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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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发包人:
勘察人:
签订日期:
目录
一、工程勘察合同
二、合同审批单
发包人: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工程详细勘察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勘察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程勘察任务(内容)工作量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建设地点:;
1.3工程规模、特征:
;
1.4 勘察范围和阶段:
;
1.5 技术要求:满足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规程及标准:
;
1.6工程勘察任务(内容)、工作量:
。
第二条发包人
2.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2.2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2.1 提供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2 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及已有的技术资料和图件1份。
2.2.3提供本工程项目的坐标与标高资料1份。
第三条勘察人
3.1 勘察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勘察人对勘察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3.2 勘察项目负责人
姓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勘察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甲、乙级岩土工程勘察的项目负责人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确认承担项目的勘察人员符合相应的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观测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符合专业培训要求。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承担工程勘察项目。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工期为(具体工期根据勘察任务确定)天,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经双方协商以国标《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规定取费标准的 % 计算约为(¥元),最终金额以市财政局审核的金额为准。工程量计量以签证为准。
4.2 付款方式:
不预付勘察费,勘察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按实际发生费用通过永州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后一个月内支付至70%,余款待工程开工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第五条成果资料
5.1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勘察报告书、场地地质勘察成果图、路线设计所需测量资料等勘察成果资料各捌份及电子档壹份,并对其质量负责,并单独提供一套勘察施工作业取芯全过程录像资料及控制性钻孔验收照片和所有勘探钻孔岩芯样记录影像资料。
5.2成果质量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深度规定,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5.3勘察报告须由项目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人、勘察单位技术负责人等手写签名认可,并加盖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印章和技术报告专用章。
5.4双方对工程勘察成果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5.5勘察人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向发包人交付成果资料,发包人应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成果名称、成果组成、成果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5.6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成果资料后,如需对勘察成果组织验收的,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六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2.2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6.1.2发包人应协助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等),并承担其费用。
6.1.3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和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支付勘察费。
6.1.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连续3天以上(不足半天按半天计,超过半天按一天计算),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3天以外的天数按600元/天/台班计,且最多不超过3000元。
6.1.5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6.1.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6.2勘察人责任
6.2.1勘察人应按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
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勘察人应严格执行工程勘察标准和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制度,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准确,不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坚决杜绝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不提供虚假的勘察成果资料。
6.2.3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损失金额大于等于50万元)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10 %。
6.2.4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实施人提供的材料。
6.2.5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因勘察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勘察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6.2.6 勘察人不得向第三人扩散、转让第二条中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文件。发生上述情况,勘察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索赔。
6.2.7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国家、当地有关部门和发包人对工作现场的有关规定,并按发包人提出的保护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