋文帝时减去郡级区划,保留州、县两级制。②隋唐实行科举制,打击士族势力。

⑷唐:①唐太宗时,又依山河形势,分全国为十道,作为监察区。唐肃宗时,道成为州、县之上的行政实体,地方体制变为道、州、县三级。——后来的五代、宋、辽、金,基本上维持道(或称路)、州(或称府)、县三级制。②唐朝中叶遭遇了“安史之乱”,叛乱平定后,在地方设置了许多节度使(地方军镇长官),节度使掌握行政、财政和军事大权,后发展成为藩镇割据的局面,一直延续到唐朝灭亡,严重削弱了中央集权。五代十国实际就是藩镇割据的继续和发展。

(注:唐代置节度使,本意是由中央派全权大使去剥夺地方职权以强化中央集权,结果适得其反。五代的建立者:后梁:朱温,原任梁王、宣武节度使;后唐:李存勖,原任晋王、河东节度使;后晋:石敬瑭,原任河东节度使;后汉:刘知远,原任北平王、河东节度使;后周:郭威,原任邺都留守将军。)

⑸宋:①政治上:削实权。北宋初年,宋太祖为削减地方节度使的权力,把主要将领的兵权收归中央;由中央派出文臣做地方官(为防止知州权大难制,实行“三岁一易”),派

通判负责监督(各州公文必须由知州和通判联合署名才有效。通判是宋代知州的副职。州一级发出文件,必须通判签署才能生效,目的是牵掣知州权力)。②军事上:收精兵。抽调各地方精兵充实中央禁军,禁军分别划归三衙(殿前司、侍卫马军司、侍卫步军司)统领,但调兵权划归枢密院,统兵全和调兵权分离。③财政上:制钱谷。各路设转运使(其官衙称“转运使司”﹐俗称“漕司”),把地方赋税绝大部分运送中央,地方只保留少部分用作开支,消除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死刑需报中央复审核准,收回地方的司法权。④影响:从权、兵、钱三方面加强对地方的控制,避免了唐末五代以来武人割据、地方官权力过大的问题(宋太祖本人陈桥兵变夺权,实乃防止自身事件重演);但矫枉过正,导致官僚机构膨胀,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受到打击,军队战斗力减弱;冗官、冗兵、冗费使国家财政危机。(北宋之后,地方势力再也无力挑战中央,中央与地方权力之争告一段落;但中央集权的消极作用也日益明显。)

[附:《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建隆二年(961),太祖召赵普问曰:“天下自唐季以来,数十年间,帝王凡易八姓,战斗不息,生民涂地,其故何也?吾欲息天下之兵,为国家长久计,其道何如?”普曰:“……此非他故,方镇太重,君弱臣强而已。今所以治之,亦无他奇巧,惟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则天下自安矣。”语未毕,上曰:“卿勿复言,吾已喻矣!”宋初强化中央集权的背景:唐“安史之乱”后,形成藩镇林立的局面;唐末,藩镇割据势力进一步发展,形成五代十国的大分裂局面;后周世宗改革,为结束五代十国的分裂奠定了基础;后周大将赵匡胤陈桥兵变,建立北宋。]

⑹元:①行省制度。在地方设置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作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行省起初是指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取代表中央行使权力之意,有学者称元朝的行省是“流动的中央政府”,《元史·卷91》:元朝行省“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省的最高行政官为平章政事,行省长官及其下属官员都由朝廷任命。行省之下设路、府(或州)、县。京畿周围(称“腹里”,今京津晋冀鲁一带),由中书省直接管理,西藏由中央宣政院直辖,边远民族地区由宣慰司(直属于宣政院)管理。(注:行省制的设置并不是为了地方行政方便,而是为了便于军事控制。行省长官是被外派到地方的中央官。在当时,并不是说把全国划分成几个地方行政区,而是说这个地方驻有中央宰相。行省的正名定义并不是地方政府,而是流动的中央政府。换言之,是中央侵入了地方。)②意义:行省制度加强了中央对边疆地区的管辖,便利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特别是台湾、西藏成为中央直接管辖的行政区;忽必烈设澎湖巡检司管辖澎湖和琉球);促进了各民族交流和融合,使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得到加强;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变革,是中国省制的开端,为我国明清以后的行政划分奠定了初步基础;一改前代以山川形便为主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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