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路公安局关于办理危行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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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铁路公安局关于办理危及行车安全案(事)件
适用法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公安处:
第六次大提速是铁路跨越式发展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提速不仅仅是一个量的变化,更是一次质的飞跃,对铁路沿线治安和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前,我局少数办案人员还存在执法随意性大、办案程序不规范等现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沿线危及行车安全案(事)件的执法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局沿线治安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指导意见:
一、依法从重打击处理的意见
在提速期间,凡是在管内危及行车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律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对有多次作案、流窜作案、团伙作案嫌疑和不讲真实姓名的,要通过办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深挖破案。
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沿线发生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
1、拆盗、割盗、损毁铁路器材设施行为
对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拆盗、割盗正在使用中的铁路器材设施的行为,足以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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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或者第一百一十九条,以破坏交通工具罪或者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拆盗、割盗、尚未投入使用中的铁路器材设施行为
拆盗、割盗尚未投入使用中的铁路器材设施的行为,应以盗窃行为认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拆盗、割盗行为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盗窃、拆毁铁路防护网、故意损毁线路路基、护坡等行为
对盗窃、拆毁铁路防护网,故意损毁线路路基的,按盗窃、损毁铁路设施认定,对行为人初次违法不够刑事处罚的,要依法从严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盗窃、拆毁铁路防护网的工具依法予以收缴。
对第二次违法的,依法呈报劳动教养。
对盗窃铁路防护网价值在一千元或拆毁铁路防护网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实施以上行为的,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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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条第(三)项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私设道口行为
对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处罚。
5、拔(盗窃)列车闸瓦钎行为
拔(盗窃)列车闸瓦钎行为,如果经铁路有关部门鉴定为“不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按盗窃机车车辆配件认定,对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
拔(盗窃)列车闸瓦钎行为,如果经铁路有关部门鉴定为“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按破坏交通工具罪认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私自提钩、关闭折角塞门行为
私自提钩、关闭折角塞门的行为,按擅自移动机车车辆配件认定,对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行为
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的行为,如果经铁路有关部门鉴定放置的障碍物“不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按在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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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上放置障碍物认定,对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如果经铁路有关部门鉴定放置的障碍物“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按破坏交通设备罪认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石击列车行为
石击列车的行为,按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认定,对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
石击列车行为,造成财物损失价值在五千元以上的,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认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行为
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行为,如果经铁路有关部门鉴定“不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按在铁路沿线挖掘坑穴、采石取沙认定,对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进行处罚;如果经铁路有关部门鉴定“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按破坏交通设备罪认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铁路桥梁上下游安全保护区内采石取沙,危及铁路桥梁安全的行为,铁路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由铁路桥梁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七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10、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行为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的行为,按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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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11、利用铁路护网搭建临时房屋、窝棚及其他设施行为
对利用铁路护网搭建临时房屋、窝棚及其他设施行为,可以劝阻、教育为主,并责令限期拆除。
对拒不执行者,可强行拆除。
12、违反规定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行为
违反规定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影响铁路行车安全的,按违法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认定,对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13、非法扒乘或者拦截列车行为
非法扒乘或者拦截列车影响列车正常行驶的行为,按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认定,对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进行处罚;对聚众实施卧轨拦车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冲击铁路拦截列车的群体行为
对发生冲击铁路拦截列车的群体事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实行区域交通管制,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非法聚集和围观人员离开现场;对拒不离开仍滞留现场的人员,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予以拘留。
对冲击铁路拦截列车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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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违反规定抢过铁路道口行为
违反规定抢过铁路道口,影响行车安全的,按违法抢越铁路认定,对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16、在铁路沿线放牧、烧荒行为
违反规定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放牧、烧荒的,按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认定,对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对擅自进入铁路安全保护区(1、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3、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4、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放牧、烧荒的,应对行为人进行劝阻、批评教育。
17、闲杂人员上道和牲畜进入铁路保护区行为
对闲杂人员上道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对牲畜进入铁路保护区,危及列车运行安全的,铁路公安机关应对牲畜所有人、管理人以制止、批评、教育,但不能对牲畜所有人、管理人给予处罚。
18、非法收购废旧铁路专用器材行为
对非法收购废旧铁路专用器材的,按“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认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罚,并对非法收购的废旧铁路专用器材予以收缴。
其中属于无照经营的非法网点应会同地方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对单位实施上述行为的,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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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条第(十六)项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9、扒车盗窃运输物资行为
对扒车盗窃运输物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其行为足以使列车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哄抢铁路运输物资行为
对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
对聚众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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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罪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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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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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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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3、《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一)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桥长1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桥长100米以下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有关部门依法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划定的禁采区大于前款规定的禁采范围的,依照其划定的禁采范围执行。
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二)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
(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五)击打列车;
(六)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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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
(八)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
(九)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十)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
(十一)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十二)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
(十三)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
(十四)钻车、扒车、跳车;
(十五)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十六)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
(十七)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铁路桥梁所在地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元以上二千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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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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