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法中虚假陈述法律规制的完善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证券法中虚假陈述法律规制的完善

赵金芝

摘要:虚假陈述是在我国近些年来的经济发展中比较突出的违法行为,它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同时更加阻碍了证券市场经

济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它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的准确和公正。我们必须严格规制证券市场中的虚假陈述,扫清证券市场发展的障碍,保

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虚假陈述;法律规制;归责原则;民事赔偿

1.证券法中虚假陈述概述

1.1虚假陈述的概念

虚假陈述,指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在发行和交易证券的过程中做

出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了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与事实或者法律

要求不相符的表示行为或者诱导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导致

投资者违反自己真实意思在不知情的状态下进行投资。

1.2虚假陈述的分类

虚假陈述可以划分为以下四种具体类型:

1.2.1虚假记载

虚假记载,也叫不真实陈述,是指对证券文件中的重要事项故意或

者过失地进行不真实记载的行为。

1.2.2误导性陈述

误导性陈述,指行为人的言论或者行为使投资者错误的认识其所要

投资的事项,产生了错误的投资判断和重大影响。

1.2.3重大遗漏

重大遗漏,指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了所必要记载的或者依法应当

记载的重大事项未予记载。

1.2.4不正当披露

不正当披露,指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不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期

限等,违规披露信息。

2.我国证券法中存在的虚假陈述法律缺陷

2.1诱空性虚假陈述存在法律空白

司法解释有规定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

形,即投资人先于虚假陈述实施日买入证券,先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

更正日之前卖出该证券。如此看来,如果虚假陈述人为了避免自己对投

资者承担赔偿责任而故意把利好消息向投资者表述为相反的诱空消息,

从而,投资者基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专业能力的信任做出了虚假陈述行

为人想要投资者做出的行为。这样,虚假陈述人就自然地规避了法律,

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我国目前对诱空性虚假陈述的法律规制处

于空白状态,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处于极度的危险中,得不到有效的保护。2.2实际控制人的归责原则不合理

枟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枠

(以下简称枟若干规定枠)第22条明确规定了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即实际控制人进行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只能被追偿,而由被控制

的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来承担直接责任。笔者认为,只由行为人或者上市公司来承担直接责任不能很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实际控制人才是

所谓的“幕后黑手”,他也有直接的责任。但枟若干规定枠仅仅规定了追偿制度,显然没有赋予投资者直接向实际控制人索赔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实际控制人的归责原则显然不是公平原则的应有之义。2.3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有瑕疵

我国法律没有对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由于我

国没有对诱空性虚假陈述没有规定,自然对其导致的损害赔偿范围也没

有明确规定,在实务中的一般做法是参照诱多性虚假陈述的赔偿范围来

确定的。但有时会出现一些不合理的现象,当投资者基于虚假陈述人的虚假陈述进行买入或者卖出证券等行为而造成了损失,在确定虚假陈述

人的赔偿范围时,投资者的开户费用也被包括了进来。这及其明显地加重了虚假陈述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对虚假陈述人是不公平的,开户费不应当列入到赔偿范围内,因为此项费用不是因为虚假陈述的诱导而出现的,也许投资者本来就有在证券公司开户的打算或者有其他原因。我们应该寻求使两者的合法利益得到平衡的方法,不能一味的只加重虚假陈

述行为人的责任。

3.完善我国证券法中虚假陈述的法律规制的建议

3.1明确规范诱空性虚假陈述

第一,引入狭义的诱空性虚假陈述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诱空性虚

假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故意将利好消息虚假公开为利空消息,导致

投资者在证券价格开始向下运行时,纷纷卖出证券,继而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直接使用这个概念,明确地把诱空性虚假陈述行为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内,将有利地震慑证券市场上相关主体的此类行为,从而有效减少此类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直接规定诱空性虚假陈述的认定。对诱空性虚假陈述的法律

规制,必须先确定诱空性虚假陈述和投资者的损失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

关系的存在。在时间上,诱空性虚假陈述,是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买入证券并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卖出证券。就因果关

系的认定来说,我们可以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成熟证券市场的做法,例如美国和日本,他们规定了信赖推定原则,即只要相关公司经营和其它重大事项的虚假信息被相关主体通过正式途径发布,就可以根据信赖推

定原则认为投资人已经接收其虚假陈述并对其产生了信赖,不必规定投

资者只有证明他曾经接触过这类虚假陈述,并且对其产生了信任从而进

行投资的,才能证明自己的损失与虚假陈述人的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

系。因此,只要投资者可以证明其在时间上符合诱空性虚假陈述,根据信赖推定原则,我们就可以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2规范实际控制人的归责原则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归责原则问题,笔者认为实际控制人不应仅仅被

追偿,而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我国法律对实际控制人虚假陈述的归责,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但是从美国证券法律中可以看出,他们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作为实际控制人,只有证明自己缺乏相关的知识并且能够使人确信自己不是实际控制人和证明

自己是出于善意并且没有任何相反证据能够证明其违法的情况下,才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