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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无锡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资源
【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01]87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7.13
【实施日期】2001.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无锡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
作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1]8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无锡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可直接与市国土资源局联系。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一年七月十三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内土地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在时间和空间上所
作的统筹安排,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的基本依据。我市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2000年4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以来,得到了较好的实施,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部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出现了不相适应的情况,需要进行调整完善。根据《土地管理
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1)66号文件精神,对全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原则
(一)指标控制原则。规划修编时下达各地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建设预留用地总量、耕地保有量等规划指标不变,但经省同意核减基本农田或一般农田、追加建设预留地总量的除外。确有困难的乡镇,由市(县)、区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跨乡镇调剂。
(二)与城镇村规划协调一致原则。要切实加强城镇建设规划及其它专业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紧密衔接,使各项规划都具有可操作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建设部门的协调联系,根据上级城镇体系规划对本乡镇在市(县)、区域内定性定位的要求和土地利用规划指标的可能,安排好城镇村建设用地。
(三)“三集中一调整”原则。按照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户向城镇集中、农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原则,对原规划土地利用布局进行重点调整,达到土地资源合理集约利用的要求。除部分村级经济已形成较大规模的行政村外,其他行政村的原建设用地指标原则上应由乡镇收回集中使用,同时处理好利益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