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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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产业投资领域,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特设立陕西省产业发展基金,作为政府引导性的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采取母子基金的模式运作。
第二条资金来源母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的相关资金,母基金设立之前的省级基金和股权项目收益及退出资金,母基金投资的子基金和股权项目收益及退出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基金的相关资金,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配置资源增值收益,社会捐赠(捐助)资金等。
母基金原则上以政府性资金投入为主,根据筹资情况和子基金资金需求,如需引入其他银行或社会资本,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三条投资领域母基金主要投资于产业园区、公共平台、龙头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等关键领域和重点项目。
(一)新兴产业培育。重点支持电子信息(互联网+)、生物医药、3D打印、智能装备、新能源及电动汽车、节能环保、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现代服务业发展。重点支持总部经济、创意设计、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健康养老、文体旅游、服务外包、社区服务等现
代服务业发展。
(三)生态农业开发。重点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承载园区、育种育苗基地、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等,打造绿色生态农业品牌。
(四)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重点支持机械装备、汽车制造、医药化工、纺织服装、食品加工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及国际产能转移。
(五)PPP模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重点支持城际铁路、高速公路、通用机场、城市(镇)供水供热、污水垃圾处理、分布式清洁能源建设、园区循环化改造、新型养老综合服务载体等项目。
(六)其他领域。省委、省政府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的其他投资领域。
第四条投资方式母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式为:投资设立子基金、投资市县母基金、配套国家相关基金,直接投资股权项目,以及省委、省政府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的其他直接投资方式。
第五条运行原则母基金运行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持产业、滚动使用”原则。
投资的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融资放大,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母基金要加强与上下级政府部门设立的同类性质的基金合作,积极争取中央有关基金投资支持,引导带动市县基金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支持全省产业发展。
第六条服务保障加快培育省级基金管理公司和高端基金管理人才,不断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形成具有影响力的专业化管理队伍,为我省政府引导性基金高效运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
第二章基金管理
第七条统筹管理为加强统筹协调,保障母基金规范运作,成立陕西省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主任由省财政厅厅长担任。承担全省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各类产业性投资基金的行业管理职能,负责基金行业的统筹管理、综合协调和建章立制等。省级部门及企业是子基金的实施主体,负责发起设立和参与管理行业基金。
第八条职责分工
(一)基金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为:筹措落实母基金的政府出资和增资,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确定母基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建立健全母基金实施细则等制度规范;审查批复子基金设立方案,审定子基金章程、股权投资协议等投资方案,对子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将子基金设立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提交省政府审查,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根据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承担相关工作。
(二)省级部门及企业主要职责为: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研究提出分管行业的子基金设立方案并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批;向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派驻委员,参与投资决策,对所投项目行使表决权;争取国家相关基金支持。负责征集股权投资项目,并参与股权投资项目管理。
第九条预算管理母基金的资金采取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母基金出资,按照子基金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方案、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以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与其他出资人出资同比例拨付。
第十条禁止投资母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事业:
1融资担保以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投资子基金的原则和要求
第十一条投资原则母基金投资子基金,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导向及“一带一路”等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充分发挥财政资金辐射带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为了避免重复设立及不良竞争,按照引导社会资本扶持企业的阶段和领域,原则上在同一阶段或领域只投资设立一支子基金。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子基金各出资方,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投资亏损应当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更好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投资程序省级部门及企业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母基金的投资方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的子基金设立方案,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批准后设立。
第十四条投资比例母基金投资一般竞争性领域,投资比例不高于子基金总额的30%;投资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投资比例不高于子基金总额的50%。
参股国家相关基金的,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投资市县母基金母基金根据投向和需求,按照固定回报、限期退出的原则,选择参股市级和省管县母基金。省级投入比例不高于市县母基金总额的20%。参股的市级母基金,市级政府出资不应低于10亿元;参股的省管县母基金,县级政府出资不应低于3亿元。
第四章直接投资股权项目的要求
第十六条申报立项省级相关部门在上年发布第二年直接投资股权项目的申报指南,征集项目并进行初步筛选。基金管理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管理机构对初选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并研究确定当年股权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投入方式母基金直接投资股权项目,以国有法人股方式投入企业,投入方式主要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以普通股方式参股投资的收益与其他股东同股同酬,以优先股方式参股投资的收益按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投资期限3—5年,最长不超过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