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论文人身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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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论文人身保险论文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研究

摘要农民工在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他们本来应该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却很难落实。本文从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入手,分析了农民工工伤保险缺失的原因,从而提出了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险制度

一、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已融入到社会化大生产中,成为我国工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和主力军。然而在为社会创造丰富的物质文明之时,他们却仍然生活在城市的社会底层。当他们因工受伤甚至死亡时,却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合理的补偿。因此,建立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且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安定。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立法起步比较晚,处在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国家在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方面给予了非常的关注,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措施,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但是在实际中,这些措施的执行落实却差强人意。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仍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如:工伤参保率低、工伤认定程序漫长复杂、工伤三位一体机制缺乏等等。

二、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户籍制度的影响

二元户籍制度对农民工的排斥是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缺失的根本原因。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户籍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具有其存在的合理价值,曾有效地推动我国的工业化发展。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这种带有歧视性的制度与新体制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它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影响到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顺利进行。流徙入城的农民工由于受到户籍制度等一系列行政壁垒的阻碍没有正式的身份,无法融入到就业城市中,不得不在体制外生存而形成一种漂泊不定的流动人口,在社会保障方面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

(二)法律制度的缺失

首先,相关立法大都是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执行,具体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其次,缺少法律援助制度。农民工作为城市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得到国家的法律援助。然而,据一项调查显示,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只有少数的农民工通过仲裁机构和法律等途径解决,大部分人或者自己解决,或者和熟人一起商量解决。最后,缺乏严厉的制裁措施。虽然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不少有关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办法,但法律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处罚措施和执法力度均不到位,使得法律的威慑力减弱。

(三)政府职能的缺位

我国政府在保护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状况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原因有两点:第一,观念方面。政府认为,农民工进城打工是其个人短期行为,在对城市的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了社会问题。因此,政府对农民工采取的主要是以管制为主的政策,从而导致其对农民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歧视性政策。第二,监督管理方面。用人单位是农民工的劳动场所,也是农民工权益受伤害的最主要的地方。由于政府对用人单位的要求不够严厉、监督检查力度不大,致使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屡屡发生。

三、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分析

(一)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农民工之所以成为迁徙的候鸟奔波于城市与农村之间,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其根源是户籍制度以及附着其上的各种歧视性制度。只有取消户籍制度,逐步实现公民的迁徙自由,才能使农民工逐步在城镇落户,从而推进城镇化,消除社会保障领域存在的二元现象。最近几年,安徽、河北、山东、浙江等十多个省相继在一定范围内改革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户籍制度,取消农业人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别,还农民工平等的身份,使农民工真正享受到市民的待遇,获得城市社会保障,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二)加强与完善相关立法

对于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相关立法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把工伤预防、补偿和康复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明确规定用于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的资金投入,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对劳动法规范进行梳理,使其规定相对具体明确,提高其可操作性,着重建立和健全法律规范中的制裁与惩罚措施。加大对那些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企业的处罚力度,使存在侥幸心理的经营者意识到无机可乘,从而真正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除此以外,在程序立法上,要改进和简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给付等程序,提高服务效率,使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利得到切实实现。只有这样,法律才能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和规范作用。

(三)强化劳动执法、保障和监察力度

1.加大政府执法力度。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政府理所应当成为推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主要力量。各级政府部门和劳动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劳动法律的贯彻实施和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对那些不能自觉遵守《工伤保险条例》,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同时全面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2.强化社会监督机制。在既有的行政监督体制下,进一步优化和整合行政监督资源,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协调机制。该机制

可以是一个非常设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参考文献:

[1]冯英,康蕊.外国的工伤保险.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

[2]郑尚元.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谢建社.中国农民工权利保障.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4]吴丽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缺失及完善.甘肃理论学刊.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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