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解答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解答

1、出台《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发…2011‟31号)的意义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意见》明确了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费用,以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缴费基数、社保衔接、转移接续、单位责任等项规定。

2、凡失业人员都可以免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吗?

答:社保法规定,失业人员在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参加职工医保,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具体说来,只有在2011年7月1日后办理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和2011年7月1日前已经开始领取、7月1日后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3、如果我失业后申请了自谋职业,已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是否也可以免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答:不可以,因为您不符合“正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条件。《实施意见》里明确规定,不包括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谋职业人员。

4、我户籍在市南区,但在即墨市工作后失业,那我应该在哪里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答:应在失业登记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也就是说,您应该在市南区在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5、如果我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应该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无需个人单独办理参保手续。当您进行失业登记时,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会书面告知您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政策,并为您办理参保(续保)、缴费(续缴费)手续。

6、我因故未在规定的时间申领失业保险金,是否可以补办?

答:可以补办。您可以在次月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补领上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发放当月失业保险金时,为您补发上月未申领的失业保险金;如果您连续两个月未申领失业金,那您当期的失业金将被封存。

7、我是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实施这项规定,我的医疗保险费怎样缴纳?

答: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缴纳。

8、我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有没有个人账户金?

答:有。您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按照我市规定标准计入。

9、我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大额医疗补助金是否需要个人缴费?

答:需要个人缴纳的大额医疗补助金。具体办法是按照在职职工的规定每人每月5元从个人医疗账户中代扣代缴。

10、我符合条件,能享受多长时间的免费职工医保?

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也就是说,您领取多少个月的失业金,就能享受多少个月的职工医保。

11、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还能不能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

答:根据国家规定,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再执行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政策。

12、我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我2011年6月30日前生病住院的,7月1日以后才出院,那我的医疗费用应该如何报销?

答:7月1日之前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需要按照原规定到失业登记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7月1日及以后的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应按职工医保规定报销,此前已经按失业保险规定报销的,可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差报销手续。

13、我2011年7月以后生病住院,住院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您如果已自费结算,并已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的,按以下流程办理:持社会保障卡、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收据复印件(加盖失业保险经办报销章)、失业保险部门报销医疗费凭证原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差报销。其中,对按职工医保计算的报销额低于按失业保险实际报销额的特殊情况,按照报销待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个人不再办理补退手续。

您如果已自费结算,但未在失业保险部门办理报销的,按以下流程办理:1、出院结算日期距今在2个月以内的,个人可持社会保障卡、医疗费收据原件,回原就医定点医院补办联网刷卡结算手续;2、出院结算日期距今已超过2个月,或虽在2个月以内但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原就医定点医院补办联网结算手续的,个人可持社会保障卡、住院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收据原件,直接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报手续。

1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何时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2011年7月1日后,失业人员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当月起,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15、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是否累计计算?

答:累计计算。

16、如果我的失业金领完了,还没找到工作,可不可以继

续免费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答:不可以。当领取期满,或者出现了法定停领条件的(如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会及时为您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如您仍未就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愿选择参加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

17、我是外地户籍的人员,现在我市失业了,申请把失业保险关系及医疗保险关系转出青岛的,应该如何办理?

答:如果您尚未在我市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可向原单位参保缴费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转移申请;如果已经在我市办理了失业登记,向失业登记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转移申请。

经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您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和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当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18、我是本市户籍人员,在外地工作并失业,想把失业保险关系及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本市的,如何办理?

答:您需持户籍证明和转出地的失业保险待遇转移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和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