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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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保险合同的特性
射幸性(机会性) 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产险合同表现明显 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存在射幸性 就保险合同整体看,不存在射幸性 寿险合同 具有储蓄性 射幸性较弱 补偿性 保险公司仅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部分 主要针对产险合同
3-3
保险合同的特性
条件性 只有合同规定的条件满足时,当事人才履行自己的义务 主要约束投保人 出险后, 出险后,投保人要及时通知保险人 所谓及时,指损失发生后某一规定的时间内 附和性(格式条款合同) 保险公司制订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投保人只是附和保险合同的内容 或者同意 或者不同意 如果要修改,往往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属保单
3-12
保险合同的主体
所有人的权利 变更受益人 领取退保金 领取保单红利 以保单作抵押进行借款 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 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 指定新的所有人
3-13
保险合同的主体
受益人 保险金受领人 构成要件 享有赔偿请求权 有资格享受保险合同利益 不负缴纳保费的义务 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其与保险人发生法律关系 由保单所有人指定 *不可撤销受益人 *可撤销受益人 *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
3-8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合同关系人 案例: 1、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金如何给付 2、遗嘱变更受益人,是否有效
3-9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当事人 保险人 具有法人资格 并非任何法人均可从事保险业 投保人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缴纳保费
3-10
保险合同的主体
3-20
保险合同的客体
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的要件 可保利益的重要性 各类保险的可保利益
3-21
保险合同的客体
可保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可保利益的要件 法律认可(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非法利益(盗窃物品、违禁品)不受保护 可以用货币计算或估价 只保经济上的损失 不保非经济上的损失(精神创伤、刑事处分) 可以确定 利益已经确定 订立合同时利益尚未确定,但保险事故发生时必能确 定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保险合同关系人 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产险(房屋、汽车) 身险(人的生命、身体、健康) 责任险(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保单所有人 *受益人 代理人、经纪人
3-11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单所有人(可变更受益人、领取保单红利等) 主要针对寿险合同 产险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所有人往往合一 寿险合同 具有储蓄性 所有人与受益人往往不是同一人 *所有人的权利
3-4
保险合同的特性
针对性(个人性) 主要指产险合同 保险合同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 而非遭受损失的财产 保险公司有条件地承保被保险人 人身险合同转让 一般不需要经保险公司同意
3-5
保险合同的分类
根据保险价值在保险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 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根据承保风险状况
3-6
保险合同的分类
3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特性 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订立的基础(概率和数理统计)
3-1
保险合同的特性
一般合同的特征 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保险合同的特性 *射幸性 *补偿性 *条件性 *附和性 *个人性
保证 明示保证 以书面的形式、特约条款的形式附加于保单内 默示保证 保单上无文字记载,习惯或社会常识要求应当做或不 做 主要用于海上保险 船舶适航 预定航道 经营合法的运输业务
3-42
保险合同的订立
弃权与禁止翻供(约束保险人 约束保险人) 约束保险人 弃权 合同一方自愿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一般产生于保险人与代理人之间 表见代理 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 代理人知晓,则假定保险公司知晓 禁止翻供 合同一方既然已经弃权 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
3-19
Baidu Nhomakorabea
保险合同的主体
2、遗嘱变更受益人,是否有效 分析 1)遗嘱的有效性 2)遗嘱变更受益人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 遗嘱本身具有法律效力 变更受益人 未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公司未在保单上批注 3)启示 我国关于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立法对被保险人不 利 继承法、保险法,不能实现很好地衔接 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普及率低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单诉权的转让 定义 被保险人将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他人 特点 被保险人自由处分其财产权 法律允许,无须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转让诉权时,应通知保险人
3-28
保险合同的客体
身险的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存在的情形 本人 对自己的生命、身体、健康具有可保利益 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夫妻之间 父母、子女之间 永久共同生活的亲属之间 投保人与其他亲属之间,原则上应有金钱利益关 系 债权人对债务人 以债务人应承担的债务为限 *本人对为本人管理财产或具有其他利益关系的人 3-29 *可保利益存在的时间
3-26
保险合同的客体
可保利益与保险赔款的关系 保险赔款不得超过可保利益 产险所保标的物的转移 让与 标的物转移,一般来说应得到保险公司同意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除外 继承 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人自动获得被继承财产的可保利 益 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到合同期满 破产 被保险人破产,保险利益将转移给破产财产管理人 3-27 受某规定期限的约束
3-40
保险合同的订立
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 告知 确认告知(事实的告知) 投保人告知,过去5年内从未得过大病 承诺告知(企图的告知) 未来1年内不拟出国旅行或工作 重要事实 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策 是否承保 以什么条件承保 *保证 隐瞒(不予告知) *弃权与禁止翻供(约束保险人)
3-41
保险合同的订立
3-32
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基本条款 附加条款 增加承保风险 增加保险费 保险合同的形式 *投保单 *暂保单 *保费收据 保险单
3-33
保险合同的订立
基本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保险标的 *保险金额 保险费 *保险期限
3-34
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金额 产险 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严格遵循保险利益原则 身险 不存在保险价值问题 保险金额,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3-14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不可撤销受益人 若所有人变更受益人 必须得到受益人同意 可撤销受益人 所有人可以更换受益人 不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须通知保险人 若所有人更换受益人时未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向原受益人给付后 不对更改后的受益人负责
3-15
保险合同的主体
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 受益人 享有受益权 是原始取得 不必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继承人 享有遗产的分割 是继承取得 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须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
3-17
保险合同的主体
1、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金如何给付 分析(王某与母亲张氏的死亡顺序) 1)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条件 2)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因同一事件遇难,死亡顺序的确定 3)启示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3-18
保险合同的主体
2、遗嘱变更受益人,是否有效 居民A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指定儿子 指定儿子B 指定儿子 为受益人。2001年1月,A因病身故,他儿子B作为受益人向保险 为受益人 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公司经过审核,确认B的受 益人身份后,同意把保险金支付给他。不料,就在保险公司即将 按保险合同规定向B支付死亡保险金时,被保险人的女儿C找上门 来,也向保险公司提出申领这笔保险金的要求,理由是她持有父 亲A生前所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上写有“本人身故 本人身故 全部保险金归女儿C所有 所有”。保险公司仔细审验了遗嘱,确 后,全部保险金归女儿 所有 认该遗嘱是立在寿险保单生效之后。
3-22
保险合同的客体
可保利益的重要性 防止道德风险 以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 各类保险的可保利益 *产险的可保利益 *身险的可保利益 保证险 出口信用保证保险 *汽车贷款保证保险
3-23
保险合同的客体
产险的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的种类 *财产上的现有利益 *由现有利益产生的预期利益 *责任利益 *或然利益 *可保利益存在的时间 *可保利益与保险赔款的关系 *产险所保标的物的转移 *保单诉权的转让
3-24
保险合同的客体
财产上的现有利益 所有权 共有权 抵押权 留置权 由现有利益产生的预期利益 预期利益 非凭空产生 有合同根据或法律依据 预期利益的种类 商店对正常经营的营业收入 海上承运人对货物运达目的地后的运费收入
3-25
保险合同的客体
责任利益 因民事责任而产生的利益 合同责任 侵权责任 或然利益 对特定财产具有不确定的利害关系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可保利益存在的时间 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时,投保人可能不具有保险利益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根据保险价值在保险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 定值保险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不定值保险合同 以火灾保险为代表的财产保险 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 足额保险合同 保障充分 不足额保险合同 发生损失后,比例赔偿 超额保险合同 善意,超额部分无效 恶意,合同全部无效
3-7
保险合同的分类
根据承保风险状况 指定险保险合同 列明保险责任 一切险保险合同 列明除外责任
3-37
保险合同的订立
暂保单 又称临时保单 在产险中使用 使用暂保单有3种情况 保险代理人争取到业务,但尚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接受投保时,需请示总公司批准 正式保单需要微机统一处理,但投保人急需保险凭证 法律效力与正式保单相同 产险实践中,常常为保险双方滥用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代理人的管理,慎用暂保单
3-38
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费收据 主要用于寿险 与暂保单比较 暂保单 出具时即完全生效 持续生效至正式保单送达时 保险收据 只是投保人缴纳保费、可能获得预期保障的证据 能否获得预期保障,往往取决于事先规定的约束条 件 美国寿险 *附条件暂保收据 3-39 *无条件暂保收据
保险合同的订立
附条件暂保收据 签发时不具备索赔效力,但具备追溯效力 只有满足了所附条件,保险公司须理赔 对保险人控制风险有利 无条件暂保收据 只要投保人缴纳了首期保费,保险公司即承担保险责任 对投保人索赔有利 现实生活中少见
3-16
保险合同的主体
1、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金如何给付 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时死亡 被保险人 1998年5月,女儿王某为母亲张氏投保了终身寿险,经母亲 同意,受益人为王某自己。王某有一个哥哥叫王刚,好吃懒做, 四处游荡,王某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怕母亲年老无人赡养才为她 买了保险。1999年9月,王某回娘家看望母亲,不料因煤气泄露, 王某和母亲张氏双双中毒身亡。远在外地的王刚得知此消息后, 赶回家里办了丧事。当他知道母亲投保后,认为自己是母亲的亲 生儿子,是法定继承人,有权领取保险金,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 申请,而此时,王某的丈夫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受领保险金的申 请,两人发生争议。
3-30
保险合同的客体
汽车贷款保证保险(车贷险、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实际上是担保书) 银行——买车人 买车人——保险人 银行——保险人? 信用保险(典型的保险合同) 银行——买车人 银行——保险人?
3-31
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保险合同的形式 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
3-35
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期限 按日历年、月计算 产险一般为1年,期满后可续订 身险 存续时间较长 可5年、10年、15年、20年,甚至终身 按某个事件的始末计算 某个航程 货物运输险、运输工程险 自施工日起至履约验收时至 建工险、安工险
3-36
保险合同的订立
投保单 要约性质 要约 也叫“声明”事项 产险 被保险财产所在地、内外部环境 营业性质、消防设备等 身险 被保险人健康、职业 与受益人的关系等
保险合同的客体
本人对为本人管理财产或具有其他利益关系的人 合伙企业 每个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的生命具有可保利益 委托人对受托人具有可保利益 雇主对雇员具有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存在的时间 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有可保利益 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人不须有可保利益 若债权人是受益人 受益额不得超过债务的数量、债权人支付的保费、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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