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

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一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确立。

一、《食品安全法》中确立高倍惩罚性赔偿的价值目标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对《消法》第四十九条做出了重大突破,由增加赔偿价款的一倍升至十倍。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立法者在《食品安全法》中确立如此高倍的惩罚性赔偿,隐含了其如下的价值目标。

1、高度重视公众的生命健康权利。自古有言“民以食为天”,如果食品不安全,“天”靠不住,公民的生命、健康将被危及,如果公民的生命健康都无法保障。则我们的国家将以何为本?高倍的惩罚性赔偿彰显了对公众生命健康权益的重视。

2、阻遇食品违法行为的发生。如果违法行为人的预期责任成本大于其可能从违法行为中所获得的收益,并且这种预期的责任成本具有极高的实现可能性时,则可以有效阻遏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中确立的高倍惩罚性赔偿责任,一方面提高了违法行为的预期

责任成本,另一方面鼓励了消费者求偿的积极性,增加了预期责任

成本实现的可能性。

3、鼓励公众参与法律的实施。公众参与法律的实施并不意味着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之间有互相惩罚的权力。惩罚性赔偿虽然作用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但最终并不是受害人有权决定是否对加害人实施惩罚,它只不过是国家提供的一种诉求的权利,要经过司法机关的认定才能成立,实际上是国家公权力对私人

之间的一种干预,只不过这种干预具有诱导作用,它可以促使人们

积极地行使请求权,帮助法律的实施,以填补国家公权力的疏漏。

4、安抚受害人,稳定社会秩序。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除了有形的生命、健康以及财产的损害外,还有精神损害以及情感的伤害。情感的伤害促使受害人产生报复的欲望,要求对加害人给予一定的惩罚。通过确立高倍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在对加害人给予一定惩罚的同时也是对受害人情感的一种安慰,一方面可以威慑从事食品违法行为的不法分子,另一方面可以消除受害人心中的积怨,化解不安

定的因素,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特点,结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在认定《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时应当满足以下要件:

1、损害后果。“惩罚性赔偿并不是独立的请求权。必须依附于补偿性的损害赔偿。”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只要

消费者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可认定其受到了损害。

2、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只要生产者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销售了其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即可认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行为违法。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属于强制性的规范,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遵守,否则将作为其行为违法的依据。

3、主观上存在过错。《食品安全法》做出了重大突破,该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做了不同的要求。对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件规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也就是说销售者主观上过错形式是故意时,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对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件规定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管生产者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且给食品消费者造成了损害,消费者就可以要求其承担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这体现了从生产的源头控制食品安全的思想,也体现了从客观行为判断主观是否过错的标准,只要客观上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就证明生产者主观上存在过错。

4、因果关系。食品消费者受到的损害后果是由食品生产者或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

三、适用《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应当考虑的问题

1、如何创建简便、快捷的求偿程序

当理性人维权行为的成本大于收益时,其往往会选择放弃维权

行为。食品属于低值消耗品,其本身的价格比较低,对一般消费者而言,即便是十倍价款的赔偿,数额仍不会太大,相对于其所付出的维权成本,如时间成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包括期间所消耗的精力、付出的情感等成本来说,可能得不偿失。在这种情形下,不考虑基于身体受到损害、情感受到伤害而积极维权的情形,可能绝大多数食品消费者都会放弃请求。其中,最让消费者头痛的可能还是繁琐、冗长的维权程序。因此,创建简便的求偿程序是激发食品消费者维权热情、构建安全食品环境的关键。(1)创建简便、快捷的食品纠纷仲裁程序,由食品安全方面的专职工作人员对一些数额较小并且易于判断的食品纠纷案件,在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形下迅速做出裁决,无需鉴定。因为有些食品保存时间非常短,无法经历漫长的鉴定程序。(2)举证责任方面,当食品消费者提出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应当首先由食品经营者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如出示食品经营

许可证、食品批次合格证等证据,以证明自己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然后再由食品消费者承担证明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责任(如申请鉴定等)。

2、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

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合理、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惩罚性赔偿阻遏食品违法行为作用的发挥,也关系到食品生产者的投资热情与食品生产行业的发展。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食品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数额被确定为消费者支付的食品价款

的10倍。这里的10倍规定属于授权性规定,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提起10倍数额的惩罚性赔偿请求,但法官不享有在10倍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这一规定没有考虑食品生产者的主观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也就是没有考虑主观恶性程度的差别,也没有考虑违法行为所造成损害后果。因此,《食品安全法》对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规定无法体现出对不同食品违法行为差别对待的公正性。科学的规定应当分段规定数额,即授权食品消费者一个可以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最高数额,而这个最高数额是法院裁判的起点数额,法院可以在这个数额之上,在一定的范围内根据食品生产者的主观恶性程度、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和影响等因素确定最终的惩罚性赔偿数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