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mm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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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mm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答辩意见
mm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所称的仲裁程序严重违法和一建公司提交证据系伪造等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具体阐述如下:
一、关于mm公司是否逾期回复及仲裁庭驳回其重新鉴定申请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
1、mm公司是否逾期回复的时限问题
2014年1月2日仲裁庭当庭告知mm公司需在1月10日(星期五)下班前回复仲裁庭是否坚持要对铝塑极做法重新鉴定,如未回复则视为放弃。仲裁庭有权确定时限,并对时限进行解释。这里的时限并非法律上的期间,mm公司系在杭企业,函件的落款时间是1月9日,但通过邮局寄送的时间是1月10日19日56分,仲裁委收到时间是1月13日。因此,仲裁庭认定其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并无不当。
2、不管mm公司的回复是否逾期,仲裁庭均有权对其申请决定是否同意重新鉴定。裁决书第20页最后第3行至21页第1行对此阐述了不同意重新鉴定,驳回其抗辩意见的理由。仲裁庭没有违反仲裁法第47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求重新审计、审核、评估、鉴定、检验、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据此,仲裁庭阐明理由,决定不同意重新鉴定,驳回mm公司该问题的抗辩意见完全符合法律,不存在违反仲裁法定程序问题。
3、仲裁庭决定不重新鉴定并不损害mm公司的合法权益,具体在后阐述。
二、yj公司提供的20号联系单铝塑板报价(单价分析表)是否伪造证据问题
1、20号联系单是根据双方的会议纪要作出,并送达给了mm公司,有相应的签收记录。如果mm公司认为本案中的20号联系单是伪造,则应提供其签收到的20号联系单进行证明二者不符,以证明提供仲裁的20号联系单不真实。mm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证据伪造,相反,在法院听证会上承认20号联系单不是伪造,仅是yj 公司单方制作,没有mm公司同意联系单的签证回复。据此,伪造证据之说不成立。
2、必须指出:(1)铝塑板做法变更问题正是mm公司在第一个问题申请重新鉴定所涉问题,铝塑板做法有完整的设计图纸(会议纪要明确记载具体施工方法按照提供的图纸和设计联系单施工,原设计图纸不变),并非没有施工图纸,只有示意图。(2)双方对铝塑板做法变更的工程量并无异议。仲裁鉴定该部分的工程量与仲裁前委托浙江省房地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审核确定的工程量一致,并未有任何变动,mm公司自始至终认可该工程量。(3)mm公司声称该部分的补差应为45.03万元,远不是鉴定报告查核的139.0994万元。该二个数据是基于相同的工程量,按照不同的计价标准计算得出,如按照投标时材料价格计算,应补差45.03万元。如按照施工时材料价格计算,应补差139.0994万元。双方对该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从而成为讼争内容之一,根本不存在双方协商,确认铝塑板做法变更补差45.03万元之说。基于上述情况,仲裁庭不同意重新鉴定完全不损害mm公司的利益,其重新鉴定申请完全是对工程施工和造价审核缺乏常识所
致。
三、对第二项仲裁反请求(提交竣工图纸)是否未做任何评判,是否违反仲裁法定程序问题。
1、该项反请求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审理,不存在未审裁决问题,对此裁决书明确记载了双方的诉请及答辩意见。
2、裁决书对该问题并非没有裁决,而是裁决驳回其诉请。裁仲书的缺限在于对该问题没有进行专门的论理说明。但这不属于违反仲裁法定程序。
3、裁决结果正确,不损害其利益。在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所需的设计图纸等工程资料均由德特公司提供给鉴定单位,有mm公司的签字确认。mm公司声称是从杭州市档案馆拿回,足见yj公司已交付了竣工资料。对此事实一清二楚,不容置疑,且仍随时可向杭州市档案馆核实。
据此,该问题仲裁庭不存在未审裁决的违反法定程序问题。裁决结果完全正确,不损害其利益。mm公司引用的仲裁法第54条,杭州仲裁委仲裁规则第67条裁决书的内容要求不属于仲裁法定程序问题。mm公司对该问题指责仲裁违反法定程序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四、仲裁庭对鉴定报告不作出表态的部分事项进行裁决有无违反法定程序问题
1、仲裁裁决所引用的所有数据均经鉴定查核确认,并非无依据地擅断作出。
2、对鉴定报告未作表态的部分事项(该不该补,按何种标准补),本身鉴定单位应从专业角度发表意见,但在法律上如何裁决,本身就
是仲裁的权利,不是鉴定单位的权利。否定仲裁庭的裁决权等同于否定法院的审判权。
mm公司对此指称仲裁违反程序无任何法律依据,更与法律赋予仲裁机构的职权相背,不能成立。
五、yj公司代理人陈业出庭代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
陈业虽是本案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但不是鉴定人员,没有参与本案的鉴定工作,其作为yj公司的代理人就相关专业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mm公司对此并未指出仲裁庭同意cy 作为yj公司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违反了什么法律,哪一条规定,故对此指责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六、环氧地坪保修问题的裁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
双方就环氧地坪保修问题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对质量鉴定报告中该问题所作的意见和结论均不认可,鉴定报告将不到1000m2需要保修的地坪变成21000m2的全部地坪需要重做,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且对地坪标准理解错误,导致工程造价仅187万元,而维修费用高达380万元的荒唐错误,这可以从裁决书记载内容得到反映。mm 公司对该问题的指责本身不是程序问题,而是实体处理问题。仲裁对该问题的裁决进行详细论理阐述,合法有据,并无不当。mm公司亦并未指出仲裁在该问题上违反了哪一条法律。其指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七、裁仲书对委托鉴定内容的表述是否完整,有无违反法定程序问题
1、裁决书对委托鉴定内容的表述是否完整,本身不是属于仲裁
程序问题,mm公司也未指出对此违反了哪一条法律,故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2、该问题实与其所提出的第三个问题相同,是实体问题。这里必须指出的是,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按何种标准计价问题(即按投标价计还是施工时信息价计)以及是否应该计的问题。对此,作为专业的鉴定机构本身应从专业的角度加以阐述并发表意见和结论,但由于受某种不正常因素影响,鉴定未能有序进行,鉴定单位更换了鉴定人员,新的鉴定人员在yj公司就相关问题强烈质疑,并要求向省、市造价权威机构咨询解答的情况下,对鉴定报告初稿几易修正变动,但最后形成的鉴定报告仍对部分问题不作表态。仲裁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裁决,因mm公司代理人胡祥甫在仲裁委的特殊身份关系,仲裁委对该案裁决最终进行了专家论证,权威的法律人士和工程造价人员参与专家论证,仲裁委最终依法作出裁决。因此,裁决结果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专业上均较公正、合法,体现了仲裁的严肃性的公正性。
综上,mm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依法均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
此致
hz市中级人民法院
yj公司代理人:zwh
201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