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侵权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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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型材类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问题 案例 原告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泰州宇马铝业有限公司
许赞有案
【申请号】 01333737.8 【申请日】 2001.06.13 【主分类号】 05-05-F0002 【分类号】 05-05-F0002
【名称】 地毯(竹) 【公开(公告)号】 CN3225543

(2)采用隔离对比、异地观察的方法对比 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时,实际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认,认为两个产 品外观设计相近,风格相似的,可以认定 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外观设计构成相同或 相近似。
4、侵权判定比较对象


(1)进行侵权判定时,应当用被控侵权产品的外 观设计同受专利保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反映出的 外观设计相比较;当专利权的产品外观设计与图 片或者照片相同时,也可以直接比较两个产品的 外观设计。 (2)在原告和被告均获得并实施了外观设计专利 权的情况下,如果两个产品的外观设计构成相同 或者相近似,则可以认定实施在后获得外观设计 专利权的行为,侵犯了在先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 权。
2、“设计要点”的作用

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中,应当提 交其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图”,说明其 外观设计保护的独创部位及内容,专利权 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已向专利局提交 “设计要点图”,专利挡案可以作为认定 外观设计要点的证据。
3、涉及色彩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中有请求保护色彩的同,应 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限定该外观设计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权判 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 彩及其组合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 色彩及其组合进行逐一对比。
外观设计侵权判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姚兵兵
1、问题提示

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断规则与发明和实 用新型专利不同,外观设计产品的形状、 图案、色彩很难用文字准确描述,所以要 用图片或照片来表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 保护范围就是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 该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为准。对外观设计的 简要说明可以用于理解或者限定该外观设 计的保护范围。
2.排除产品大小、物质、内部构造及 性能

在进行侵权判定时,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 产品大小的变化、材质的变化、结构的变 化均不影响外观设计判断,不能认为是不 相同的理由。
3、排除公知设计部分

对要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应当先确定 该外观设计的形状是否属于公知设计,如 果是公知设计,则应当仅对其图案、色彩 作出判定;如果形状、图案、色彩均为新 设计的内容,则应当以形状、图案、色彩 三者的结合作出判定。
三、相同与相近似的认定





1、相同或相近似 对比判断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比较 容易。相近似的判断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这里应主要 指在视觉上、美感上的相似。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 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设计(要部)相同或者相 近似,次要部分不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 计。 (3)如果两者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 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不相近似的外观设 计。
二、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



1、同类产品的划分 (1)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 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 于同类产品的,不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2)审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 同类产品,应当依据商品销售的分类习惯和客观 实际情况,并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对两者是否 属于同类产品作出认定。 (3)同类产品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前提, 但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 计亦可进行侵权判定。
一、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确定

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 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 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 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 设计。
1、保护范围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 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可以用于理解或者 限定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从外观设计的定义可以看出,外观设计专 利保护的范围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 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3、侵权判定的方法



(1)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 应当进行整体观察与综合判断,看两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 感。 在判断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一般应把握以下几个标准: 第一,如果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认 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第二,如果两者的全部构成要素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应 当认为是不相同的外观设计。 第三,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部分(要部)相同或相近似、 次要部分不同,应当认定两者是相近似的设计。 第四,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构造和性能通常不能作为 两者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判定依据。但是可以考虑各部分 之间的比例因素。 上述标准体现了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的整体观察、综合判 断的原则。
2、我国原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 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 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专 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 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 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 新设计。
3.新专利wk.baidu.com规定



第2条第4款规定: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 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 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59条第2款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 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 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公开(公告)日】 2002.03.06
【申请(专利权)人】 许赞有 【地址】 222023江苏省 连云港市海州幸福路55号 海达工艺品公司 【发明(设计)人】 许赞有
地毯(竹)视图
雪佛兰SPARK与奇瑞QQ案

2.关于透明材料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问题
三、案例


原告:李培申 被告:扬州华扬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 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97317477.3 太阳能热水器集热筒外壳
个旧市阳光工业有限公司太阳能热 水器保温水箱 外观设计视图
四、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具体 问题



(一)合理解释专利公告中的图片或照片, 准确界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1.排除公知在先设计 2.结合产品的可设计空间综合考虑 3.参考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过程,力求达到 专利权在审查时与该专利权在保护时的同 一性 4.排除功能性外观设计 5.排除非外观设计
2、侵权判定的标准


(1)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即判断 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构 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 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不应当以该 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设计人员的 眼光和审美观察能力为标准。 (2)普通消费者作为一个特殊消费群体, 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同类产品或者类似产 品的购买群体或者使用群体。
4、单一要部和多个要部






(1)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单一要部情况下,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要部相同或者相近 似,公知设计部分也相同或者相近似,则构成侵权; 如果要部不相同,也不相近似,而公知设计部分相同或者 相近似,则不构成侵权; 如果要部相同或者相近似,公知设计部分不相同或者不相 近似,是不构成侵权。 (2)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多个要部的情况下,其中一 个要部或者几个要部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从整体上观察 也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则不构成侵权; 如果从整体上看,仍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则构成侵犯 专利权。
4、侵权比较方法



(1)以对形状的比较为主 对于三维空间的立体产品,作为外观设计专利,其形状 应是主要的。因此,进行侵权判断也应以对比造型为主。 (2)对图案、色彩的比较应当一同考虑 任何一项产品的外观设计都是形状、图案、色彩三个要 素的结合。在进行侵权判定时,应将三者结合起来考虑。 (3)突出保护色彩时,比较色彩应与事先声明相一致 在进行侵权判断时,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中有要求保 护色彩的内容,那么,当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人声明 请求保护的色彩及色彩与形状、色彩与图案、色彩、形 状与图案的结合相同,尽管这时产品的形状或者形状和 图案可以是公知设计,也应当认定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 利权。
5、与公知设计的关系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得延及该外 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已有 的公知设计内容。 新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 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 别。
6、排除功能、效果等因素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排除仅起功能、效果作用, 而一般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或者不对产品产生美感 作用的设计内容。 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应当注意排除以下内 容: (1)排除产品的大小、材料、功能、技术性能、内容结 构等; (2)排除设计的构思方法、设计者的观念、产品的图案 中所使用题材和文字的含义; (3)排除使用该产品时不易见到的部位,不具有一般美 学意义的部位,不会给一般消费者留下视觉印象的部位 (设计)、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二)从普通消费者视角判断产品同类及 设计相同或近似 (三)参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综合 认定产品是否同类 (四)采用“整体比较,要部观察,综合 判断”方法,判定设计相同或近似对于什 么样的设计才构成相同或相似
“沙发套件(3)” 外观设计专利
公知设计
被控侵权设计
(五)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 特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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