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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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
作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点击次数:315 (1998年12月30日第86次审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和执法水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案件审理流程是将整个案件审理程序有规律地组织起来,根据司法公正的原则和要求,按照案件审理流程的需要,实行严格的跟踪管理。

第三条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通过对案件审理程序进行有效的管理,以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由立案庭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流程中的不同环节,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

审判庭应当加强对本庭案件审理流程的管理。

第二章立案
第五条立案人员应按照立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案。

第六条立案后,应在次日内移送排期法官。

第三章送达
第七条立案后的送达一般由立案庭和法警支队负责。

法警支队在向立案庭签收送达的材料后2日内完成直接送达,并于送达后的次日将送达回证送交立案庭,遇到送达不能之情况,由法警支队与立案庭协商解决。

第八条刑事一审案件立案后2日内向被告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刑事二审案件立案后5日内向同级检察机关送达上诉状副本及一审裁判文书。

第九条一审民事、经济、知产、行政案件立案后5日内向有关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有关证据及诉讼须知等。

第十条起诉的同时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由立案庭在审查起诉的同时审查诉讼保全,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由立案庭出具诉讼保全裁定书并执行,当事人对诉讼保全提出复议申请的,由承办案件的合议庭负责复议审查。

第四章排期
第十一条立案庭在案件立案后根据有关诉讼规定,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合议庭,排定开庭日期、法庭。

第十二条排期的案件适用范围一般是各类一审、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十三条排期的案件原则上按照合议庭受理案件区域范围、案由类别或案号顺序进行。

第十四条排期法官接到案件后2日内安排开庭时间。

第十五条案件排期开庭时间为:
(一)刑事一审案件,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后的10日至20日为开庭时间。

(二)民事、经济、知产、行政一审案件,在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的15日至45日为开庭时间。

(三)刑事二审案件,在立案后的20日至35日为开庭时间。

(四)民事、经济、知产二审案件,在立案后的5日至40日为开庭时间。

(五)行政二审案件,在立案后的5日至25日为开庭时间。

第十六条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等案件,由排期法官与审判长协商,确定开庭时间。

第十七条审判长对开庭时间有异议,在接到案件5日内向排期法官提出。

排期法官认为异议有充分理由的可以变更排期。

第十八条:因管辖等特殊原因需变更开庭时间的,必须经庭长批准,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排期法官。

第十九条安排开庭时间的同时,确定庭审速录员和法庭。

第二十条开庭时间确定后,立案庭应向公诉人(检察员)、当事人、法定代理人送达出庭通知或开庭传票等。

其他出庭人员的通知由合议庭负责。

第二十一条立案庭在开庭通知等送达后的当日或次日,将诉状、立案表、庭审时间表、送达回证等汇总后通知审判庭主任书记员。

审判庭主任书记员接到通知后,次日内到立案庭签收卷宗。

第二十二条公开审理的案件,立案庭在排期确定后,将原告、被告(被告人)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审判法庭等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各合议庭应与立案庭互相配合,保证案件按时开庭审理。

刑事案件的开庭需提押被告人的,由合议庭与法警支队联系,以保证按时开庭。

其他各类案件的开庭如发生一方当事人未按时到庭的情况,合议庭仍应按时开庭,当庭或事后审查当事人不到庭的原因,如有正当理由可再安排重新开庭审理。

第二十四条合议庭在庭审后,需再次开庭的,应及时将再次开庭的时间和理由向排期法官反馈。

第二十五条再次开庭时间安排:
(一)因案件确需法院调查取证、庭审不能按时结束、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到庭或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等需再次开庭的,一般在15日内再次开庭;
(二)因当事人提出反诉或案件需追加当事人的,一般在受到鉴定、审计结论或者恢复审理后的15日内再次开庭。

第二十六条再次开庭的法庭使用由案件所在合议庭与排期法官协商安排。

第五章结案
第二十七条合议庭有权规定裁判的案件,一审案件一般在开庭结束后30日内结案,二审案件一般在开庭结束后20日内结案。

第二十八条当庭宣判的案件,刑事案件应当在5日内,其他案件应在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第二十九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审结的,审判长应写出延期结案报告述说理由,并提出结案日期,经庭长(分管院长)审批,送排期法官。

排期法官根据延期结案报告,再次确定结案时间。

第六章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条各合议庭必须将每件案件的首次开庭及以后的各次开庭、当庭宣判和结案情况于当日输入计算机,计算机信息输入质量作为院目标管理考核依据。

立案庭应每月将排期案件完成情况列表向院领导报告,并通报各审判庭。

第三十一条合议庭应服从立案庭在审理流程管理中的安排,对本规程的执行情况纳入季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三十二条立案庭如发现合议庭未按本规程执行的,应及时指出,予以纠正,必要时报所在庭的分管院长处理;同时抄告政治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工作中发生争议由部门领导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分管院长。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程规定的日期按法律规定均从次日算起。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
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三十五条本规程经审委会讨论自1999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程解释权属愿审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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