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业秘密,很多人都觉得深不可测,离日常生活很远,其实商业秘密与你很近。商业秘密基本上有两类。下面来看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一方面,商业秘密可能涉及不符合专利性要求的发明或制造方法,因而只能够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这可能是客户名单,或发明高度不够从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制造方法(虽然它们有可能作为实用新型获得保护)。

另一方面,商业秘密可能涉及符合专利性要求且可以通过专利进行保护的发明。在后者情况下,中小企业将面临一种选择:申请发明专利,或保持其作为一种商业秘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该条还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上述规定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依据。

目前,较常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有:

1)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单位职工带走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到新的单位披露、使用;

2)他人以利诱方式,使单位职工泄露本单位商业秘密;

3)直接盗窃他人的商业秘密,包括盗窃技术图纸和资料,盗窃实验样品,盗窃经营计划等文件;

4)职工为泄私愤而泄露单位商业秘密等。

而当商业秘密有泄露的可能性时,就可以申请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的行为保全措施,来更快更全面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汇桔网(中外知识产权网)是全球领先知识产权与科创云平台。在知识产权运用领域,开创了知识产权交易与综合服务线上线下融合新模式,围绕知识产权交

商会员服务、知识产权金融等创新服务,让知识产权在流通中创造财富,在产业化运用中创造商业价值,让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转型升级的助推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