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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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

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4.06.30

•【字号】甬卫发[2014]73号

•【施行日期】2014.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指南(试行)》的通知

(甬卫发〔2014〕73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全面推进我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在试点及广泛征求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订了《宁波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要求,加强协调配合,持续保持打击非法行医高压态势,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深入巩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成果,维护良好的医疗服务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宁波市卫生局

2014年6月30日宁波市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指南(试行)本指南所称的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对无证行医行为进行检查、调查和处

理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应加强与当地综治办、公安局、人口计生委(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建立打击非法行医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的相关信息,研究无证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

一、无证行医概念

(一)机构无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人员无证:未取得《医师(含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含助理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无证行医违法行为界定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1.医师本人(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批准开办诊疗场所行医。

(1)违法主体:未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办个体医疗机构行医的医师。

(2)违法行为:在某处固定场所行医的医师,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开办医疗机构行医

(1)违法主体: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2)违法行为:

①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如以零售药店、养老院、按摩场所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城市生活美容机构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以养生保健、医疗气功为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等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②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系通过买卖、

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

③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系伪造、变造的;

④医疗机构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

⑤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出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

(二)非医师行医

1.违法主体: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诊疗活动的人员。

2.违法行为:

(1)从事诊疗活动的人员(包括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从事诊疗活动的人员,提供《医师执业证书》系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

(3)从事诊疗活动的人员,提供《医师执业证书》系伪造、变造的

(4)从事诊疗活动的人员,其医师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三)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

1.违法主体: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

2.违法行为:

(1)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不能提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2)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提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系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

(3)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提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系

伪造、变造的;

(4)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提供《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超过5年有效期,且未再注册;

(5)乡村医生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考核不合格等注销执业注册的情形,且仍继续在村医疗机构执业。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三、无证行医违法行为的现场执法检查

(一)现场检查内容

1.查实该行医点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现场笔录对该行医点进行描述:是否能够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甄别真伪及其有效性(注意:执业地点明确到区、路、门牌号、几栋、几号房),结合现场录音录像拍照。

2.查实该行医点是否开展诊疗活动。

现场固定医疗检查、诊断、注射、手术等即时诊疗行为;收集医疗文书、医疗器械、医疗废物等,制作现场笔录,并用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进行佐证,及时制作询问笔录。

现场索取并查验无证行医人的身份证明、留存复印件。拒不提供者可通过房屋租赁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调取。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痛、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3.查实该行医点的违法主体:机构组织(执照、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

证)等,提取复印件。

4.查实该无证行医行为是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

(二)调查取证步骤

1.调查前准备

熟悉相关法律,了解涉嫌无证行医点的本底资料(包括机构、人员许可情况、处罚情况);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应当联合执法。

2.现场检查,按以下顺序进行检查:

(1)室外检查:机构名称、地址、户外标识、广告等。

(2)室内检查:开设科室、药械、医疗废弃物、处方、病历、报告单、登记本、收费单及台账、宣传册子、卫生技术人员、就诊病人(病历、处方、单据等)。

(3)收集证据:现场及时收集书证物证(医疗文书、收费单据、医疗设备器械、药物、证照等)、视听材料(拍照、录像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直接提取物证。

(4)核对证照:机构许可证、人员执业证明文件、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等。

3、制作现场笔录,迅速立案后制作询问笔录,与现场录像、拍照等相佐证。

(三)现场检查注意事项

1.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不应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及依据,并告知被检查人的权利和义务。

2.检查时应当场制作《现场笔录》,被检查人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在笔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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