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学生认定办法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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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第八条贫困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无生活来源和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靠亲友或社会有限资助的孤儿;

2、来自单亲家庭且单亲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难以维持本人在校正常的学习和生活需要;

3、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家庭人口较多,父母年老多病(凭病历卡、诊断书等证明)或身体残疾(凭当地市、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

4、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凭当地核发的低保证);

5、来自农村且家庭成员中无18-55周岁的青壮劳动力;

6、来自城市且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已经当地工会或民政部门认定(凭当地市、县工会或民政部门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等证明);

7、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8、其他不测原因(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突变的特殊困难家庭的学生。

第九条贫困学生认定标准:

根据困难程度,将贫困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等级档次和临时经济困难一个层次。

1、能支付全部个人生活基本费用及部分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2、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困难的参考条件: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城镇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直系亲属长期患病治疗的;

(5)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7)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3、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殊困难的参考条件:

(1)烈士子女;

(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

(3)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4)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5)直系亲属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的;

(6)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7)多个子女同时就读的贫困家庭子女;

(8)受灾的贫困家庭子女;

(9)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4、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以克服的学生,可申请认定临时经济困难。

5、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援助:

(1)购买高档手机、高档MP3等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2)节、假日或假期经常外出旅游;

(3)抽烟、酗酒经教育后仍不改正;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5)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困学生,已取得贫困学生资格者应立即取消。

1、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明显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2、家庭因修建或购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3、委培生、插班生、借读生等计划外学生。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大学生资助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1、本人申请

首次申请贫困学生认定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武汉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交本院认定评议小组。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武汉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构成的户籍证明。

(3)家庭成员患重症的,应有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4)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5)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2、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武汉科技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武汉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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