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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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很多人都觉得深不可测,离日常生活很远,其实商业秘密与你很近。商业秘密基本上有两类。下面来看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一方面,商业秘密可能涉及不符合专利性要求的发明或制造方法,因而只能够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这可能是客户名单,或发明高度不够从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制造方法(虽然它们有可能作为实用新型获得保护)。
另一方面,商业秘密可能涉及符合专利性要求且可以通过专利进行保护的发明。在后者情况下,中小企业将面临一种选择:申请发明专利,或保持其作为一种商业秘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该条还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上述规定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依据。
目前,较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有:
1)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单位职工带走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到新的单位披露、使用;
2)他人以利诱方式,使单位职工泄露本单位商业秘密;
3)直接盗窃他人的商业秘密,包括盗窃技术图纸和资料,盗窃实验样品,盗窃经营计划等文件;
4)职工为泄私愤而泄露单位商业秘密等。
而当商业秘密有泄露的可能性时,就可以申请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的行为保全措施,来更快更全面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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