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
公司重大投资管理制度内容
公司重大投资管理制度内容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回报,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重大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并购、合资、合作、资产购置、长期股权投资等。
三、管理原则1. 合规性原则:所有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2. 风险控制原则: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评估投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
3. 经济效益原则:投资项目应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
4. 决策透明原则:投资决策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四、投资决策程序1. 项目提案:相关部门或管理层提出投资项目建议,并进行初步调研。
2. 可行性分析:财务部门和战略发展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的财务和市场可行性分析。
3. 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部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
4. 决策审议:投资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评审。
5. 最终批准:根据投资委员会的审议结果,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最终投资决策。
五、责任与权限1. 投资委员会负责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2.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负责最终的投资决策和批准。
3. 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投资决策,并组织实施投资项目。
4. 财务部门负责投资项目的财务监控和效益分析。
5. 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项目的风险监控和管理。
六、监督与考核1. 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
2. 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应定期向股东和相关利益方披露。
3. 对于投资效果不佳的项目,应进行责任追究和整改。
七、附则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
如有需要,可根据公司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修订。
公司重大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重大投资行为,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重大投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是指对公司资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投资额达到公司上一年度净资产的5%以上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二)投资额虽然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属于公司主营业务领域,对公司战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项目;(三)涉及公司对外担保、委托理财、股权转让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二章投资决策程序第四条重大投资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决策:(一)项目提出:子公司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提出重大投资项目建议,并提交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二)可行性研究: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市场分析、风险评估、投资回报预测等。
(三)审议决策: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可行性研究结论,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形成投资决策。
(四)上报审批:公司将投资决策报告报送公司董事会审批。
(五)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后,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组织实施,子公司负责具体执行。
第三章投资风险控制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一)风险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风险评估,明确风险因素、风险程度和风险应对措施。
(二)风险预警:投资决策委员会和董事会应密切关注投资项目的风险变化,及时采取预警措施。
(三)风险监控: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全程监控,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四章投资效益考核第六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效益考核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定期考核。
(一)考核内容:包括投资回报率、项目实施进度、风险控制情况等。
(二)考核方式: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升项目投资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市级政府或投融资平台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重大工程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审批、稽察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市财政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监管、预算审查;市审计部门负责对重大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市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环保、国资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市相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重大工程项目审批信息和实施进度录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联动监管。
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第六条组织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构建政府投资项目库。
根据投资调控方向、产业发展政策以及规划管理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拟入库项目初步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市相关牵头部门应健全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对已入选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成熟度进行筛查,分清轻重缓急,通过专家论证、社会公众参与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于年底前提出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
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
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投融资管理试行办法一、总则为促进哈尔滨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企业投融资活动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试行办法。
二、投资决策和项目管理1. 所有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和决策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过相关部门的评审和批准程序。
2. 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和风险评估机制,加强预算和计划管理,对各项投资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3. 投资项目应与企业发展战略相一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注重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
4. 项目管理应采取科学的方法和管理流程,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和有效实施。
三、融资管理1. 企业融资活动应遵循市场原则,依法合规,保护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益。
2. 企业应合理配置内部资金和外部融资,保持稳定的债务水平。
3. 融资资金的使用应明确规定,不得用于非指定用途。
4. 对于市财政担保的融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管和追踪。
四、重大资产重组和股权转让1. 企业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股权转让,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并经过审查和批准程序。
2. 重大资产重组和股权转让应充分考虑市场价格和公平性原则,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企业应制定详细的重组方案和转让协议,保障各方的权益和责任。
4.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重大资产重组和股权转让的监管和审计,防范利益输送和不当侵占行为。
五、信息披露和监管1. 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及时、公正、透明地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重大投融资信息和业绩变动情况。
2.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管理和披露制度,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投融资活动的监管和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六、法律责任1.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企业,将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监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维护投资者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重大项目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重点项目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企业内重点项目投资决策的管理流程,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确保项目投资的安全、稳定和可连续发展,订立本《重点项目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重点项目的投资决策管理。
第三条(重点项目定义)重点项目是指投资金额超出企业规定额度的项目,或者对企业发展具有紧要意义、战略意义的项目。
第四条(原则)重点项目投资决策管理应遵从以下原则: 1.科学决策:决策应基于全面、准确的信息和分析,重视科学性和客观性。
2.风险掌控:投资决策应对项目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订立相应风险掌控措施。
3.依法合规:投资决策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4.资源合理配置:投资决策应优化资源配置,确保投资的合理性和效益。
5.信息透亮:投资决策应保障信息的透亮度和及时性,避开信息不对称。
第二章重点项目投资决策流程第五条(项目申报)1.部门负责人或项目发起人应向投资决策部门提出项目申报,包含项目背景、目标、预期效益、投资额度等相关信息,并填写《重点项目申报表》。
2.投资决策部门收到项目申报后,应及时组织项目评估。
第六条(项目评估)1.投资决策部门应组织专业团队对项目进行评估,包含市场前景、技术可行性、风险评估等方面。
2.评估团队应编制《项目评估报告》,并附上评估结论和建议。
3.投资决策部门依据评估报告,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1.投资决策部门依据初步筛选结果,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
2.可行性研究应包含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社会可行性等方面。
3.投资决策部门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上研究结论和建议。
第八条(投资决策会议)1.投资决策部门应组织投资决策会议,会议由公司高层主持。
2.投资决策会议应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评估团队成员参加。
3.投资决策会议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议,依据各方看法和评估结论,作出最终投资决策。
集团公司大额投资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大额投资管理办法一、背景为规范集团公司大额投资的管理,确保投资决策的可行性和风险控制,特制定本《集团公司大额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大额投资的决策、审批、执行及监督工作。
三、定义1. 集团公司大额投资:指单笔投资金额超过X万元的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房地产开发、并购重组等。
2. 投资决策机构:指集团公司内负责大额投资决策的机构或部门,例如投资决策委员会。
3. 投资执行机构:指集团公司内负责大额投资项目执行的机构或部门,例如财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等。
4. 投资风险评估:指对大额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分析,以确定项目可行性和风险程度的过程。
四、管理流程1. 投资项目立项- 投资决策机构负责收集、筛选和评估投资项目的初步信息。
- 进行投资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技术、财务、法律等方面的风险。
- 根据投资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投资项目立项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2. 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立项报告进行审议,包括项目可行性、风险评估和资金安排等方面。
- 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议结果,作出投资决策,并发出书面决议。
3. 投资项目执行- 投资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投资项目的详细计划。
- 进行供应商选择和谈判,确保投资项目按计划进行。
- 投资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决策或变更,需报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 投资项目监督- 设立投资项目监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对投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 定期进行项目进展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5. 投资项目终止或调整- 在投资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项目风险较大或无法达到预期效益,需及时进行调整或终止。
- 投资终止或调整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和决策,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五、人员责任1. 投资决策机构成员有责任进行必要的调研和分析,提供准确和全面的投资决策建议。
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
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管理水平,规范重大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的安全,提高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利和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金融资产投资包括:(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一)对子公司投资;(二)对合营公司投资;(三)对联营公司投资;(四) 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所有投资业务。
公司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二章授权批准及岗位分工第四条公司的投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通过,重大金额投资必须经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公司实行分级决策的投资决策程序。
公司投资金额在公司净资产5%以内,由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实施。
公司投资金额在公司净资产10%以内,由公司董事长审批通过后实施。
公司投资金额在公司净资产30%以内,由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超过公司净资产30%以上的投资,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根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实施批准的投资方案或处置方案。
第六条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在项目经批准后,公司成立项目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第七条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审核投资的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
第八条公司加强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确保投资全过程的有效控制。
重大投资事项管理制度范本
重大投资事项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重大投资事项管理,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提高公司投资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重大投资事项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跨行业投资、大额资金投入、战略投资等。
第三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公司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应在本制度指导下,建立健全内部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五条公司应不断完善本制度,在投资管理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投资管理机构第六条公司应设立投资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和管理事务。
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会任命,委员会成员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外部专家等。
第八条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决策公司的重大投资事项,包括投资方案、投资规模、投资对象等。
第九条公司应设立投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公司的投资项目的立项、实施和监督。
第十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定期向投资管理委员会汇报公司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投资项目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投资决策流程第十一条公司在进行重大投资前,应开展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形成投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投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投资管理部门审定后,提交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投资管理委员会对投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议,制定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投资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确保投资决策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第四章投资管理控制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控机制,包括资金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确保投资项目的风险可控。
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投资项目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投资项目的收益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第十七条公司应明确投资项目的责任人和管理人,确保投资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五章投资项目退出机制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投资项目退出的机制,包括股权转让、资产出售、项目置换等方式。
公司重大投资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作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等组织机构在公司投资决策方面的职责,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公司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或重大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在扩大经营规模,以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为目的,而用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国家法律允许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所进行的各种投资行为。
第三条投资项目涉及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的,应遵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发生的本办法所述投资决策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子公司均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在子公司经营层讨论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由子公司依据合法程序以及其管理制度执行。
公司参股的企业发生的本办法所述投资决策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行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其有关办法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五条公司投资决策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履行本办法,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重大投资的范围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一)对生产类固定资产、重大技术改造、研究开发等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日常生产或经营相关的投资,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且不为法律法规所禁止或限制的权利;(二)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无关联关系的机构或实体提供委托贷款(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委托贷款的情形除外);(三)进行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对股票、债券的投资,委托理财;(四)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债券、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以及任何其他合法资产或权益等可支配的资源或利益,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兼并、重组、认购增资或购买股权、认购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认购权益或收益份额等方式向其他企业或实体进行的,以获取短期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以及(五)对上述投资或投资形成的权益或资产所做的直接或间接(包括行使投票权进行的)的处置,处置的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委托他方管理或行使控制权、赠与、出租、抵押、质押、置换或其他届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权益转移或资产变现方式。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07•【文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7.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关于印发顺义区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文件顺政发〔2009〕51号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区委第23次常委会议和区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八月二十三日顺义区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国有企业投资行为,促进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控制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为顺义区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区属集体企业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重大投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国有企业所参股公司的重大投资,国有企业应事先向区国资委征求意见后,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是指国有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的以下投资行为:(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追加投资等股权投资;(二)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三)投资额在1000万元(经济功能区所属企业3000万元)以上或超过企业净资产30%(经济功能区所属企业50%)以上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以及我区国有经济布局制定发展战略与发展规划。
第六条国有企业投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符合区域经济发展要求,符合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坚持科学、民主决策,科学规避投资风险,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第七条国有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投资管理办法,并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须报请区国资委审核同意或经区国资委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升项目投资质量和效益,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市级政府或投融资平台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工程项目。
第三条重大工程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公益性项目;其他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第四条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审批、稽察监督和综合竣工验收;市财政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监管、预算审查;市审计部门负责对重大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市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环保、国资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
市相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及时将重大工程项目审批信息和实施进度录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联动监管。
第二章项目决策管理第六条组织编制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构建政府投资项目库。
根据投资调控方向、产业发展政策以及规划管理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拟入库项目初步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市相关牵头部门应健全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对已入选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成熟度进行筛查,分清轻重缓急,通过专家论证、社会公众参与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于年底前提出重大工程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
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
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XXX重大事项决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XXX(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X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置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和规定。
第三条收购资产和资产置换公司收购资产和资产置换,单项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对同一标的资产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40%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超过上述金额的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单项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对同一标的资产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决定。
第四条对外投资1、公司对外股权投资,单项金额或在近来连续12个月内对同一公司追加投资累计投资金额不跨越公司近来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的,由公司董事会决意;跨越上述金额的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单项投资金额或连续12个月内对同一公司追加投资累计投资金额不跨越公司近来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的,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决意。
2、公司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单项投资金额或年度累计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40%的投资由董事会决定;超过上述投资金额的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单项投资金额或年度累计投资金额不跨越公司近来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的,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决意。
第五条重大合同1单笔标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额40%的工程承包、保险、货物运输、赠予与受赠、财务资助、委托或受托经营、研究开发项目、许可等合同,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实施。
单笔标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40%的合同,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重大投资决策流程
重大投资决策流程重大投资决策是每个企业面临的重要事项之一,它涉及到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利益保障。
对于重大投资决策,企业应该经过一系列明确的流程来确保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本文将介绍重大投资决策的流程,并探讨每个环节的重要性。
一、确定投资目标和战略在进行任何投资决策之前,企业应该明确投资的目标和战略。
这需要企业考虑自身的发展战略和长远利益,并以此为基础来确定投资方向。
确定投资目标和战略可以帮助企业建立一个明确的框架,以便在后续的决策过程中进行参考和评估。
二、开展市场调研和分析在确定投资目标和战略之后,企业需要进行详尽的市场调研和分析。
这包括对市场需求、竞争情况、行业趋势等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估。
通过市场调研和分析,企业可以获取大量的数据和信息,以便在后续做出准确的决策。
三、制定投资计划和预算在明确目标和分析市场之后,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投资计划和预算。
投资计划应该包括投资金额、时间表、投资回报预期等内容,以便对投资过程进行规划和控制。
预算则是对投资费用的预估和分配,可以帮助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和资金使用。
四、风险评估和管理重大投资决策涉及到一定的风险,企业应该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这包括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和应对措施。
风险管理是保证投资决策成功的关键环节,企业需要充分考虑可能面临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风险。
五、决策执行和监控决策执行和监控是投资决策流程中的最后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企业应该按照制定的投资计划和预算来执行决策,并进行实时的监控和评估。
在执行过程中,企业应及时调整策略和措施,以确保投资决策的顺利实施和达到预期目标。
六、决策评估和反馈在决策执行完毕之后,企业需要对投资决策进行评估和反馈。
这包括对决策结果进行分析,检查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并总结经验教训。
通过决策评估和反馈,企业可以进一步完善决策流程,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和效益。
总结:重大投资决策流程是一个相对复杂和繁琐的过程,但它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和成败至关重要。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西安XXX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XX年九月西安XXX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西安XXX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西安XXX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
第三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相应重大经营与投资事项的管理、实施、推进和监控;必要时以项目组的形式进行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
第二章决策范围第四条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经营事项包括:(一)签订重大购买、销售、承包、分包合同的事项;(二)其他重大经营事项。
第五条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投资事项包括:(一)购买或者出售、处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让;(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对原有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十二)对原有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十三)新建生产线;(十四)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六条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以及其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重大投资事项管理制度
重大投资事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投资决策及管理,保障公司资金的有效运作和风险控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事项系指公司单项或者系列项目的投资额占公司最近审定年度总资产(不含负债)的百分之五以上的投资事项。
第三条公司坚持合规经营的原则,遵纪守法,合法合规第四条公司实行科学决策,人人有责的管理制度第五条公司建立科学的监督机制第六条全面规范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决策流程,确保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治理文件等规定。
第二章决策程序第七条公司确定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明确公司对外投资规模与承受能力。
第八条公司设立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主持,成员包括法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投资发展部门负责人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和决策公司的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审议和决策公司合并、收购的重大事项;审议和决策公司对外投资的总体战略、政策及相关限额;审议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和风险。
第十条公司各级管理层有权向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提出对外投资决策建议。
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应当认真审议,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对外投资项目评审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项目经理为召集人,对外投资项目评审组主要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项目报告的编写、评审及决策,是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的技术决策咨询机构。
第三章投资流程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分为立项阶段、评审阶段和实施阶段。
第十三条立项阶段:由项目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提交项目立项申请书,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运营模式、投资金额、预期收益、风险评估等信息。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申请书应当经过对外投资项目评审组的评审,并向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报告。
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立项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决策。
第十五条评审阶段:项目立项申请书通过后,对外投资项目评审组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项目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并向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报告。
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公司科学发展,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是指关于公司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决策。
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规范决策。
必须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按规定应当报股东单位审批的必须报批。
(三)民主决策。
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决策专断。
(四)科学决策。
决策前应当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公示等程序。
第二章公司重大事项的主要范围第四条重大决策包括:(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规章制度体系建设及重要制度的制定、修订和颁布。
(三)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资本运作计划、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的确定;年度工作会议及其工作报告等设计全局性、政策性的重要会议和报告。
(四)管理机制、运行机制及组织结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调整。
(五)资产重组、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决策。
(六)净额50万元以上的资产转让、报废、核销等处置事项。
(七)公司及其投资控股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融资管理;对公司及其投资控股公司资产收益的分配。
(八)涉及质量、生产安全、保密的重大事项。
(九)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
(十)薪酬分配制度或办法、重大奖惩以及涉及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项。
(十一)涉及200万元以上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或者对本公司声誉有重大影响事件的特殊案件应对方案。
(十二)有关国家安全、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大措施。
(十三)其他需要公司董事会集体讨论研究或决定的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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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2918 证券简称:鼎讯股份公告编号:2016-039
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投资管理,提高公司对内及对外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规避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鼎讯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合理、科学、高效”的原则,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
第三条公司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下属分公司无权决策对外投资,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投资决策。
第四条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管理办法中关于重大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地决策和实施公司有关对内和对外的重大投资事宜。
二、重大投资信息的来源
第五条公司的重大投资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中关于投资计划的内容;
(二)日常工作中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搜集、获得的投资信息;
(三)总经理认为现有生产经营设施亟需改造时提出的投资计划项目;
(四)其它来源的各种投资信息。
三、重大投资信息的筛选及传递
第六条投资信息的筛选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由总经理负责汇总各种投资信息,并对各种投资信息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筛选;
(二)由综合部负责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拟订项目建议书及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制定拟投资项目的风险对策,分清轻重缓急。
第七条投资项目信息的传递由总经理负责。
具体传递方式见本管理办法第六章的有关条款。
四、重大投资的分类及资金来源
第八条公司重大投资主要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一)对内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原有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项目;原有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项目;设立分公司;营销网络及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等项目;
(二)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对外的股权投资;对外收购、兼并企业或资产;包括股票、期货在内的风险投资及委托理财等。
第九条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
(一)公司自身资金积累;
(二)借款或其他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重大投资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第十条对内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效性原则,即投资项目必须保证应有的资金使用效率,以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
(二)成长性原则,即投资项目的实施必须与公司未来的成长要求相匹配;
(三)适应性原则,即新上项目必须与公司可支配或可利用资源、能力相适应,以保证项目的可执行性;
(四)自主性原则,即新项目的实施应立足于独立自主,以保证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及收益的最大化。
第十一条对外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即公司的对外投资不能超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即投资项目必须保证应有的资金使用效率,
以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
(三)适量性及无妨碍性原则,即对外投资不能影响公司自身所需的正常资金周转的需要量;
(四)风险回避性原则,即必须充分估计项目的风险,并选择风险——收益比最小的投资方案。
六、投资决策权限及批准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有关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该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负责投资方案的前期拟定、可行性分析与评估等调研工作,提出具体的财务预案;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投资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由董事会负责组织专家对投资方案进行评审并交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6)公司在连续 12个月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
具体程序如下: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该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与评估等并对投资方案进行前期拟定,提出具体的财务预案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经批准后,将投资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批准后授权董事会交由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涉及关联交易项目的投资其决策权限与程序还须遵守《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凡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经股东大会决定后,原则上不再单项决策和审批,变更年度投资计划内容和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公司投资决策权限和审批权限逐项审批。
七、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基本建设、设备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新项目等对内投资项目,在总经理牵头组织下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属资本经营的对外投资项目,经董事会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审议形成方案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办理有关申报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对内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具体实施。
总经理应
及时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汇报。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管理
(一)严格执行投资计划。
项目承办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规模、标准和投资总额。
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必须严格按照变更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根据相关审批权限经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批准。
(二)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和公司有关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项目(除资本经营项目外)经批准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采取招标投标、项目法人制等形式进行管理,重大投资项目须由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监事会以及有关业务部门组成招投标领导小组,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的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及办法,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落实投资责任和项目责任人。
(三)资本经营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决定组织实施,落实责任人。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九条项目的监督考核
(一)建立投资项目报告制度。
项目承办单位或部门每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总经理报告项目进度、质量、资金运用、前景分析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实施的投资项目,总经理应当每三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