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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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学分折算办法

继续教育学分是考察和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而特设的一种计算单位,依据上级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折算办法规定如下:

1、凡参加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开展或经人事部门同意由各部门、各单位按计划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进修、自修或学术活动,所从事的科研、设计、管理工作取得的成果,正式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论著、译著等,均可按照本办法折算为继续教育学分。

2、折算继续教育学分,应在登记继续教育学分时由负责办理登记手续的机构按规定进行,并经政府人事部门验审合格后有效。

3、经批准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进修,取得合格证书的,或按要求参加各种自学活动经考试合格的,均可按规定的学时数,每5学时折算为1学分。按天数计算的,先按每天5学时计算出学时数,再折算出学分。

4、参加学术、技术讲座的人员,按实际听课时数,凭举办单位的通知或证明按第3条规定折算学分。

5、参加高级研修班的,按论文准备、集中研讨交流、

成果推广应用三个阶段,分别计算学分:

参加国家、省高研班的集中研讨交流,凭举办单位的通知或有关证明,每天计算3学分;

参加市高研班的集中研讨交流,凭有权批准举办高研班单位的有关文件,每天计算2学分。

高研班的论文准备和成果推广阶段的学分计算办法,分别按论文或成果的学分计算办法进行折算。

6、出国考察、讲学、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出国留学进修,持有关证明和考察报告,时间在一个月内的计15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两个月的计20学分;两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计25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计30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的计35学分;半年以上至一年的计40学分,一年以上的每增加两个月增计5学分。

7、经各级鉴定的科研、设计、管理或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中所列参加人员可按下列办法折算学分:

县市区级成果l0学分;市地级成果15学分;省部级成果20一25学分;国家级成果25—30学分。

同一成果被上级分别认定的,按最高级别计算学分,不重复计算。

8、学术、技术论文在县市区级刊物上发表的计3学分;在市级刊物上发表的计6学分;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的计10学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计15学分;在国际刊物上发

表约计25学分。同一论文只计算一次学分。

9、论、译专著由市地级出版采用的计15—20学分;省部级出版采用的计20一30学分;国家级出版采用的计30一40学分。

合著者,根据作者排名和每人工作量在总学分中按比例分别计算学分。

10、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视为完成每年的继续教育学分任务,予以写实登记。

11、参加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举办的各类人事考试的考前培训班,按结业证书的规定计算学分。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中,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并考取全省统一初级合格证书的计20学分,中级合格证书的计3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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