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的社会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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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法领域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基本原则。
它们对于构建健全的民法体系,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利具有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介绍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功能。
一、指导原则的功能1.1 指导立法民法基本原则是立法活动的指导性准则,它们为立法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方向。
立法者在制定民法相关法律时,可以参考民法基本原则,确保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1.2 指导司法民法基本原则为法官在审判中提供了指导。
法官在解决争议案件时,可以依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判断和决策,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1.3 指导行为民法基本原则对公民的行为具有指导作用。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的各种行为,都应遵循民法基本原则,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益。
二、规范原则的功能2.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不得有任何歧视和偏袒。
平等原则保障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2.2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公民的自由意志和自主选择。
根据自由原则,公民可以依法自由地作出合同、婚姻等法律行为,享有自由财产支配权等权利。
2.3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对公民的权益进行公正的保护。
公正原则要求法律不偏不倚,公平地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保护原则的功能3.1 保护公共利益民法基本原则强调保护公共利益,包括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等。
这些原则的存在和运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3.2 保护个人权益民法基本原则对个人权益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们保护了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财产权等基本权益,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3 保护弱势群体民法基本原则还强调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例如,对于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民法基本原则要求法律给予特殊保护,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民法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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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民法的社会化摘要:民法是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私法范畴。
民法最初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价值取向,尊重人的自由意志。
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学思潮的变动,民法本位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过渡,对民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从而也就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既要考虑我国国情,更要适应民法思想的变迁,制定出一部先进的民法典。
本文从民法社会化入手,以期通过对民法社会化的认识,为我国民法典制定提出些许建议。
关键词:民法社会化;社会本位;法哲学;民法典民法作为万法之母,在一国法律结构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自从欧洲文艺复兴开始,民法的价值向尊重个人自由和自我实现转变,以维护人的权利为目标。
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工业革命后尤其是20世纪中后期,民法的价值开始向维护社会利益转变,这一转变对各国立法、司法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
对这一现象的研究有利于我们更好的把握民法的精神。
一、民法社会化(一)民法社会化内涵所谓“社会化”是指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转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将外在的社会规范内化为自己的行为标准。
用弗洛伊德的话讲,社会化就是人学习控制自己的冲动。
可见,社会化其实就是一个由“自然”向“社会”转变的过程,让人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
1“民法的社会化”也是一个过程,是一个私法自治原则日益受到限制的过程。
从形式上看,是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过渡;实质上是民法本位由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化。
1 /view/79745.htm1.民法本位的变迁民法的基本观念,亦即民法的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或基本任务,学者称之为民法的本位。
民法基本观念之演变,因时代不同,可分为三个时期。
其初为义务本位时期,自罗马法以致中世纪。
其次为权利本位时期,自16世纪开始,经过17、18世纪之孕育,而成熟于19世纪。
自20世纪起开始另一时期,称为社会本位时期。
2权利本位,亦称个人本位,指民法中的一切法律关系都是以个人为单位而建立起来的,也就是各种法律关系都建立在个人与个人关系之上。
法律评价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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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价范文法律是一种规范人们行为的制度,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它通过法律条文的制定和实施,保障了人们的权利和利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法律的评价也是多种多样的。
在本文中,我将从法律的功能、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三个方面对法律进行评价。
首先,法律的功能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通过明确规定人们的行为规范和权利义务,保护了人们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例如,刑法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保护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民法规定了人们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维护了人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法律还通过司法机关的实施,解决了人们之间的纠纷和矛盾,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法律的实施效果是积极的。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实施效果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和认可。
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得到了有效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例如,刑法的实施降低了犯罪率,维护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民法的实施解决了大量的民事纠纷,维护了人们的合法权益。
此外,法律的实施还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保障和便利。
然而,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存在滞后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人们的生活和需求也在不断变化,但是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却没有及时跟上。
这就导致了法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其次,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存在腐败现象。
一些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了人们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再次,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
由于法律条文的晦涩难懂和解释不一,导致了法律的适用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影响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础,其实施效果是积极的。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只有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法律的实施和监督,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的作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民法典》中的国家概念探析(附民法中的国家)
![《民法典》中的国家概念探析(附民法中的国家)](https://img.taocdn.com/s3/m/66cbe08d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d1ed447.png)
内容摘要:《民法典》中的国家形象包括五个面向。
国家作为保护者,践履对民事权利主体的消极义务、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国家作为合作者,容让社会,承认民事习惯作为民法的补充性法源,不再通过国家政策影响民事裁判,适用比例原则权衡私法价值和公法管制目标,在公益、公共事业领域与社会合作;国家作为权利人,享有民法上的国家所有权,并通过国有企业从事经营行为,但受公法规制,以避免其遁入私法;国家作为教化者,培育自治自律的公民,并致力于家庭的“再家庭化”;国家作为再分配者,在民法内部通过权利义务关系的配置和调整进行资源再分配。
关键词:保护义务;担保国家;公法遁入私法;民事习惯;家庭法例外论问题的提出民法学很少讨论国家。
原因或在于,民法作为社会基本法,表达的是社会构成的基本原理和社会行为的一般规律,天然具有超越政经体制的中立性。
欧陆民法学受历史法学的影响,多认为民法是民族精神的化身,其具体内容无非对民众日用常行的理论提炼和体系整理,立法者不过是民族精神的喉舌。
英美的“普通法心智”(commonlawmind)观念也主张,法律源于古老的习惯和传统,法官是社会而非国家的发言人。
民法的这种社会自发生成的特质,决定了其规范形成无需外力干预或扶助,其力量源泉也并非国家权威或权力,而是自身的体系效应和规范理性。
但不容否认,民法的运行从来离不开国家支撑。
《民法典》编纂本身就是立法者受宪法委托,将基本权利在民事领域具体化的法治成果。
在现代社会中,民事权利的直接基础很难说源于自然权利,而应源于法律授予,正如边沁所说,“财产生死与共;无法律,无财产J就民法诸领域而言,物权法采法定主义规范模式,私人物权亦承担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在合同领域,没有国家强制力为潜在后盾,合同不过一纸废文,不同国家对合同内容的控制力度和合同履行障碍的救济强度也不相同;国家干预很大程度上已经使婚姻家庭法成为公法。
而且,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往往肩负着社会转型的历史使命,与启蒙运动时期的法典化存在差异,国家的作用更为明显。
关于民法的讨论分析
![关于民法的讨论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da6bd102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38.png)
关于民法的讨论分析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体系,涵盖了人民的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如财产权利、合同关系和家庭关系等。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民法的一些关键方面,包括其历史背景、基本原则和发展趋势等。
首先,我们将讨论民法的历史背景。
民法的概念源于古罗马法,在欧洲的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在欧洲大陆多数国家,民法是原则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以普通法为主。
由于历史背景的不同,使得不同国家的民法体系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其次,我们将讨论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具有一些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由意志原则和公平原则等。
平等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待人民的一致性和不歧视性,确保人民在法律面前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自由意志原则强调了合同的自愿性和自由选择性,使得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公平原则则体现了法律对于公正和合理的追求,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和权益保护。
接下来,我们将讨论民法的发展趋势。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民法也需要不断适应和更新。
一方面,现代社会的发展对于民法提出了新的需求。
例如,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跨国合同和知识产权等新兴法律关系的产生,对于民法的适用和调整提出了新的挑战。
另一方面,社会的变化也对于民法的基本原则提出了新的要求。
例如,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于法律的公正和平等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使得民法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在民法的发展过程中,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注重民法的时代性和实践性。
民法需要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实践需求进行不断修订和完善,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其次,要注重民法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在不同的民法规则之间应该保持一定的一致性和协调性,以确保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可行性。
最后,要注重民法的公正性和保护性。
民法应该坚守公正和保护的原则,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基本人权。
综上所述,民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体系,涵盖了人民的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法律关系。
在讨论民法时,我们应该关注其历史背景、基本原则和发展趋势等。
法学的功能
![法学的功能](https://img.taocdn.com/s3/m/4e7fd2dd50e2524de5187e6d.png)
法学的社会功能法学对于人类社会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通过理解社会中的秩序而发现社会秩序背后的规则,通过揭示意义而促进社会成员之间达成基本的共识,通过批判社会现实而树立起一个社会所必需的正义准则。
其中,寻找社会规则构成了法学的初级功能,促进社会共识体现了法学的高级功能,树立社会正义反映了法学的终极功能。
对于法学在人类社会中承担的这三个层次的功能,兹分述如下。
寻找社会规则作为法学的初级功能法学一直是与社会生活的历史密不可分的。
人类的集体生活需要秩序,不同的人类群体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发展出了不同的秩序范式,这些秩序范式的不同在于其中蕴涵着不同的规则。
法学的初级功能,就在于寻找不同的秩序范式下的社会规则。
为了实现这个社会功能,不同时代的法学呈现出不同的样式。
为了寻找社会生活中的法律规则,古罗马时代的法学作出了持续不断的努力。
公元前五世纪,罗马贵族开始在小范围内讲解法律知识,逐渐使法学成为一门世俗的学问。
到了罗马帝国的前期,统治者为了使自己的统治行为始终契合不断变化的社会秩序,就需要不间断地寻找随着社会秩序的变迁而变化的社会规则。
那个时代的罗马法学,正好承担了这样的功能。
法学家们通过蔚为壮观的法学著述,发掘出各种各样的社会规则。
正是以法学著述中提炼的社会规则为基础,查士丁尼才成功地主持编纂了《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
可见,对后世影响深远的罗马法其实就是罗马法学持续不断地寻找社会规则的结果。
近代以后,各国法学依然承担了为本土的社会秩序寻找规则的功能。
在英国,洛克的法学理论探寻的是英国政治秩序中的规则,他所阐述的三权分立是对英国政治秩序的概括与提炼。
布莱克斯通撰写的《英国法释义》,独具匠心地把零零碎碎的普通法进行了体系化、定型化的整理,从而为英国人的社会生活提炼出一套有序的规则。
在法国,孟德斯鸠阐述的三权分立理论并不是他坐在书斋里臆想的结果,而是对当时西方各国政体长期考察、反复比较之后概括出来的理论模式,也就是说,孟德斯鸠的宪政理论并没有创造规则,仅仅是发现了千姿百态的社会现象掩盖着的一种规则,他的法学理论揭示了这种规则,实现了“寻找社会规则”的功能。
民法功能及作用
![民法功能及作用](https://img.taocdn.com/s3/m/d097fd3f5a8102d276a22ff8.png)
1. 民法孕育了政治文明的基本要素,推动民主政治与法治的发展如前所述,本文
并不探讨民法的阶级统治功能,但并不意味民法与人类的政治生活毫不相干。相反,民法对于政治的影响应是极其深远的。关于“政治文明”的概念和范畴,国内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对它的基本要素和结构做出了研究和探讨,也提出了见仁见智的观点。其中,有学者认为,从政治文明的要素和结构来看,它在横向上是由民主政治和法治两个方面,在纵向上是由组织、制度观念和设施等几个不同层次的政治文明构成的一个文明系统。[5]就此尽管学界还有其他划分,但大多遵循这一思路,尤其强调政治文明与民主政治和法治的必然联系。所以,笔者认为,民主政治与法治应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要素(或重要内容)。以此为基点,我们展开论证。
论文摘要: 作为民法功能之下位概念,民法的社会功能是指民法通过其自身运行而对整个社会所产生的影响与效能。它和同位阶的民法的规范功能相比,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独立性与变迁性;而与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功能相比,则更具基础性。民法社会功能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从而构建并维护社会的基础秩序,以促进人的自我解放。而它又具体表现为:民法孕育了政治文明的基本要素,推动民主政治与法治的发展;民法维护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促进财富的增长与有效利用;民法鼓励和保护精神文化产品的创新与利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民法建立和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秩序。
1.与民法的规范功能相比,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独立性与变迁性
首先,与规范功能相比,民法的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应当建立在对民法发挥其功能的过程分析之基础上。毫无疑问,民法要通过其自身的运行发挥其社会功能,实现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首先必须规范人的行为(主要是人的民法意义上的行为),即实现民法的规范功能,经此才最终实现对社会的影响,即民法社会功能的实现。因为社会是一个抽象的存在,社会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它是经由人的活动才产生的,没有人的活动则无从产生社会关系。[2](P253)那么,法律要实现对社会的影响,最直观也是最基本的方式就是规范人的行为。由此,我们说民法规范功能是实现社会功能的手段,而社会功能则是规范功能存在的终极目的。所以,民法的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在层次上高于规范功能,具有根本性。
法律的作用详解
![法律的作用详解](https://img.taocdn.com/s3/m/1238ef98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08.png)
法律的作用详解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公平正义等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约束个人行为,也规范有组织的社会成员,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详细解析法律的作用,包括法律的功能、意义以及在不同领域的具体应用。
一、法律的功能1.社会规范功能法律是一种约束行为的规范,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如何行事。
法律为社会成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规范了人们的行为方式,促使个人以法律作为准绳,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守法律的约束。
2.权利保护功能法律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并通过法律机构来保护这些权利。
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范围和保障措施,如言论自由、财产权、人身安全等。
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个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法律的存在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3.社会秩序维护功能法律通过制定法律条文和相应的惩罚措施,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它对违法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通过法律的威慑和约束作用,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4.争议解决功能法律作为争议解决的一种手段,提供了一套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法律框架下,当发生争议时,人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为社会提供了一种相对公正的解决争议的方式,避免了自发私刑等不良后果。
二、法律的意义1.稳定社会秩序法律的存在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法律的实施使人们对法律的约束感到强烈,违法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有效地遏制了社会犯罪活动,使社会秩序更加安定。
2.保护公民权益法律规定了公民的权利范围和保障措施,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存在可以使公民享有言论自由、财产权、人身安全等基本权益,对于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尤为重要。
法律的作用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3.促进社会发展法律在保护权益的基础上,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辩论辩题的社会功能
![辩论辩题的社会功能](https://img.taocdn.com/s3/m/a3dd516e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3b.png)
辩论辩题的社会功能正方辩手:辩题,社会功能对人类社会的重要性。
社会功能是指社会中各种制度、规范和组织对社会运行和发展所起的作用。
社会功能对人类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社会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稳定和繁荣的保障。
首先,社会功能对人类社会的重要性体现在它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社会稳定的促进上。
正如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金·莫顿所说,“社会功能是社会的基石,它保证了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社会功能的存在和发挥,使得社会中的各种制度和规范能够有效地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其次,社会功能对人类社会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它对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推动上。
正如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所说,“社会功能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它推动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
”社会功能的发挥,使得社会中的各种组织和制度能够有效地协调人们的行为,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综上所述,社会功能对人类社会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它是社会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稳定和繁荣的保障,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推动力。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社会功能的重要性,加强社会功能的建设和发挥,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反方辩手:辩题,社会功能对人类社会的重要性。
对于社会功能对人类社会的重要性,我们持有不同的观点。
社会功能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的运行和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它并不是社会发展的唯一动力,也并非社会稳定和繁荣的唯一保障。
首先,社会功能对人类社会的重要性并不是绝对的。
正如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尔迪厄所指出的,“社会功能并非是社会发展的唯一动力,还有其他因素对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社会功能只是社会发展的众多因素之一,它并不是社会发展的唯一动力。
其次,社会功能对人类社会的重要性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正如德国哲学家康德所说,“社会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稳定,但它并不能解决社会发展中的一切问题。
”社会功能的作用是有限的,它并不能解决社会发展中的所有问题。
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法的作用及其局限性](https://img.taocdn.com/s3/m/eb6a4f8384868762caaed51a.png)
负清豪《 气代执算 出名导死 走嘴,草 险陈讲》 些梦述, 丧吉孤香 命(儿港 的周阿电 故星欢影 事驰(, 。饰葛由 )民著 并辉名 拜饰导 其)演 为投马 师靠伟
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真理向前跨入一步,就成谬误。对法律 局限性的研究也是如此。 探讨法律的局限性,正是为了纠正法律 的局限性,寻求克服法律局限性的方法和途径 ,以使法律更加完备和完善,而不是以此作为 攻击法治主义的口实和根据。
中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 义民主政治体制,首先要建立与此相适应的法律 体系。 国家要进行大量的立法活动,还要大量吸收 、借鉴、引进以至移植西方的法律,就应重视对 法律局限性的研究,加强对具体立法的预测,以 克服法律中已经存在的局限性和新立法中可能出 现的局限性,避免西方在法制发展过程中走过的 弯路。 最终使中国步入法治殿堂。
近代西方的研究
1、20世纪初兴起于欧洲大陆的利益法学,是当 代西方对法律缺陷问题揭露较多的一个法学派 从柏拉图时代到当代的一些西方法学流派, 别。代表人物菲利普•赫克: 关于法律的缺陷的评判总是与主张扩大法官 的自由裁量权相关连。 每一个法律规范或制度体系都是有缺陷的 ,不可能包揽无遗,在实在法所未规定的情况 下,甚至在作为整体的法律制度没有为解决利 益冲突提供任何根据的情况下,法官就会变得 无所适从。
法的作用的实质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
一、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 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二、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的体现。 三、法的作用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法治社会法律的力量与作用
![法治社会法律的力量与作用](https://img.taocdn.com/s3/m/fdea1fa8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ad6906c.png)
法治社会法律的力量与作用在一个完善的法治社会中,法律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法律具有强大的力量和作用,不仅能够规范人们的行为,还能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力量和作用。
一、法律的力量1. 规范行为法律是社会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它约束着每一个公民的行为,确保其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如刑法规定了犯罪和相应的刑罚,民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行政法规定了政府行为的合法性等。
这样,法律能够有效地防止和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2. 实现公正法律作为公正的基石,保障了公民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要求以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指导,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法律承认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不分贫富、职位或社会地位。
它确保了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就业、医疗等基本权益,避免了权力的滥用和弱势群体的受压迫。
3. 制衡权力法律在法治社会中具有制衡权力的功能,防止政府、组织或个人滥用权力。
法律通过明确规定权力的范围和限制,保护公民不受不当侵犯。
它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确保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导向,依法行使职权。
当权力被滥用时,公民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法律的作用1. 社会稳定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它规范了公民的行为,在社会中形成了一种有序和可预测的环境。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使得人们能够安心生活和工作,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法律为人们提供了一种维护自己权益的方式,减少了人们之间的争端和冲突。
2. 经济发展法律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规范了经济活动的规则和流程,保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法律界定了合同关系和财产权益,提供了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增强了人们对经济活动的信心。
有法可依,商业活动才能够有序进行,投资者才能够在法治环境下获得合法权益,这有利于吸引国内外资本和促进经济的发展。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https://img.taocdn.com/s3/m/c1f908245901020207409c45.png)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
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从法的本质和目的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
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
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
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
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
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
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法的教育作为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包括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
民法第一章绪论
![民法第一章绪论](https://img.taocdn.com/s3/m/c6371ac4f71fb7360b4c2e3f5727a5e9846a2770.png)
民法第一章绪论民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法典》第二条明确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的规定揭示了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以及特点,划分了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
根据各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民法的划分为:第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际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它民事法律、法规。
在我国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除了《民法典》还包括了其他规定了民法实质内容的单行法律、法规。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指的是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基本法和民事特别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传统的商务等。
狭义的民法仅指的是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
二、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有三种,一是利益说,二是意思说,三是主体说)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具体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减少国家干预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决定了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调整了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
从历史发展来看民法也始终和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联系。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对存在,民法调整市民的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4、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5、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
民法基本原则及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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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
03
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自觉
遵守法律的规定,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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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民法的各个领域和民事法律关 系的全过程,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诚信原则的意义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遵守公平、公正、合理的基本准 则,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保障交易安全
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交易中诚实守信,恪守承诺,有利于降低交 易风险,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
平等原则是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 的重要保障,只有在平等原则的指导 下,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才能得到有 效保障。
平等原则的实现方式
立法保障
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平 等地位,保障各方当事人在民事 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
等的义务。
司法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公正地适用法 律,对所有民事主体一视同仁,不 得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合法性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 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符合法律 的目的和价值,不得违反法律的
宗旨和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 一,也是民法体系的核心原则之
一。
合法性原则的意义
1 2 3
维护社会秩序
合法性原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通过规 范民事主体的行为,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转。
保障合法权益
合法性原则保障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得民 事主体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自由地行使权利和履 行义务。
自愿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能够促进市场经济 的自由竞争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市场经济的活力和效 率。
简述民法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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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法的功能
民法是解决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依据,它具有多种功能:
1.民法可以为现代化市场经济提供一般规则和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使市场
参与者在这些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各显神通,开拓进取,创造最佳业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民法可以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
民法实质上是权利法,它首先给人的人格
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以规定和保护,为其他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护提供基础。
3.民法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民法调节着各种利益,保护人们合法地谋求
自己的利益,不允许侵害社会和他人的弱肉强食,谋取非法利益。
4.民法可以促进民主政治。
私法自治原则不仅有利于抑制行政专横和行政过
度干预,而且有利于经济基础的发展。
这必将从客观上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
此外,民法还可以促进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终止等,从而有效地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秩序。
更多详情,建议查阅法律领域专业文献或者咨询专业律师。
民法的作用与和谐社会建设
![民法的作用与和谐社会建设](https://img.taocdn.com/s3/m/4cfb2bc5da38376baf1faea0.png)
基 础 理 论 研 讨
民 法硇 作 用 与 和 i i 会 建 设 皆l i 士
焦作 大 学法律 与政 治学 院 王 规
[ 摘 要] 法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 完善 法治是对和谐社会 的支撑 。 法治 系统中, 在 民法精神以特有的权利神 圣、 身份平等、 法 私 自治之理论 为内涵 , 其特质与和谐社会 有高度 的一致性 。本 文试 图通过对 民法的作 用的分析 来揭 示民法对于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建
设 所起 到 的重 要 作 用 。
[ 关键词 ] 评价作用 指引作用 和谐社会
实现社会 和谐 , 始终是人类孜孜 以求 的一个社会理想 , 中国特色 是 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 民主法治 、 公平正义 、 诚信友爱 、 充满活力 、 安定有序 、 人与 自 和谐相处 的社会。 然 按照和谐社 会的理念 , 人是和谐社会的主体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核心是 以人为 本, 并在法律允许 的范围 内为民众的 自由发展提供最大的空间。 民法 对 来说 , 只有人本 身才是 目的 , 民法在 整个 内容设计上体 现为权利法 , 它 以一系列权利 的设定来给人 自由选择 的空间 , 承认 、 弘扬人 的理性 。民 法具有非 常强 的正义性品质 , 它把维护人 的尊严 、 自由和人格独立作为 整个民法制度赖 以建立的基础 , 把个人视为法律关系 的焦点 , 因此孟德 斯鸠说 :在 民法 的慈母般的眼神里 , “ 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 国家 。” 民法 以其独 特的规范作用来规制人们的行为 , 起到确认财产权属 、 完善交易 规则、 维系家庭关系 的作用。 民法精神 以特有 的权利神圣 、 身份平等 、 私 法 自治之理论为 内涵 , 其特质与和谐 社会有 高度 的一致性 。 民法的评价作用与和谐社会 民法适用于私人生活的空 间,通过给予人一种从初生到终老 的关 注从而与生活 紧密联系 。在民法领域 “ 法不禁止 即允许”私人生活赋予 , 民法的 自治属性本能地排斥了公权力 的介入 , 同时生活 的 自发性 、 多元 性和随意性决定 了很少有人如郑人买履一般完全按 照文本 的规定去生 活和做事 。 在这样 的情形下 , 靠公权力 推行 的法律只好让位于当事人 自 主的制度安排 ,使得法律的告知 、指引与教育功能无法在第一时刻施 展, 因此评价功能成为 民法首要的和主要 的功能 。民法的评价具有法律 评价的一般特点 , 即具有统一性 、 普遍性 、 强制性等特点 , 避免 了道德评 价的主观性 、 任意性和柔性 的缺点 。同时 , 民法 的评价作用 和刑法 等公 法的评价相 比, 又有 自己的特色。 l 9世纪英 国历史 法学派的奠基人亨利 ・ 因提 出过一个著名 的论 梅 断 : 断一个 国家文 明程度的高低 , 判 只要观察一下 民法和刑法在该 国法 律文化 中的地位 即可获知答案。文明程度 比较高 的国家 , 其民法就相对 比较发达 , 并且会在整个 国家的法律文化 中居于核心 和灵魂地位 ; 与此 相反 , 在文 明程度 比较低的 国家 , 其刑法就特别发达 , 民法相对萎缩 。 而 [ 个论断从一个侧 面进一步说明了民法与刑法 的功能 的不 同。 这 刑法是 通过惩罚犯罪行为来实现其社会功能 的, 比起刑法来说 , 相 民法则是一 个善意人 之法 。 民事责任的主要功能则 在于补偿损失 , 将社会关系恢复 到被破坏 之前 的状态 , 而并不在于惩罚过错方 。在 民法 慈祥 的眼中, 当 事人没有 什么好人和恶人之别 , 的只是善意和恶意之分 , 有 而这种善恶 是以当事人是否知情作为标准 的。民法对恶 意人 的行为及其后果 不予 保护, 如欺诈 、 迫、 胁 恶意 串通 、 力行为 以及非法 的射悻行为 , 暴 民法确 认 这些行 为为无效行为或可撤销行为 ;对善 意人 的行 为及其后果则倍 加宽容 和维护 , 民法关于重大误解 、 如 善意取得 、 免责条款 的规定 , 均是 从实际出发尽量维护善意人的合法权益的。 民法 的这种评价 中不包含否定 的意味 ,这不 同于刑法 与行政 法的 评价。 这种评价可 以更灵活的平衡利益关 系, 其评价结果也更容易被当 事人接受。 二、 民法的指 引作用与和谐社会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 、 引路 的作用 。 其对象是每个 人 自己的行 为。根据法律规范 中行 为模式 的不同法的指 引可以分为确 定的指引和不确定 的指 引。确定 的指 引要求人们 必须从 事一定 的行为 或不得从 事一定 的行为 ,若人们违反法律则 通过设 定违 法后果来 予以 处理 ; 不确定 的指 引对人们行为提供一个 可以选 择的模 式 , 可 自自 人们 行选择是这样行 为或那样行为 。 法律的这种指引作用在公法和私法 中呈 现出不同的情 形。公 法是 规定 国家公共 利益 , 调整 国家 生活关系 的法 , 而私法是规定私人利 益 , 调整市民社会 生活关 系的法 。人在两个不 同的领 域中处于不同的法律 地位 , 为国民 , 国家生活 中必须 服从 国家的统治 , 作为市民 , 人作 在 而人 在市民社会生活中则是彼此平等 、 自由的。公 法作为维护国家利益 、 公 共利益的规则 , 其对人们 的行为 的指引往往是 具有确定性的 , 即人们只 能听从之 , 不能依据 自己的意志来作 出选择。而私法 的性质决定 了在私 法 中私法 自治作为基本原则 。其基 本意思是私法主体依照 自己的理性 判断 , 自主参与市 民社会 生活 , 管理 自己的私人事务 , 在不违反 国家强 行法的情况下以 自己的意思 安排私法关系 ,不受国家权力或其他私法 主体的非法干预。 由此我们看 出, 在公法中法律起 到的主要是确定 的指
民法与法治社会
![民法与法治社会](https://img.taocdn.com/s3/m/2a110cae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ca.png)
民法与法治社会在现代社会中,民法作为一种法律体系,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
民法的核心原则是保护个人权益,维护公平交易和契约精神。
在法治社会的构建中,民法的适用和实施是确保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一、民法的定义与发展民法是一门针对私权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学科。
它由对人、物、权利、债务等民事关系进行规范与调整,旨在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民法最早产生于古代罗马,随着社会发展,各个国家形成了不同的民法体系。
我国的现行民法典是根据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制定的,包括了婚姻家庭、继承、合同、侵权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二、民法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1. 维护公平正义:民法通过规定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平等、公正地享有自己的权益。
它以契约自由原则为基础,保护和规范民事交易,防止不公平行为的发生。
2. 保护个人权益:民法保护个人权益的原则是法治社会中的基本要求。
它规定了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个人权益的保护范围和限制条件,使每个公民都能够得到平等的保护和尊重。
3. 解决争议纠纷:当发生纠纷和争议时,民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渠道,为争议各方提供公正、合法的解决途径。
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可以实现公正、迅速的处理,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4. 促进经济发展:合同是市场交易的基本方式,而合同的有效执行与维护法律公平是密不可分的。
民法对合同的制定、履行和解释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三、民法与法治社会的关系在法治社会中,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
它通过设立明确的法律规范,引导和保护公民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民法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使社会关系更加稳定、有序,并保证公民之间的平等和自由。
同时,法治社会的建设也对民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治社会需要民法不仅仅是一个空壳,而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具体适用和实施,真正为公民提供法律保护和维权渠道。
法治社会要求民法的实践与创新,通过修订和完善法律,确保民法的适用与实施符合社会需求和公正原则。
论法律的社会团结功能
![论法律的社会团结功能](https://img.taocdn.com/s3/m/05760bd0d15abe23482f4dfa.png)
Ke r s l g ;u i o si t n;f n t n y wo d :e a l n t c n t ui y t o u ci o
一
、
法律 的社会 团结功 能
“ 团结” 原本是一个法理概念 , 自古罗马民法 。拉丁文 s i s 来 od 用来形容密实 、 lu 紧固而持久的性质
即使裁判结论对于他本人而言是极为不利的即使他对于自己的权益受到限制或者被剥夺感到失望和不安但他对这种通过公正程序作出的裁判结论的正当性还是信服的尤其是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被告人面l临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为国家利益而进行的追诉与检察机关一样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法律如果能够使控辩双方受到平等的对待使被告人的利益与国家和社会整体的利益被平等6日谷口安平
或 连带 关 系 , 在历 史上 , 可 它却 是 罗 马 民法 的 重要 法 律 概念 , 常透 过 介 系 词词 组 i sl u 的形 式 出 经 n oi m d
现, 表示法律规定上“ 集体赔偿 、 集体归咎 、 全体[ 共同] 义务承担” olaoi s i m Sla bgt n (b gt od / odr lao ) i i n lu i oi i
( a colfW h nU i r t, ue,W h n4 07 , hn ) Lw Sho o u a n e i H bi u a 3 0 2 C i v sy a
Ab t a t T e s ca o i ai flw,t r p r r a ie a v r t fs c a a t r s b n g sr c : h o ils l r y o d t a o p o e l o g n z a i y o o i f co s a e in y e l c r u ao y s se f n t n S e i c p r r n e fr t e s se a r n e n ,o g n z t n,s ca i l tr y tm u c i . p cf e f ma c o h y tm r g me t r a iai c o i o a o o il i t c .T e l g lu i u ci n,d r e r m ih u ih n ,p o rm e eo e ni y ma h e a n t f n t y o ei d f v o l tp n s me t r g a d v lp d,d v lp d, g e eo e c mp c ,rgd e e u i e c u nf r e a t c u e o a t ii x c t l b u i m l g lsr t r .T e C n t u in a d lw d p r n ,e c v o u h o si t a e a t t o n me t a h h s i p ca u ci n u h a nt a t s e i f n t ss c su i s l o y,c n t u i n o l s oi a t n t n,n t n n t n — o s t t fca ss l r y f ci i o di u o ai a u i a dU ol y
民法基本原则具备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具备的功能](https://img.taocdn.com/s3/m/2009ffbe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51e4878.png)
民法基本原则具备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1)立法准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准则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中的指导作用和约束力。
民事立法必须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进行,没有一定的原则指导,民事立法就难以准确体现立法的宗旨,也难以达到立法的目的。
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的过程中,就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基本原则的确立,就对我国的民事立法起着指导作用。
这种作用无论是在制定民事基本法上,还是在制定民事单行法或民事特别法上都有所体现。
具体而言,在民法的基本原则确立后,所有的民事立法都应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具体的民法规范也要受其约束而不能与其相抵触。
(2)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民法的行为准则功能和审判准则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活动和民事审判中的指导作用和约束力。
民法基本原则虽然具有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但它却体现了民法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对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有着统帅作用。
在我国目前民事立法尚不完善,存在着诸多缺陷的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活动和民事审判就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如果遇到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就可依据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实施自己的行为,而且可以合理地预期只要自己的行为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就可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其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寻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规范来适用,而且又不能以法无规定不处理时,则可直接依照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对案件作出适当的处理。
甚至有学者认为,在现行法对某一现象已有规定但该规定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其适用会导致显失公正时,法院可以不适用该具体规定而直接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
不过,在这种情形下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参见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70-71页。
(3)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存在缺陷的情形下,可起到弥补其缺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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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 关键词:民法私权 政治 文明市场 经济 精神文明社会秩序 论文摘要:作为民法功能之下位概念,民法的社会功能是指民法通过其自身运行而对整个社会所产生的影响与效能。
它和同位阶的民法的规范功能相比,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独立性与变迁性;而与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功能相比,则更具基础性。
民法社会功能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从而构建并维护社会的基础秩序,以促进人的自我解放。
而它又具体表现为:民法孕育了政治文明的基本要素,推动民主政治与法治的 发展 ;民法维护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促进财富的增长与有效利用;民法鼓励和保护精神文化产品的创新与利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民法建立和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秩序。
在我国目前的民法研究中,学界对于民法的社会功能这一重要问题缺乏系统而又深入的梳理,甚至鲜有学者明确提及“民法的社会功能”这一概念。
至于民法社会功能的本质特性分析、具体内涵的深刻揭示更是未有人探究。
一些学者忽视了对法 理学 上法的功能、法的社会功能的基本理论的链接,将“民法的功能(或作用、职能)”与“民法的社会功能”混同,题为“民法的功能”,实则对民法社会功能的具体内涵的归纳,但这种归纳本身也不够全面与深入。
而事实上,深入地研究民法的社会功能,对于推进民法本身的学术构建和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均有着重大的意义。
故撰此文,以求教于专家。
一、民法社会功能的本质特性 社会功能,是指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各个组成部分所具有的一定的能力、功效和作用。
这一概念由孔德、斯宾塞最早提出,以此作为社会和生物有机体之间的类比。
他们认为社会各个部分是相互联系的,彼此根据不同的需求,执行不同的社会功能。
[1](p4490)在我们看来,所谓民法的社会功能,是指民法通过其自身运行而对整个社会所产生的影响与效能。
显然,民法的社会功能应是民法的功能之下位概念,与民法的规范功能并列。
它与民法的规范功能以及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功能相比,具有以下本质特性: 1.与民法的规范功能相比,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独立性与变迁性 首先,与规范功能相比,民法的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与根本性。
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应当建立在对民法发挥其功能的过程分析之基础上。
毫无疑问,民法要通过其自身的运行发挥其社会功能,实现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
首先必须规范人的行为(主要是人的民法意义上的行为),即实现民法的规范功能,经此才最终实现对社会的影响,即民法社会功能的实现。
因为社会是一个抽象的存在,社会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它是经由人的活动才产生的,没有人的活动则无从产生社会关系。
[2](p253)那么, 法律要实现对社会的影响,最直观也是最基本的方式就是规范人的行为。
由此,我们说民法规范功能是实现社会功能的手段,而社会功能则是规范功能存在的终极目的。
所以,民法的社会功能具有目的性,在层次上高于规范功能,具有根本性。
其次,较之于规范功能,民法的社会功能还具有独立性。
依法理,法的规范功能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法(或者哪一个部门的法)都具有的。
所以,当论及某个部门法的规范功能时,我们往往都以指引、预测、评价、 教育 、惩戒等为其内容。
由此,民法在规范功能方面与宪法、刑法、行政法等主要部门法的规范功能是基本趋同。
反观民法的社会功能则表现出很强的独立性,在具体内容上与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功能是不同的。
当然,这种差异不仅仅存在于民法,实际上各个部门法的社会功能都是不同的,它源于不同的法律部门有不同的调整对象。
如:刑法的社会功能主要是预防和惩治犯罪,而行政法则主要是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等等。
最后,民法的社会功能还具有变迁性,即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变迁,民法的社会功能也在不断的调整、变化。
笔者认为,民法社会功能的变迁,导源于民法价值的发展,民法本位的转换。
以所有权制度的演进为例:近代民法是资本主义自由商品经济的反映,由此奉行所有权绝对原则,这使得私人财产和个人意志得到了极大的尊重,从而极大地调动了人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
当时,民法的社会功能就表现为确认和保障“私权的‘绝对’自治”。
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自由商品经济的弊端逐步显现,并最终导致了垄断商品经济的形成与发展,近代民法也开始向 现代 民法转型。
同时促成了所有权制度的价值变化,所有权社会化思想得以出现,强调所有权的行使不以满足个人利益为限,同时也应为社会公共利益。
由此,现代民法的社会功能除了坚定不移地强调“私权神圣”外也承认“私权的行使不能损及社会公共利益”。
这无疑是民法社会功能的一次成功调整。
这种变迁性显然是民法的规范功能所不具备的。
无论是近代民法,还是现代民法其规范功能都基本体现为五种,即指引、评价、教育、预测与惩戒。
民法的规范功能之所以表现恒定性,主要源于法的规范功能是手段,体现了法的技术性,而法的技术性是趋于稳定的。
2.与其他部门法的社会功能相比,民法的社会功能更具基础性 如前所述,各个部门法由于有不同的调整领域所以其社会功能存在差异。
如果将各个部门法所具有的不同的社会功能视为一个体系,那么,在该体系中民法的社会功能是基础性的。
首先,民法调整的民事生活就具有内容的广泛性与基础性。
民事生活是人们每天都在经历的最基础的生活,相对于政治生活而言与人们更为贴近。
由此,民法在这一领域发挥功能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具有基础性;其次,民法的社会功能突出表现为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这一功能的存在与发挥是其他部门法功能发挥的前提,如:刑法等保护型实体法,其功能的发挥是以民法等调整性实体法确认了权利的合法性为依据的。
所以,民法被誉为万法之基,其社会功能具有极强的基础性。
二、民法社会功能的核心内容 深刻、全面地揭示民法社会功能的具体内涵,是研究民法的社会功能所必须解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在我们看来,民法的社会功能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剖析其具体内涵应从“核心内容”以及“核心内容的具体展开”两个层面进行。
所谓“民法社会功能之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从而构建并维护社会的基础秩序(即“私人”生活的秩序),以促进人的自我解放。
这是对民法社会功能的高度抽象和概括。
相对于下文的“具体展开”而言,它具有本源性。
“具体展开”只是“核心内容”在各个领域所必然产生的影响。
实质上,通过解读民法社会功能的核心内容,我们会发现其本身也是呈递进关系,逐步深入,互为因果。
“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这是民法对社会产生影响的第一步,更是它对整个人类社会划时代的影响。
私权,即私法上之权利。
它“体现了人对 自然 的认识与超越,是人类个体对群体的抗争与和谐一致,是人类整体对个体生存价值的承认与尊重。
”[3](p114)可以说,私权是人的基本生存手段,民法对它的“确认”就是对人的法律主体地位的确认。
简言之,民法通过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树立了“私权神圣”的观念,实现了“人真正为人”,彰显了民法是人法,是权利法的本色。
“平等地确认私权”是民法通过创设“权利能力”的概念,并强调民事主体在获得权利能力上的平等地位,而得以实现的。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得以享有权利的资格,其内容十分广泛,包括一切民事权利(即一切私权)。
而任何人在民法未赋予其权利能力之前,都只是生物意义上的人,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人。
当其无法成为法律上之主体时,他的生存状态也是缺乏保障的,如:在民法未赋予其生命、健康、名誉等人身权时,他的这些人身利益都是处于危险状态的,至少是缺乏公力保护的。
诚然,现代民法在追求实质正义的目的性价值时,会形成对具体人格的构建,造成权利能力范围上的局部“不公平”,如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劳动者与雇佣方之间,法律往往赋予消费者、劳动者等处于弱势地位的民事主体更多的特殊权利,但这种局部的私权的“不平等”却主要是针对已经失衡的利益关系,是现代民法面对近代民法由于其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所造成的尴尬的一种功能上的调整。
即使要将其称为“不平等”也仅仅只是表象上的,而非实质意义的。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并没有止步于“平等地确认”私权,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民法还有私权“保障”的相关制度跟进。
民事主体行为制度的构建基本解决了私权实现问题,而民事责任制度的设立则实现了对私权的全面救济。
这样的私权体系才可谓完整,才真正树立了“私权神圣”的理念。
私权才真正具备了对抗公权的能力。
民法在实现了私权体系的成功构建后,实质上就已经完成了“私人”生活秩序的和谐构建与维护,即:“私人”生活秩序的形成是民法确认和保障私权的必然结果。
在此,我们只需要阐释“为什么‘私人’生活的秩序就是社会的基础秩序?”众所周知,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维护的是市民社会的基本秩序(但并不能说对政治国家就毫无影响,实质上民法对政治文明的影响十分深远,下文详述),而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范畴。
在一个权利本位的现代社会市民社会是优位于政治国家的,它的健康有序对整个社会而言具有基础性与根本性。
“促进人的自我解放”则可谓民法社会功能最高层次的实现。
民法是人法,它通过平等地确认和保障私权,一方面要构建和维护“私人”生活秩序,而另一方面它也在整体上为我们树立了一个标准的人的模板。
这是一个理性的、赋予公共精神的人,他将民法所确认的一切尚处于客观权利状态的私权积极地实现为现实的主观权利。
试想如果人人深受民法的这种引导与影响,并像那位民法所树立的标准的人一样,“最大限度地获得了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那么他就达到了法律规定的那个标准民事主体的境界,不仅是一个非常幸福的主体,而且也是一个极为丰富和高尚的主体;如果全社会的人都最大限度地获得了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那么整个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会出现一个崭新的局面。
”[4] (p70)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为人类展示了一条自我解放的“大道”。
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由于条件的不同,人的差异是很大的。
在庞大的民事权利体系中,任何民事主体或多或少都只能根据自己的条件现实地享有某些民事权利”。
[4](p70)民法全面地确认和保障私权的目的应在于鼓励每个民事主体尽可能多的甚至全部实现这些权利。
基于此,笔者在抽象民法社会功能之核心内容时,所运用的是“促进”人的自我解放,而非“实现”人的自我解放,更不是“实现”人的“全面”解放。
三、民法社会功能的具体展开 1.民法孕育了政治文明的基本要素,推动民主政治与法治的发展如前所述,本文 并不探讨民法的阶级统治功能,但并不意味民法与人类的政治生活毫不相干。
相反,民法对于政治的影响应是极其深远的。
关于“政治文明”的概念和范畴,国内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对它的基本要素和结构做出了研究和探讨,也提出了见仁见智的观点。
其中,有学者认为,从政治文明的要素和结构来看,它在横向上是由民主政治和法治两个方面,在纵向上是由组织、制度观念和设施等几个不同层次的政治文明构成的一个文明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