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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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
核心内容:国家赔偿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对国家责任的肯定与确认,我国国家赔偿法是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执行。法律快车本人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本文就我国国家赔偿法所具有的特色进行了论述,总结了其四个鲜明特色,一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违法原则,二是纳入赔偿范围的司法赔偿,三是国家赔偿法与行政诉讼法相配套,四是国家赔偿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文章着重论述了归责责任的违法原则及司法赔偿纳入赔偿范围存在的特点,基于国家赔偿法是在我国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初期制定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赔偿工作的开展,暴露出来的问题越来越多,本文结合我国现行国情提出了一些立法的笔者观点。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造成的损害给予的赔偿。赔偿是国家赔偿,国家支付费用,国家赔偿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对国家责任的肯定与确认,而国家赔偿法则是公民获得国家赔偿的重要的途径,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的具体实行。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制定,经过多年实践积累,广泛借鉴了世界各国已有的国家赔偿制度,吸取了国外有关赔偿法理论的优秀成果,也充分注意了与我国具体国情相结合,体现出不少我们自己的特色。
一、我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违法原则
(一)、在国家赔偿中,归责原则处于核心地位,国家赔偿法对归责原则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国家赔偿的范围,体现着国家对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态度,应当考虑到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和民主政治发展的进程,最后做出符合国情的选择。它直接体现着国家赔偿的立法政策,反映了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同时也决定了《国家赔偿法》的规范功能。由于法律传统及历史等方面的原因,归责原则体系在结构上存在较大差异,这对我国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设定也具有较大的借鉴和参考作用。
在国家赔偿法制定的过程中,学术界对该法采取何种归责原则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它们表现在如下方面:(1)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2)采用过错责任并无过错责任的混合的归责原则;(3)采用违法和明显不当的原则;(4)采用违法责任的原则。上述每一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对归责原则作了探讨,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我国国家赔偿法是在借鉴国外赔偿制度的有益经验的基础上,选择了违法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体现了国家在现阶段的价值取向。违法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具有下列优点:
(1)违法原则与宪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协调,与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相一致。
(2)克服了过错责任的不同确定性,易于操作,可操作性强。过错责任虽然作为法律责任的基础,具有法律责任的功能,但在具体责任的确定上具有弹性,人们很难把握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同时举证责任在被告方,被告方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状态依赖于被告方的举证。因此,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也存在着难以全面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西方国家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也不得不采用其他辅助性的归责原则,用来弥补不足。违法责任原则提供了承担责任的具体依据,即不管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主观态度如何,只要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就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2)强调了行为的合法性。法律最根本的目的就是在社会中建立秩序,规范权力的运行,保护公民权利。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建立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受法律规范所约束,行为的合法性与违法性直接与法律责任相。这就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尽量使自己的行为与法律规范保持一致,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尽到法律要求注意的程度。
(3)不否定过错责任。违法是过错的一种表现,违法责任是过错责任的延伸,在一定的意义上,违法责任与过错责任在内涵与外延上相同,因为法
律规范包含着国家的价值取向,过错观念已融于法律规范之中。法律确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规范,“违法”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所认可的行为准则,本质上应认定有过错,这和传统的有过错就有责任的观念相一致。在具体操作中,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只需要将加害人的行为与法律对某种义务的设定相对照,就可以判断加害人是否违反法定的义务。
(4)将各种法律责任的承担及其免除起来。我国有众多的法律,各种法律规定了不同形式的法律责任和不尽相同的免责事由,只要某一法律对一行为认定合法,那么该行为不会导致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在另一方面,只要某一法律对某一行为设定了免责条款,那么这一行为同样不会导致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学术界对该原则在认识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其焦点集中在对“违法”的理解上。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反法律原则纳入“违法”概念所包含的范围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虽未违背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其行为如有悖法律原则应认定为“违法”。
①有的认为:“违法”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②还有的将我国参加和承担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等也纳入法律的范围,对其违反也属“违法”。③对违法责任原则中“违法”的解释应置于现行的法律体系的大背景中,将国家赔偿法与其他法律衔接起来。基于该项归责原则的单一性和适用范围局限性的特点,学术界和法律实践部门应用较宽的解释以弥补不足,以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与我国推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相协调的。具体来讲,违法责任原则中的“违法”应包括两层意思:第一既是指违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如违反宪法、法律,又指违反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如违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第二,违法的内容不仅包括实体上的违法,而且还包括程序上的违法。违法的种类包括: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的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和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范围;滥用职权;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等。
(三)在立法中,我国选择违法责任原则作为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反映了在立法时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民主政治发展的进程,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但是由于法律规范的普遍性、抽象性与社会现实多样性、多变性的矛盾的存在,依据违法责任原则构建起来的国家赔偿制度也有覆盖不到的地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遭受损害不能获得救济。因此在国家赔偿制度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应健全归责原则,使之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例如适用违法责任原则不能解决滥用自由裁量权下的国家赔偿问题等等。
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所具有的判断权和选择决定权。合理、正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是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 但滥用自由裁量权则违背客观事实,根据自己的好恶作出与不作出某种行为,与法定设定自由裁量权的本意相违背。在适用违法责任原则的条件下,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容易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而受损害人又得不到赔偿的情形。
二、国家赔偿法将司法赔偿纳入赔偿范围中
(一)按《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