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债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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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义务的分类

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指债的关 系上原有的义务。 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指在原给 付义务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演变而生的义 务。如原交付义务不能履行而进行损害赔偿等。 次给付义务的根基仍在于原债的关系,故给付 内容虽有变,但与原债仍有同一性。
给付义务的分类

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指债的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 以决定债的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在 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满足。(其 产生原因有:法定、约定和依诚信原则等补充 解释) 二者主要区别是(1)地位和目的不同,(2) 能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和解除权的条件不同。
(2)给付义务



给付,指债的关系上特定人间得请求的特定行 为(作为和不作为),且不以有财产价格者为限。 范围:给付行为和给付效果。若债以发生给付 效果为目的,则单有给付行为给付未完成;若 仅以发生给付行为为目的,则债务人只要善为 给付行为,不论能否发生预期效果,皆为有效 给付。 承揽、买卖等多数给付都包括给付行为与效果。

无涉他效力事项
因可归责于一债务人事由而给付迟延、不 能或瑕疵所生损害赔偿责任,他债务人不 承担 免除一债务人的连带责任。若免除全体连 带责任应有涉他效力,且对一人表示即可。 消灭时效的中断。(法、瑞、日和我国最 高院法释【2008】11号第17条规定有涉他 效力)

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
债务分担;内部按份 求偿权 1、根据:公平 2、发生要件:一是求偿权人以清偿等方式使债 务消灭;二是其他债务人共同免责;三是求偿 权人履行须超过自己承担的份额 3、范围:逾出部分、必要费用和利息等 4、行使:成立特别的按份之债;求偿权扩张。
(4)不真正义务——案例


1、甲受雇于乙(年迈体弱)。一日,甲不小心 撞碎阳台玻璃门,被碎玻璃划伤,流血不止。 乙为甲包扎后即打电话通知其丈夫,并要甲去 医院治疗,但甲定要等其丈夫。后甲因空气进 入静脉血管等原因而死亡。问:乙应否承担全 部责任? 2、甲将一件宋代瓷器高价出售给乙,乙受让后 发现有瑕疵,欲向甲为解除合同表示,但此时 因乙疏于保管而致该瓷器灭失。问:乙能否行 使解除权?
涉他效力的事项
因清偿等致债务消灭。但以他债务人的债 权抵销或混同的,基于便利仅在该债务人 负担范围内有涉他效力。 因免除、时效届满使一债务人负担债务消 灭的,仅就其负担部分对他债务人发生消 灭效力。 债权人受领迟延。 债务人得到法院有利判决,且不是基于该 债务人个人因素。

举例说明
A、B、C是连带债务人,甲为债权人,A等 三人共欠甲6万,其内部比例为均等。而B 对甲享有债权6万。现甲向A请求返还6万。 问:A能否以B的债权向甲为抵销,为什么?
3、债权的权能、实现与保障
权能:即债权的效力表现形式。包括请求 力、执行力、受领力(保持力)。从归属方 面而言应有处分权能。 实现:常态依请求实现债权,义务人不履 行,权利人自行决定是否诉请,一旦决定 实现,法律即提供保障。从救济角度来说, 可以公力和私力方式实现债权。 保全与担保

4、不完全债权(自然债权)
债法总论
债法内容示意图
法定 产生原因 意定 效力 履行
债法
与其他 法的关系
债得到本质 债的关系 (相对性) 保障 主体 担保 债的要素 客体 债的分类 债的变更、 内容 移转与消灭
不履行 保全
本课件目录
债和债法 债的分类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效力

第一章
债和债法
第一节 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连带债务




性质;复数债即为数个独立债务,因基于同一原 因或同一目的而关联 发生原因:法定或意定(明示),属对债务人责 任的加重 成立基础:多数人基于债的同一目的(有人认为 是债的标的须同一)但同一给付内容不必成立连 带债务,而连带债务也无须有同一给付内容 注意:连带债务有同一目的,但并非必然由同一 原因发生

(二)债的特征
债为财产性法律关系,与亲属、继承之间 的人身性关系有别。 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特别结合(相对性)关 系,与绝对性财产关系有别。 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这是债的共性,但各个债的目的不同。

二、债权与债务
内容:债权和债务。
(一)债权——1、涵义
债权人得保佑债务人特定给付的权利。
第一节 债的发生原因——合同
本节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一、合同与合同法 二、合同的种类

(一)合同涵义与特征
涵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合同法第2条) 特征:合同是法律行为,意思表示 ;是 双方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合致;是以发 生债的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有预期 追求目的。

英美法合同的定义


《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合同乃是一个允 诺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予救 济;或其对允诺之履行,法律在某种情况下视 为一项义务。所谓允诺,乃一方当事人对于他 方当事人负担为或不为义务的表示。 即:除须以发生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合意(要约 和承诺)外,还关注约因(consideration)的 存在与否,或者以盖印合同(contract under seal)替代 。
(1)债上的义务群——总说


传统上债以给付义务为核心。随着债的关系的 复杂化,单纯的给付义务不足以完满的实现债 的目的,于是逐渐衍生出债上的义务群。 即:“以主给付义务为核心,由近至远,渐渐 产生从给付义务,以及以保全给付利益为目的 及维护相对人人身和财产为目的的附随义务” (王泽鉴)形成了一套完整科学的义务体系。
(3)附随义务



1、涵义: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 约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 人依诚信原则应当承担的义务 。(合同法60条) 2、类型:注意义务、告知或通知义务、照顾义 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不作为义务等。(依 目的和功能可分为辅助和保护义务) 注意:一个具体债的关系中,不会出现所有的 附随义务形态,债的关系中有无附随义务,其 内容如何应根据具体情况依诚信原则而定。
本质是将债务人的给付归属于债权人,
故一方面可请求为给付,另方面可有 效受领该给付。
2、特征


债权是财产权,有不可侵性和可交易性。 债权是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属请求权,非支 配权。即不是对债务人人身、行为、给付标的物 的支配。但不等同于请求权。有相对性和对人性。 债权具有平等性、相容性和期限性。债权平等性 源自债的相对性。平等无排他效力即可使一债务 人承担的多个债务相容。但内部约束应有期限, 否则将有限制人格自由之嫌。
请求力排除,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务 强制力排除,包括根本无强制力和不得就 履行的给付行为强制执行。 处分权能的排除,如对破产财产

(二)债务 1、债务的涵义与特征
特定人(债务人)对特定人(债权人)为 特定行为的义务。 特征: (1)债务是有拘束力的民事义务; (2)债务是一种有限度的不利益; (3)债务具有特定性(非概括性义务)和 期限性。
本节的主要内容
一、债法在民法中地位 二、债法的发展 三、债法与民法其他部分的关系 了解债法的发展与地位,掌握其与民法其 他规定的关系。

一、债法在民法中地位

债法为与物权法并列的民法财产法两大支 柱。民法以债为调整对象,究其根本乃是 对交易关系之规范。 债法为财产法 债法多为任意法 债法为交易法

第二章
债的分类
第三节 特定之债 和种类之债
以标的的分类之一



特定之债: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的债,包括主、 客观特定物。特点:有交付特定物的义务;易 发生履行不能;可在债成立时移转所有权。 种类之债:以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的债。种类及 其数量确定或可确定。特点:在交付前仅指定 种类,而未独立特定;通常不发生履行不能; 唯在标的物特定后才能履行,移转所有权。 注意:存在限制种类和不定种类之债的情况。
债的意义:是一方可向他方请求特定行为 (给付)的法律关系。(民通84条) 债的本质:旨在特定人之间就特定给付行 为建立拘束力(法锁)以达债之目的。 债的相对性是难点。即债是具有相对性的 法律关系。一般表现为,主体特定、内容 特定和责任特定。

难点:债的相对性是否被“突破”
相对性的涵义:债的拘束力仅在当事人之 间发生,表现为特定债权人仅得向特定债 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 债权平等原则:由债的相对性原理推导而 来。既然债仅发生内部效力,无排他效力, 故同一债务人可承担多个债务,彼此平等 无涉。
连带债务的效力


外部效力:债权人可就权利的全部或部分向债务 人中一人或数人请求给付;就一人所生事项,其 效力是否及于他方?(难点)按复数债应无涉他 效力,但从同一目的而言效力又应及于他方。对 此各国规定不一,德国较严,法国较宽松,日本 居二者之间。 确定:以不涉他为原则,以涉他为例外,并兼顾 实际便利或公平的需要
第二章
债的分类
第四节 单纯之债 和选择之债
以标的分类之二




单纯之债或简单、不可选择之债:当事人不需选 择即可就唯一确定的标的为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当事人须在两项以上的标的中选定其 一方能履行的债。 选择权通常应归属与债务人,但约定可除外;其 性质为形成权,行使应有期限;一经行使,即有 溯及力,使之成为单纯之债。 注意:给付不能对选择之债的影响。

第二章
债的分类
第一节 意定之债 和法定之债
以发生原因分类
意定之债: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 法定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 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 区分意义:法律适用依据不同;规范目的 不同

第二章
债的分类
第二节 单一之债 和多数人之债
以主体分类
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重点) 注意:与共同之债和不可分之债的区别
二、债法的发展
由静的安全到动的安全 由硬化契约(契约必须严守)到合理契约 (对契约自由加以限制,引入公序良俗和 诚信等原则) 私法生活债权化及债权的动产化

三、债法与民法其他部分的关系
与民法Hale Waihona Puke Baidu则的关系:一般与特别关系 与物权法的关系:互补、互换、担保和竞 合关系 与继承法、亲属法的关系:相容、互补关 系。
附随义务的特性
1、义务内容自始不确定性 2、义务地位的从属性 3、义务功能的辅助与保护性

附随义务功能和后果


功能: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维护当事人的利 益和交易秩序,充分体现诚信原则的价值。即 在无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时,法院可确 定有附随义务存在,以使债权圆满实现,并合 理保护他方的人身和财产利益。 违反附随义务的后果:违反附随义务,亦构成 不完全给付。债权人得主张损害赔偿。但一般 附随义务不能被单独诉请。
不真正义务涵义


不真正义务属强度较弱的义务。 特征:相对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此义务 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义务人遭受权利减 损或丧失的不利益。 后果:损害发生或扩大,被害人与有过失,法 院得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责任。因被害人违反对 自己照顾保护义务,学说上称自己过失。
第一章
债和债法
第二节 债法及债 法的发展

2、债上的义务群(图示)
主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决定债的性质
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
债务
次给付义务
功能:使利益得到最合理的满足 违反效果:解除契约和债务不 履行的后果
附随义务
功能和类型:辅助和保护义务
违反效果: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被害人与有过失:减免赔偿金额
不真正义务
(间接义务)
可归责于解除权人:解除权消灭
第二章
债的分类
第五节 主债和从 债
以债的地位分类
主债:在多重债的关系中,不依他债而能 独立存在,并能决定债之关系和性质的债。 从债:依附于主债而存在的债。 注意:从债为独立的债。

第三章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

涵义:指原始取得债之法律关系的原因。 说明:一、债的发生原因也称依据,可作为债 的分类标准; 二、债的发生须以相应法律事实而产生,即 包括行为和行为以外事实 (行为中还可细分); 三、债的发生原因较为广泛,各国规定和理 论归类不相同; 四、债的发生指新债产生,不是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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