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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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深圳市城中村(旧村)(以下统称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城市规划编制的规范和标准,遵照《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关于深圳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技术规定。

1.0.2城中村改造模式分为综合整治和全面改造两大类型。

开展全面改造的城中村,必须按照本技术规定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开展综合整治的城中村,另行编制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1.0.3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其它上层次规划及《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为依据,对规划编制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目标、模式、功能定位、土地利用、建设强度、绿地系统、道路交通、公共与市政配套设施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1.0.4 专项规划编制区,是根据城中村改造工作和相关规划要求,结合城中村的特点和改造需要划定的开展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的区域。

专项规划编制区应当包括全部由该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特区内以原行政村为单元,特区外以原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为单元)的村民及受继单位保留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内的建成区域,并结合周边地块特点和规划路网结构,按照有利于整体开发制度和实施规划管理的原则划定。在需要进行成片改造或对多个改造项目实施整体协调的地区,也可将多个城中村及相关邻接地块整体划定为一个规划编制区。

1.0.5按照城中村的区位、规模、建设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差异,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分为A、B两类,不同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在内容和深度上各有侧重。

A类:特区外规模较大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专项规划以法定图则深度为主。

B类:特区内规模较小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专项规划以详细蓝图深度为主。

其它未包括在上述范围内的城中村,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管理需要,分别纳入A 类或B类。

对专项规划编制区内的保留整治区编制“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时,应服从专项规划的统一安排。

1.0.6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研究报告。规划文本是对规划各项目标和内容的规定性要求。

规划图纸是说明规划意图和规划方案的相关图示。

规划研究报告是指关于规划设计情况的技术性研究和说明的文字,是对规定性要求的论证和解释。

1.0.7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经批准生效后,在规划编制区内进行城中村改造以及相关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该专项规划。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是编制或修订涉及该规划编制区的法定图则以及其它相关规划的依据。

1.0.8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规定的实施效果及时进行客观总结,并根据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1.0.9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授权的部门。

2 规划原则

2.0.1 促进城中村与城市融合

城中村改造工作要以“建设国际化城市,统筹、协调、提升深圳市城市发展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为总目标。通过城中村的改造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城市空间的完善,推动特区内外一体化建设。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必须处理好城中村与周边地区的相互关系,协调城中村改造与周边城市地区的建设与发展,同时落实上层次规划要求,保证城中村与周边城市地区各项设施和用地的衔接,促进城中村地区与城市的全面融合。

2.0.2 建设节约型社区,促进可持续发展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应当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高度重视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珍视城中村积累的巨大财富,针对不同的建筑状况采取不同的改造措施,在建设过程中贯彻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的要求,积极利用各种措施和技术手段,努力建设生态协调的节约型社区,努力实现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和节约型经济的目标,促进可持续发展。

2.0.3 体现公众共识,建设和谐社会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应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调查有关各方的改造意愿,广泛开展公众咨询,促进公众参与,争取将规划方案在有关各方之间达成广泛共识,以保障建设单位、业主及居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避免在改造过程中造成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

2.0.4 合理布局,建设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应处理好规划编制区内各类用地之间的空间组织关系,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着重完善城中村地区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努力拓展开放空间和园林绿地系统,提高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为居民创造安全、健康、优美的生活环境。

2.0.5 因地制宜,强化可操作性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应深入了解现状特征和改造的市场条件,综合协调各方利益,根据各地区、各类型城中村的不同特点,多方论证规划方案的经济可行性与空间可行性,提出操作性强、科学合理、特色鲜明的改造方案。同时要处理好坚持刚性控制和保持弹性引导的关系,对涉及社会整体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关键指标与控制原则要严格控制,也要为依据市场条件和有关各方意愿进行合理调整留有适当的弹性。

3 编制内容与深度规定

3.1 控制内容

3.1.1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区可能包含拆除改造区和保留整治区两个部分。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控制内容是规划编制时必须研究和表达的基本内容,由针对规划编制区的整体以及其中的拆除改造区、保留整治区的规定共同构成。不同类型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其控制内容及深度要求有所区别。

3.1.2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针对规划编制区整体的控制内容包括:

A. 划定规划编制区;

B. 改造目标;

C. 功能定位;

D. 改造模式;

E. 改造策略分区及改造策略与建设管制规定;

F. 用地功能布局;

G. 开放空间和园林绿地系统;

H. 配套设施的总体对策和布局;

I. 道路交通的总体对策和道路网络构成;

J. 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可行性评价;

K. 改造影响评价,包括对环境、道路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四个方面的影响评价;

L. 其他要求,如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保护等。

M. 实施措施,包括分期实施计划和相关的配套措施。

以上控制内容,各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均应达到法定图则的深度要求。

3.1.3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针对拆除改造区的控制内容包括:

A. 土地利用:用地布局、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及相容性、开发强度、建筑总量及各类建筑量、绿地率及绿化覆盖率、居住人口及户数;

B. 城市设计:城市空间组织、景观环境设计、建筑形态控制;

C. 配套设施:各类公共和市政配套设施的控制;

D. 道路交通:地块内外部交通组织、道路及场地竖向、交通场站设施布局和控制要求、步行系统控制;

E. 市政工程:水、电、气、环卫、防灾等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的负荷预测、管网体系及设施控制;

以上控制内容,A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应当达到法定图则的深度要求,B 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应当达到详细蓝图的深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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