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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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的一项重要活动是从事国际劳 工立法,即制定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标准采 用两种形式: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 公约是国际条约,以出席国际劳工大会三分 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的方式制定,此后,经会 员国自主决定,可在任何时间履行批准手续,即 对该国产生法律约束力,对不批准的国家则无约 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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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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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缔结的公约,由国际劳 工大会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及《国际劳工 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而制定。 制定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最主要的 任务。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解释,公约是契约性条 约和立法性条约的妥协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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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我国已批准的公约:
到1995年第82届国际劳工大会,已通过了174个国 际劳工公约。其内容涉及基本人权、就业、社会政策、 劳动管理、劳资关系、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妇女和儿 童及未成年工职业保护、老龄、特殊人员及特殊职业就 业保护等各方面。这些公约对各国劳动立法标准化起了 一定的作用。 旧中国政府已批准了第7号、11号、14号、15号、 16号、19号、22号、23号、26号、27号、32号、45号、 59号、80号国际劳工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 1984年5月30日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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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国际劳工公约经出席国际劳工大会代表三分之二 多数通过,大会通过的国际劳工公约须送交会员国批 准。 若公约获得正式批准,会员国向国际劳工局局长 报告,同时即承担了在本国实施该公约各项条款的义 务;如公约未获批准,则须把本国关于公约所涉及事 项的法律和惯例的现状报告国际劳工局局长。 国际劳工公约经正式批准的新公约取代之前一直 有效。它一般没有期限,也不承认保留。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1 国际劳工组织(ILO)
全称: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是根据“国际劳动宪章”(1919年6月28日签 署的《凡尔赛和平条约》第13篇)于1919年6月正 式宣布成立的通过缔结国际公约的方式从事制定 国际劳动规范的国际性组织。是成立最早、历史 最长的世界性、专门性的国际组织之一。 1946年12月14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 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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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公约的监督检查: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专家委员会和大会公约委员会 两个机构对会员国履行公约义务的一般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其方法和程序是: (1)由当事会员国提出实施公约措施的年度报告; (2)若某一会员国在其权限范围内不遵守已批准的 公约,雇主或工人代表团体可向国际劳工局提出申诉 ,由理事会通知被申诉的政府,请其加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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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我国已批准的公约:
1987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批准第159号国际劳工公约即《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第100号公 约即《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和 第144号公约即《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 第170号公约即《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2001年10 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决定批准第167号公约即《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所以,迄 今为止,我国已批准了19个国际劳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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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4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与建议书的异同
例ILO第170号公约与177号建议书
二、 分类及有关措施
第177号建议书内容
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10.(1)编制关于有害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的标准,应保证如可行在说明书中包含下列基本资料: (a)化学品产品和公司的识别(包括化学品的商品名 称或通用名称及供货人和制造者的详情); (b)成份/关于构成物的资料(以对其清楚地加以识别 以便进行危害评Biblioteka Baidu); (c)对危害的识别; (d)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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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4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与建议书的异同
例ILO第170号公约与177号建议书
第177号建议书内容
二、 分类及有关措施 8.(2)(b)标签的清晰度、耐久性和尺寸; (c)标签和记号,包括颜色的一致。 (3)标签应易于为工人理解。 (4)对于上述(2)款未包括的化学品,标识可仅限 于化学品的成份。 9.在由于容器尺寸或包装性质的原因而无法对化学品加 贴标签或加以标识的情况下,应规定其他有效的识别手段, 如加系活动标签或随附文书。但在所有有害化学品的容器 上均应通过适当文字或标记注明内装物品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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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1 国际劳工组织(ILO)
中国是该组织创始国之一。1971年该组 织理事会根据联大决议,通过了恢复中国合法权 利的决议。1983年6月,中国正式恢复了在 该组织的活动。1985年1月该组织在北京设 立分支机构——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 该组织的宗旨是:“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 水平;促进劳资合作;改善劳动条件;扩大社会 保障;保证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与卫生;获得世界 持久和平,建立和维护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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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与建议书的异同
例ILO第170号公约与177号建议书
二、 分类及有关措施
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第177号建议书内容
标签和标志 8.(1)根据公约第7条规定的对化学品加贴标签和加 以标识的要求,应使处理或使用化学品的人员在接收和使 用化学品时能对之加以确认和区分,以便安全地使用。 (2)对有害化学品加贴标签的要求,依照现有国 家和国际制度,应包括: (a)应列在标签上的资料,如属适宜,包括: (Ⅰ)商品名称; (Ⅱ)化学品成份; (Ⅲ)供货人姓名、地址和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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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4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与建议书的异同
例ILO第170号公约与177号建议书
第170号公约内容
第三部分 分类及有关措施 第八条 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CSDS) 1. 对于危险化学品,应向雇主提供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 书(CSDS),详细表明其特性、供货人、分类、危害、 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臵方法。 2.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应根 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制订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CSD S)编制的标准。 3.化学品安全说明书(CSDS)中用于识别化学品 的化学或通用名称应与标签上使用的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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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3 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书:
由国际劳工大会讨论提出的一种文件形式,与国际 劳工公约共同构成国际劳动标准。
建议书的特点:
建议书一般比公约规定的标准稍高。它与国际劳工 公约的区别为:(1)国际劳工公约通过后,要求会员国履 行批准手续,而对建议书则不要求履行批准手续;(2)公 约经会员国批准后须按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履行义务, 而建议书只供会员国在制定国家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 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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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LO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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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7.1 国际劳工组织 ( ILO ) 7.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7.3 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书 7.4 ( ILO )公约与建议书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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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7号建议书内容
一 二 三 四 五 总则 分类和有关措施 雇主的责任 合作 工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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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与建议书的异同
例ILO第170号公约与177号建议书
第三部分 分类及有关措施
第170号公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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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与建议书的异同
例ILO第170号公约与177号建议书
二、 分类及有关措施
第177号建议书内容
8.(2) (a)应列在标签上的资料,如属适宜,包括: (Ⅳ)有害标志; (Ⅴ)与使用化学品有关的特殊危险的性质; (Ⅵ)安全预防措施; (Ⅶ)批号识别; (Ⅷ)关于提供其他资料的化学品安全说明书可 从雇主处获得的说明; (Ⅸ)根据主管当局规定的制度进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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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与建议书的异同
例ILO第170号公约与177号建议书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4.10.27日八 届人大第10次会议批准。
第170号公约内容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第六部分 第七部分 范围和定义 总则 分类及有关措施 雇主的责任 工人的义务 工人及其代表的权利 出口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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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在特殊情况下,有的公约允许会员国在批准 时做出声明,对该公约的某章或几章的规定暂时 予以例外。 考虑到大会“三位一体”的代表结构和代表 个别投票的原则,国际劳工公约尊重会员国的主 权,并非一经产生就对所有会员国有约束力,而 只是要求会员国以批准这一形式来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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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公约的监督检查: (3)关于其他会员国不遵守公约的问题,会员国 有权向国际劳工局提出控诉;理事会以为必要时可 以组织一个调查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报告书,国 际劳工局局长应将报告书送交理事会和被控诉的各 国政府;被控诉的国家政府可以接受报告书的建议 ,也可以向国际法院申诉。国际劳工局负责对国际 劳工公约的内容进行解释,发生争议时委托国际法 院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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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建议书
组织机构
该组织实行“三方机制”原则,即各 成员国代表团由政府2人;工人、雇主代表各 1人组成,三方都参加各类会议和机构,独立 表决。截至2009年7月有183个成员。 国际劳工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 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理事会指导该组织工作, 国际劳工局是其常设秘书处。主要活动有从事 国际劳工立法,制定公约和建议书以及技术援 助和技术合作。
第七条 标签和标志 1. 所有化学品应进行标识,以便于对它们进行区分。 2. 各类危险化学品应以为工人易于理解的方式加贴标 签,以提供其类别、危害性和安全使用的注意事项。 3.(1)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 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依照本条第1款和第2款提出对化 学品进行标识或加标签的要求。(2)有关运输问题,所 制订的要求应考虑联合国关于危险品运输的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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