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私有化研究——以智利养老保险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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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私有化研究——以智利养老保险为例

金俊杰;童桂林;杨婧

【摘要】在社会保障私有化发展过程中,智利对传统的现收现付制进行了根本性变革,建立了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完全积累制模式,形成了具有典型性的社会保障形式——智利模式.作为社会保障私有化的一种重要模式,智利模式兼具典型性和特殊性,容易在概念界定、价值探讨中出现较大的争议,在其运营和监管、成效和问题等方面备受关注,这些无疑将会对我国养老金制度变革具有重要的镜鉴作用.

【期刊名称】《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8(000)008

【总页数】3页(P55-57)

【关键词】社会保障;私有化;智利模式

【作者】金俊杰;童桂林;杨婧

【作者单位】安徽警官职业学院监察审计处,安徽合肥230031;安徽警官职业学院监察审计处,安徽合肥230031;安徽警官职业学院监察审计处,安徽合肥230031【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13.7;D778.4

社会保障私有化,是指在社会保障领域变革传统的养老金模式,实行由个人缴费、个人所有、完全积累、私营组织运营的养老金私有化制度。智利所实行的养老保险私有化改革:一是养老基金的社会统筹取代了强制性的个人退休账户;二是养老基

金管理由公共管理部门转到私人机构;三是养老金筹资模式由现收现付制转变为基金制;四是社会养老计划从原有的固定养老金制转变为固定缴费制,养老金数额主要取决于投保人员缴费与养老基金投资收益状况。由社会保障私有化而催生的智利模式,从根本上变革了传统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其代表性和典型性是毋庸置疑的。

一、社会保障私有化概念与释疑

马丁·费尔德斯坦在他所主编的《养老社会保障私有化》一书中指明,私有化是指

原有的基金现收现付制向强制性基金积累模式下的个人自由账户转变,其关键点在于个人是否拥有投资决策主动权,因为供款是法定的或强制性的,政府相关部门应承担养老基金投资收入保障的责任。郑功成从智利模式所具有的个人缴费、个人所有、完全积累、私人机构运营等四个重要特征出发,精确地概括社会保障私有化的实质内涵而被广泛采纳。[1]赵云芬认为,社会养老保险的私营化,是将提供退休

收入责任由政府部门全部或者部分地转到参保人员个人身上,政府减少或者不再直接履行向退休者发放养老金的义务。[2]另外,基于以下两点:规定缴费制下的私

人账户代替了规定收益制下的公共账户;私人基金公司的分散式竞争管理代替了公共部门的集中式垄断管理,可以看出:社会保障私有化视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模式。

智利模式传入中国之初,很多人将该模式套上“社会保障完全私有化”、“成功社保模式”等光环,产生了对智利模式的认识误区。为此,一些学界人士有针对地撰写一些富有启迪与释疑性的文章,进一步增进人们对智利社会保障私有化的认识和理解。杨立雄列举了对智利养老保险认识存在的五大误区,即先收现付制度已破产,基金积累制下的缴费率要比现收现付低,基金积累制比现收现付制更能够拉动经济增长、提升国民储蓄,基金积累制比现收现付制收益更高、风险更低,基金积累比现收现付制度更公平,并结合我国社会保障私有化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指出这些误区产生的原因并得到截然相反的结论。郑功成提出五个重要论断,逐项说明了智

利模式不等同于智利社会的保障模式,不等同于现代社会的保险模式,不等同于公积金模式,不等同于国家或政府可以放弃应担负的社会保障责任,更不等同于成功模式,同时还简要介绍了智利社会保障私有化所涵盖的领域、状况、责任归属、效果以及与其他模式的关系。赵云芬认为智利养老保险私有化意涵丰富,主要体现在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放松管制和自由化以及运作的商业化。

二、社会保障私有化的价值与特点

1.社会保障私有化的价值探讨。从实践层面看,现收现付制度面临经济滞涨、人口老年化加速、投资效益低下等多重威胁而效用大减,很多国家开始探索一条效率更高的社会养老保障路径——私有化。养老保险私有化能否变得更有效率、更公平、更可行、更完善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逐渐成为社会各界的关注点。

许晓茵、王广学认为社会保障私有化能够减少养老金存在的“公地悲剧”,兼顾实现激励与保障功能,提高运营效率,增进社会福利,更有利于社会保障的功效与持久发展。[3]在此基础上,吴晓芳进一步提出,社会保障私有化体现一种对更完善

养老金制度的追求,促进社会保障平等与公平。刘昌平基于公共管理的视角,得出公平与效率矛盾运动结果催生社会保障私有化,私有化将有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有助于提高养老基金运营效率,最终私有化将会成为社会保障改革的趋势。

[4]周圆认为,私有化不仅具有预防人口老年化的冲击、形成个人激励、提高养老

基金管理效率等功能,而且最重要的是体现出对社会长久公平的追求。[5]

2.对待社会保障私有化的态度。主要分为三类:支持、反对和折中主义的态度。折中主义观是指一些人认为私有化是传统养老制度的一种补充与完善,仅具有工具性的价值。郑功成将智利养老保险私有化理解为一次成功的改革,但对待养老保障私有化的实际成效抱着观望的态度,因为私有化存在让社会保障的公平正义价值和互助共济作用缺失。刘子兰认为,智利社会保障私有化改革是特定政治环境的产物,着重强调个人应承担较大的养老保险责任,更关注养老金私有化运营管理所带来了

的较高投资回报,却忽略以牺牲社会公平为代价这一点,导致该模式并不具备普遍推广的价值。[6]社会保障改革绝不能走私有化和完全个人负责的极端,如果这样,必然失去社会保障的本来意义。张云飞、陈少峰却认为,在应对人口老年化、尊重养老保障自由选择权、提高工作积极性、增加养老基金收益等方面,社会保障私有化具有明显的优劣势,完全阻挡甚至逆转私有化的脚步或任其自由发展都是不合理、不现实的,部分私有化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7]

3.智利模式与其他模式的异同点。目前,养老保险金的积累模式主要有基金制和现收现付制两种。李文华指出,现收现付制可以将整个社会流动降至最低,有助于一个国家(地区)迅速的建立养老金制度,避免通胀压力并可伴随经济的增长提高养老保险金的实际价值等优点,但目前现收现付制存在着一个重大的缺点或不足,即任何让领取养老金者与劳动者之间的数量之比产生变化的因素,都能够对现收现付制模式产生影响,出现“赡养率”问题,导致代际之间的不公平和养老金发放的面临巨大缺口。[8]相比较而言,基金制的特点主要体现为:一是基金制给付规定更有

利于长期在岗的劳动者;二是需较长时期经营才能建立起全额养老金领取制度;三是面临通货膨胀压力。基于公平价值的考量,基金制下男性向女性、青年人向老年人、富人向穷人的养老保险金产生再分配效用的可能性比较小。郑功成在另一个层面上比较了智利模式和新加坡公积金模式,辨析这两种模式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新加坡公积金模式下,雇主和雇员共同分担供款责任,国家公营性的中央公积金局负责统一经营管理社保基金,负有给予参保者以一定收益回报的责任,而智利模式是由参保人缴费、私营机构竞争性经营、参保人与私营组织共担投资风险的单纯基金积累模式。由此可见,智利模式与公积金制不能划等号。

三、社会保障私有化运营与监管

为准确地了解和把握社会保障私有化运营问题,郑秉文、郑功成、杨立雄等学者以智利模式作为典型范例进行深入探讨,系统地介绍和分析了养老金私有化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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