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暴力犯罪的演进及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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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暴力犯罪的演进及借鉴意义
摘要中国古代暴力犯罪缘起于法律形成之初,几经发展,直至宋元明清时的巅峰。我国古代暴力犯罪也不乏其独特的刑罚特征,其在传统法律上的规定及实施,不仅促成了中华古代帝国的形成和发展,使中华民族在世界上长期处于领先的地位,而且为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完全可以充分借鉴古代这方面的优秀成果,为现代刑法成功地打击目前的暴力犯罪服务。
关键词暴力犯罪;发展;刑罚特征;借鉴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影响社会治安的各种不安定因素也急剧增多,暴力犯罪在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也越来越大。它不仅严重危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也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应予以严惩。所谓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关于暴力犯罪,在我国古代的法律中已有详密的规定,而且其在传统法律上的规定及实施,也促成了中华古代帝国的形成和发展,使中华民族在世界上长期处于领先的地位,这是中外学者公认的。可以说,中国传统法律关于暴力犯罪的规定已经为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们完全可以充分借鉴古代这方面的优秀成果,为现代刑法成功地打击目前的暴力犯罪服务。
一、中国古代暴力犯罪的产生与发展历程
(一)中国古代暴力犯罪的起源
笔者认为,中国古代暴力犯罪应该缘起于我国古代法律形成之时。也就是说,刚形成的法律中就已包含了暴力犯罪的内容。我国法律在很早的时候叫做刑。譬如说,《竹书纪年》说:“帝舜三年,命咎陶阼刑。”就是说虞舜命令皋陶制定法律。再如,《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这里的刑都是法律。
那么,古代的刑(法)是如何产生的呢?对此,有多种说法。第一,刑起于兵说。《国语·鲁语》说:“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五刑三次,是无隐也。”第二,定分止争说。管子说:“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别,未有夫妇妃匹之合,兽处群居,以力相征。于是智者诈愚,疆者凌弱,老幼孤独,不得其所。故智者假众力以禁强虐,而暴人止;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上下设,民生体,而国都立矣。”故“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之争也……”。商鞅也认为:“神农既没,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时,民乱而不治。是以圣人列贵贱,制爵位,立名号,以制君臣上下之义。……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第三,源于苗民说。当时的苗民不仅经济繁荣,而且法制发达,他们最早制定了肉刑。制定肉刑的动因就是当时暴力犯罪的猖獗。《尚书·吕刑》记载:“蚩尤惟
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第四,源于“性恶”说。荀况是主张性恶论者,他从人性的角度解释法律的起源,认为“古之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故为之君上之势以临之,明礼义以化之,其法正以治之,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也。”
上述几种说法虽然各自看法不一,但他们都承认一点,那就是,由于当时的侵、伐、暴、乱引起了社会秩序的震荡、混乱,直接导致了刑法的产生。换言之,暴力犯罪促使了法律的产生。既然法律的产生主要是为了打击暴力犯罪的,那么当时的法律中自然就会有很多有关暴力犯罪的内容,甚至主要就是暴力犯罪的内容。如《尚书·舜典》上记载,当时的最主要的犯罪之一“怙终贼刑”就是暴力犯罪,指因饥谨或复仇第二次杀人吃人或者一次杀人吃人三人以上的,要处以“贼刑”(也就是割断咽喉的死刑)。夏朝的主要犯罪种类有杀人罪、抢劫罪、贪污罪,其中两种就是暴力犯罪。
(二)中国古代暴力犯罪的发展
中国古代暴力犯罪的发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夏商周时期
《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其中,昏是抢劫罪,墨是贪污罪,贼是杀人罪。昏和贼就是当时的暴力犯罪。
商朝的暴力犯罪主要有颠越不恭、暂遇奸宄、左道乱政罪等。盘庚在动员臣下迁都于殷时,便宣布:“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有” (颠越不恭就是狂妄放肆,不守法纪,不敬国王;暂遇奸宄就是危害政权,犯法作乱,内外盗贼)。[②]《礼记·王制》曰:“……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其中包括有暴力乱名改作、左道以乱政的内容。
西周时期,暴力犯罪的规定就更加丰富、系统、规范了。西周的暴力犯罪主要有:(1)杀害国王罪。《周礼·夏官·司马》曰:“放弑其君则残之。”当时,即使杀害国王的亲属,也要处最重刑。《周礼·夏官·司马》曰:“杀王之亲者,辜之”(按郑玄注:“辜言枯之也,谓磔之”,即碎割刑)。(2)杀人罪。自夏起,“杀人为贼”,即处死刑。在先秦文献中盗与贼的内涵是不同的,“贼”一般指侵犯人身,盗指侵犯财物。周时,也有抢劫杀人罪,如《尚书·康诰》所说:“凡民自得最,杀越人于货”,后世“杀人越货”一词,即源于此。(3)故意伤人罪。当
时,过失伤人从轻处罚,但如系故意伤人,则予重罚。《周礼·秋官·暴杀戮》曰:“凡伤人见血而不以告者,攘狱者,遏讼者,以告而诛之。”(4)强盗财产罪。《尚书·康诰》曰:“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寇就指劫夺,奸宄也有寇盗的含义)。《易·睽》曰:“见舆曳,其牛掣,其人天且劓。”正如清人王鸣盛在注《尚书·康诰》时所说:周时侵犯私有权特别是暴力侵犯是“有诛无赦,必服其罪”的。
2、春秋战国时期
此时,法家思想兴起,主张小过必罚,轻罪重罚。魏国李愧在其制定的《法经》中,把以暴力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盗犯罪和贼犯罪(窃盗不包括在暴力犯罪中)规定在“头版头篇”,其法典体例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蕴含的暴力犯罪条款如: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杀二人及其母氏。凡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不仅如此,他还提出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一思想对以后乃至今日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3、秦汉时期
到了秦汉时期,暴力犯罪又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主要表现为反叛、大逆、不道、大不敬等新的严重的暴力犯罪罪名的出现以及杀人、强盗等传统暴力犯罪更为细化和规范化。
秦朝,反叛大罪开始出现。“公子虔之徒告商君欲反,发吏捕商君。……秦惠王车裂商君以徇,曰:‘莫如商君反者!’遂灭商君之家。”亲王政九年(前238年),“长信侯嫪毐作乱”,“将欲攻蕲年宫”,遭到严重镇压,首恶嫪毐“车裂示众,灭其宗”,主犯卫尉等二十人“皆枭首,车裂以徇,灭其宗”,“……舍人轻者为鬼薪,及夺爵过四千余家”。次年,“相国吕不韦坐嫪毐免”自杀,其党羽或夺爵、或迁。为此,秦王下令“自今以来,操国事不道如嫪毐、不韦者,籍其门。”商鞅、嫪毐、吕不韦所犯之罪就是反叛、大逆、不道。关于杀人罪,进一步被区分为贼杀、盗杀、擅杀、斗杀(贼杀指故意杀人;擅杀指尊杀卑、主杀奴;盗杀指因盗而杀,兼有盗、贼二罪,处刑尤重;斗杀是指在打架斗殴、群斗群殴中的暴力杀害),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体现了当时的刑法理论水平,特别是暴力犯罪的理论水平有所提高。
汉朝的反逆大罪进一步发展,开始出现了“谋反”的罪名。汉朝的杀人罪,在秦朝的基础上又分出了谋杀、使人杀人、复仇杀人等情形:(1)谋杀是指有预谋、有计划的杀人,特别是指二人以上的缜密筹划杀人。谋杀罪处弃市刑,谋杀人未遂,减刑。据《汉书·恩泽侯表》:“章武嗣侯窦长生坐谋杀人未杀,免。”(2)使人杀人,即教唆人或指使他人杀人,犯者按共犯中的主犯从重处罚。一些有爵位的贵族高官也因使人杀人而弃市。(3)复仇杀人。在古代宗法制度下,法律允许子孙或亲族为亲复仇,无罪或者赦免。汉初刑法禁止私相报怨,但法令虽具而奉行不力,私相杀伤者,不绝于世。因此,后汉桓谭提出:“今宣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