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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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规章制度

篇一: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总则

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总则

一、目的

规范员工的语言和行为,使员工的综合素质不断提升,不仅优化公司的整体形象更利于整体的发展。

二、总则

公司所有员工要热爱公司,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应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形下对公司绝对忠诚,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有损于公司声誉的行为。每个新成员进入公司时都要阅读此规范,并让它成为真正指导工作的座右铭。

三、行为规范

全体员工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假公济私,不准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员工不得受雇于公司竞争对手或者以独立承包商、咨询顾问的身份以及其他方式与公司竞争对手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保密协议,不得将应属于公司的业务机密窃为己有;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公认的会计准则和经营惯例。

四、礼仪规范

公司员工在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应遵守下列规范:(一)职工必须仪表端庄、整洁,具体要求是:

1、头发:职员头发要经常清洗,保持清洁,男性职员头发不宜太长,每星期至少洗头一次,养成梳头的习惯,发型大方、整齐,不凌乱;

2、指甲:指甲不能太长,应经常注意修剪。女性职员涂指甲要尽量用淡色,禁止指甲内有污垢;

3、胡子:胡子不能太长,应经常修剪,注意鼻毛的修剪;

4、口腔:保持清洁,上班前不能喝酒或吃有异味食品;

5、女性职员化妆应给人清洁健康的印象,不能浓妆艳抹,不宜用香味浓烈的香水;

6、勤洗澡、勤换衣,每星期至少洗澡一次,禁止身上有异味出现。(二)工作场所的服装应清洁、方便,不追求修饰。具体要求是:

1、衬衫:无论是什么颜色,衬衫的领子与袖口不得污秽;

2、领带:外出前或要在众人面前出现时,应配戴领带,并注意与西装、衬衫颜色相配。领带不得肮脏、破损或歪斜松弛;

3、鞋子应保持清洁,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不得穿带钉子的鞋,常洗袜子与鞋垫;

4、女性职员要保持服装淡雅得体,不得过分华丽;

5、职员工作时不宜穿大衣或过分臃肿的服装。

(三)在公司内职员应保持优雅的姿势和动作。具体要求是:

1、站姿:两脚脚跟着地,脚尖离开约45度,腰背挺直,胸膛自然,颈脖伸直,头微向下,使人看清你的面孔。两臂自然,不耸肩,身体重心在两脚中间;会见客户或出席仪式站立场合,或在长辈、上级面前,不得把手交叉抱在胸前;

2、坐姿:坐下后,应尽量坐端正,把双腿平行放好,不得傲慢地把腿向前伸向后伸,禁止将脚伸在办公桌上。需要移动椅子的位置时,应先把椅子搬起来放在应放的地方,然后再坐,禁止拖拉椅子,发出噪音,影响他人工作;

3、公司内与同事相遇应点头行礼表示致意;

4、握手时用普通站姿,并且视对方眼睛。握手时脊背要挺直,不弯腰低头,大方热情,不卑不亢。伸手时同性间应先向地位低或年纪轻的,异性间应先向男方伸手;

5、出入房间的礼貌:进入房间,要先轻轻敲门,听到应答再进。进入后,回手关门,不能大力、粗暴。进入房间后,如对方正在讲话,要稍等静候,不要中途插话,如有急事要打断说话,也要看准机会。而且要说:“对不起。打断您们的谈话”;

6、交物件时,如递文件等,要把正面、文字朝着对方的方向双手递给对方,如递的是钢笔,要把笔尖对向自己,使对方容易接手;至于刀子或剪刀等利器,应把刀尖向着自己;

篇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XX修订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XX修订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20XX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XX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XX年第5号、20XX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XX年第3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食用菌种质资源,规范食用菌品种选育及食用菌菌种(以下简称菌种)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

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六条国家保护食用菌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第七条禁止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食用菌种质资源。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采集手续。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质资源(包括长有菌丝体的栽培基质及用于菌种分离的子实体),应当报农业部批准。

第九条从境外引进菌种,应当依法检疫,并在引进后30日内,送适量菌种至中国农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保存。

第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鼓励

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引导企业投资选育新品种。

选育的新品种可以依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国家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食用菌品种选育(引进)者可自愿向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申请品种认定。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成立食用菌品种认定委员会,承担品种认定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食用菌品种名称应当规范。具体命名规则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第三章菌种生产和经营

第十三条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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