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规则》介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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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免或试图避免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合理措施;
– 对危险货物的处置行为; – 共同海损行为。
– 影响:承运人免责情形大大减少,大大增加承运
人的责任,会出现两种情况: • 船东互保协会收取的保险费将大幅度增加,从 而增加船公司经营船舶的成本; • 保赔协会为了规避过大的责任风险,不愿意承 保船龄大、技术状况不良的船舶,或者管理水 平不高的船公司的船舶; • 但对运费水平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 索赔人证明的其他人。
• 承运人的义务
– 管货义务
• 承运人应妥善而谨慎地接收、装载、操作、积 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并交付货物。 • 承运人与托运人可以约定由托运人、单证托运 人或收货人装载、操作、积载或卸载货物。此 种约定应在合同事项中载明。
– 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义务
• 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开航当时和海上航程 中谨慎处理: – 使船舶处于且保持适航状态; – 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补给供应品, 且在整个航程中保持此种配备、装备和补 给;并且 – 使货舱、船舶所有其他载货处所和由承运 人提供的载货集装箱适于且能安全接收、 运输和保管货物,且保持此种状态。
《鹿特丹规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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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 • 简称《鹿特丹规则》(Rotterdam Rules); • 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期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统 一运动的产物和成果; • 可能引发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一场革命: – 如果广泛实施,标志海上运输特殊风险立法 (《海牙-维斯比规则》)时代的结束。
– 在约定时间交付货物
• 未在约定时间内在运输合同约定的目的地交付 货物,为迟延交付。
– 不擅自装载舱面货
• 限于下列情形: – 根据法律的要求进行此种运输;
– 货物载于适合舱面运输的集装箱内或车辆内, 而舱面专门适于载运此类集装箱或车辆;或
– 舱面运输符合运输合同或相关行业的习惯、 惯例或做法。
– 《海商法》:集装箱货物:装货港收货-卸货港交 货;非集装箱货物:装船-卸船,装前卸后允许约 定; – 《鹿特丹规则》:自承运人或者履约方为运输而接 收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时结束 : • 收货-交货,不限定接收货物和交付货物的地 点。
– 责任期间扩大的影响:
• 适应接收货物或交付货物地点多样性的要求, 有利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 非集装箱货物不再允许托双方装前卸后约定, 在一定程度上将增加承运人的责任,但对货方 而言增加了货物运输法律后果的稳定性和可预 见性。
• 承运人责任基础与免责
– 完全过错责任: • 高于《海商法》和《海牙-维斯比规则》的不 完全过错责任,与《汉堡规则》采用的原则相 同,低于水路运输的严格责任; – 保留catalog of exemptions,但废除“航海过失” 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
• 与《海牙规则》不同的免责事项: – 海盗、恐怖活动; – 海上救助或试图救助财产的合理措施;
• 货物索赔的举证责任
– 《海商法》和《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不够 明确,《汉堡规则》采用推定承运人过错;
– 《鹿特丹规则》
• 推定承运人有过失:承运人举证无过失; • 承运人举证免责事项所致:推定其无过失; • 船舶不适航:推定承运人有过失,承运人举 证因果关系或者已谨慎处理。
– 影响:
• 可操作性增加:保留catalog of exemptions; • 排除了承运人利用举证责任规定不明确可能具 有的抗辩利益; • 与《汉堡规则》相比,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货 物索赔方的举证责任。
• 舱面载运货物涉及的特殊风险所造成的货物灭 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 非准许的情形,对于完全由于舱面载运货物所 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运人负 赔偿责任; • 明确约定货物将载于舱内的,货物载于舱面造 成任何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运人无权限 制赔偿责任。
– 绕航
• 赔偿金额的计算
– 参照货物在交货地和交货时间的价值计算; – 货物价值:
• 根据商品交易价格确定;
• 无此种价格的,根据其市场价格确定; • 既无商品交易价格又无市场价格的,参照交货 地同种类和同品质货物的通常价值确定。
•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及其丧失
– 三种观点:
• 维持《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的每件或者每 一其他货运单位666.67 SDR或毛重每公斤2SDR: 符合实践 • 维持《汉堡规则》规定的每件或者每一其他货 运单位835 SDR或毛重每公斤2.5SDR:政治因 素 • 《汉堡规则》基础上适当提高:非洲脸面
• 如果绕航根据适用的法律构成违反承运人义务, 承运人或海运履约方不得因此被剥夺本公约为 其提供的任何抗辩或赔偿责任限制,但丧失赔 偿责任限制的情形除外。
• 承运人责任期间
– 含义: • 承运人对货物应当负责的期间,对此期间发生 的货物损失,或者发生在该期间的事件所导致 的货物损失,除免责原因外,承运人负责赔偿。 – 《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 :装货- 卸货,装前卸后允许约定; – 《汉堡规则》:装货港收货-卸货港交货
• 目标:
– 适应国际集装箱货物“门到门”运输方式的变革和 批量合同(服务合同)的广泛使用; – 适应电子商务在国际海上贸易运输中的广泛应用前 景; – 重新平衡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解决实践中带有普 遍性的问题,实现国际统一。
一、适用范围
• 收货地和交货地位于不同国家且海上运输装货港和同 一海上运输卸货港位于不同国家的运输合同,条件是 运输合同约定以下地点之一位于一缔约国:收货地、 装货港、交货地或卸货港。
• 不适用于班轮运输中的租船合同;
• 不适用于非班轮运输中的运输合同,但下列情形除外: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租船合同,且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 记录已签发。
二、承运人的义务与责任
• 承运人的识别
– 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中载明承运人名称:不允 许反证 – 货物已装上指定船舶的,推定该船舶的登记所有人 为承运人:允许反证 – 光船租用,推定该光船承租人为承运人:允许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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