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销假管理规定培训教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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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区域机关其他人员申请病假一 天,由部门经理审核;病假在一天以上、 七天及以下的,由中心(副)总经理、区 域经理审核;病假在七天以上的,向公司 人力资源部提交申请并由其报公司分管总 经理审核。
考勤管理制度
二、经营实体各类人员 1、市内各经营实体经理申请病假七天及
以下的,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公司分管总 经理审核;七天以上的,经公司人力资源 部报公司总经理审核。
中心、区域经营实体一般员工申 请病假三天及以下,由实体经理审核;三 天以上十天及以下,由中心(副)总经理、 区域经理审核;十天以上的由公司人力资 源部分管负责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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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病休假期间,员工因同一病由需延长 病假的,须至少提前两天提出续假申请,并 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方可延长 病假;续假的天数与已发生的病假天数累计 计算。员工因其他病由需延长病假的,按本 章第四、五条提交病假申请,并按本章第七 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公司人员全年累计不得超过十天。事假 自休假当日起计算,事假期间遇国家法定节 假日的,事假期间不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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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事假的审批权限
一、机关各类人员
1、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区域经 理、中心正副总经理、部门正副经理申请事 假三天及以下的,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公司 分管总经理审批;三天以上的,经公司人力 资源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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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因急性病无法提前递交病休证明的 ,可在病休之日起三天内补办审批手续, 提交病休证明上须加盖有“急症”章;员 工在外地出差申请病假,应在当天口头请 示相关领导,回公司/实体报到后次日补办 审批手续,否则公司将按本规定第八章的 内容进行处理。
第十条 病休证明作为病假的唯一证明文件 ,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涂改伪造。就诊时 间(病休证明开具时间)须与申请病休时 间相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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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机关其他人员申请事假三天及以下, 由部门经理审批;事假在三天以上的,经公 司人力资源部报公司分管总经理审批。
中心、区域机关其他人员申请事假一天 ,由部门经理审批;事假在一天以上、三天 及以下的,由中心(副)总经理、区域经理 审批;事假在三天以上的,经公司人力资源 部报公司分管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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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请假另需在管理系统中提交《请假 审批流程表》。
第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视同旷工处 理。确因急事不能事先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的 ,本人应在三天之内到单位及时履行补假手 续,逾期未办理补假手续的,根据公司《员 工请销假管理规定》第六条有关条款进行处 理。
请假者不得超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上班 的,需提前办理续假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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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病假的管理: 第七条 员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非因公 负伤,需要治疗休息者,出具有效的病休证明 及病历,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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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员工申请病假,须持员工所在地医 院主治医生签字,并加盖所在医院公章后 的病休证明;若初诊医院提出转院治疗的 ,须持治疗医院的病休证明,报经人力资 源部审核办理,病休从休息的当天开始计 算,病休期间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包含 国家法定节假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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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凡请假、续假未经提交申请,请假、 续假申请未获批准,员工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视同旷工,一律按照公司《员工请销假管理规 定》第六条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条 请假、续假期满后,请假者应及时到 单位报到销假。不报到销假者,视同未经批准 擅自脱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按照旷工的相 关条款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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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病假的申请流程
一、机关各类人员
1、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区域 经理、中心正副总经理、部门正副经理申 请病假三天及以下的,职工本人向公司人 力资源部提交申请,报公司分管总经理审 核;三天以上的,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公 司总经理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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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机关其他人员申请病假七天及以下, 向部门经理提交申请并由其审核,报公司 人力资源部备案;病假在七天以上的,向 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申请,报公司分管总 经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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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实体各类人员
1、市内各经营实体经理申请事假三天及以下 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公司分管总经理审 批;三天以上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公司 总经理审批。
中心、区域经营实体经理申请事假一天 ,由中心(副)总经理、区域经理审批;申 请事假一天以上三天及以下的,由公司人力 资源部报公司分管总经理审批;三天以上的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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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员工请、销假管理,规范 各类请销假程序,明确各类请假期间的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 员工请假均需提交请假条,并按照规定 程序和各级审批权限,根据人员类别经相关 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能离岗,请假条应 及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中心、区域经营实体经理申请病假一 天的,由中心(副)总经理、区域经理审 核;病假在一天以上、七天及以下的,由 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公司分管总经理审核; 七天以上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公司总 经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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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内经营实体其他管理人员申请病假七 天及以下,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公司分管 副总经理审核;病假在七天以上的,由公 司人力资源部报公司分管总经理审核。
第十三条 员工未按本规定出具病假证明、未按 本规定提交申请及逾期未销假返岗上班的, 按《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第六条的内容 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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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病假工资发放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事假的管理
第十五条 员工申请事假,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 下,由本人提交请假条,经相关部门负责人 审批同意,可酌情给予事假,管理人员同时 需在系统提交《请假申批流程表》。
中心、区域经营实体其他管理人员申 请病假一天,由实体经理审核;病假在一 天以上、七天及以下的,由中心(副)总 经理、区域经理审核;七天以上的,由公 司人力资源部报公司分管总经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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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内经营实体一般员工申请病假 十天及以下,由实体经理审核;病假在十 天以上的,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分管负责人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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