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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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4.18•【字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4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准备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暂委托地税机关代为征收。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税务登记(一)试点纳税人已经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属于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共管纳税人的,使用原有的国税机关登记信息办理改征增值税涉税业务。

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重新进行税(费)种认定。

(二)试点纳税人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机关对登记等信息进行核实后,统一将地税机关的登记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同步到国税征管系统,试点纳税人不需重复办理税务登记。

二、发票使用(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应按以下规定使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普通发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促进企业发展,现将《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跨地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

跨地区经营是指省内跨设区市、设区市内跨县(市、区)经营。

第三条跨地区经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选择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增值税核算、纳税申报。

第二章适用条件第四条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

第五条分支机构数量在10家以上且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5000万元以上,或总机构、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

第六条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计算、统一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确保财务核算规范。

第七条应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要求,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规范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实现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监控。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08.29•【字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9.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9月20日17时至2019年9月27日上午8时30分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

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停机,与增值税发票相关的业务将暂停办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暂停办理业务的范围及时间自2019年9月20日17时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等办税场所(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以及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将暂停办理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基础信息变更(含税种调整)、跨区迁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注销(含简易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定、领用、冲红、认证、勾选、验旧、退回、缴销、查验;增值税发票代开(含小微企业网上免税代开电子发票)、代开发票作废、冲红;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清卡、解锁、注销;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逾期)、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增值税一窗式申报比对等业务事项(详见附件)。

同时,“河北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自助办税终端将暂停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系统”将停止服务。

二、升级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一)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事项均可正常办理。

(二)纳税人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

三、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安排自2019年9月27日上午8时30分起,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升级完毕,所有业务恢复正常办理,同时启用具有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功能的“河北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关于增值税缴纳及三流合一等问题

关于增值税缴纳及三流合一等问题

一、关于开票先后或收付款先后对缴纳增值税是否有影响?(一)《税收征税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网上查到的增值税申报期限:增值税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增值税的缴纳时间是固定的,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在固定时间纳税,只是周期不同。

(二)关于未收款先开票是否申报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加强发票内部管理【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冀国税函﹝2007﹞488号【发文日期】2007-11-02【实施时间】2007-11-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功能的逐步完善,目前系统已基本满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需要。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部管理,经研究决定,利用系统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管理报表、账簿替代原部分手工管理账簿。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账簿 (一)使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账》,替代原手工填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账》。

(二)使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登记《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账》,替代原手工填制的《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账》。

(三)使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日记账》,替代原手工填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日记账》。

(四)使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登记《发票代开日报表》,替代原手工填制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账簿管理工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妥善保管账表资料和电子文档,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资料完整、准确。

除上述账簿外,增值税专用发票仓储管理的账簿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与普通发票领购簿合并,统一使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打印领购簿,具体领购簿样式、使用要求、启用时间按省局通知执行。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加盖印章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再加盖“认证相符”和“准予抵扣”印章。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12.1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施行日期】2017.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提升增值税发票服务水平,营造更加规范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公告如下: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二、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三、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河北国税公告2012年第4号-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

河北国税公告2012年第4号-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现将全省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相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我省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一律采用投入产出法。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全国统一扣除标准外,2012年全省暂不采用统一的扣除标准,采取单户报批核定方式。

二、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和试点纳税人不同特点,我省制定了相应的农产品核定扣除操作规范(见附件1),试点纳税人可按照操作规范要求,计算和填列农产品单耗测算表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报表,并按规定上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见附件2)及相关资料。

三、试点纳税人于7月18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国税局进行审定。

四、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下达的审定结果后,应填写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试点纳税人,并通过办税厅、网站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扣除标准,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非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或者该试点纳税人既生产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又生产非试点行业范围的货物,其购进的所有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适用于核定扣除范围。

六、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的扣除标准采用备案制。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备案情形时,应于次月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见附件3)。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便于全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统一执行,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确认问题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应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三、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应税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问题根据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因此,对依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应税财政性资金,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不在该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2017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增值税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5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将全省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从事猪屠宰、牛屠宰、羊屠宰、鸡屠宰、鸭屠宰5个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采取投入产出法,试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附件1)。

二、对从事中成药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采取成本法,试行单户核定的扣除标准(附件2)。

三、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葡萄酒制造、大豆油加工、花生油加工、芝麻油加工、芝麻酱加工、熟芝麻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沿用投入产出法,试行全省统一的核定扣除标准(附件3)。

四、对已试行全省统一核定扣除标准的马铃薯淀粉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附件4)。

五、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行业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附件5)。

六、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4.2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二)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表样见附件),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保证增值税顺利实施,经全国加强增值税管理经验交流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

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3.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

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四)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抵扣时间。

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是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现将《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附件: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八号附件: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一、征税范围(一)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四)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五)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六)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八)邮政部门销售集邮邮票、首日封,应当征收增值税。

(九)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计税依据(一)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标 签】若干问题处理【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冀国税发﹝2000﹞29号【发文日期】2000-02-28【实施时间】2000-02-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经营方式在不断更新和变换,为在新的形势下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管理方法,针对新的情况和问题,在国家未作出具体规定之前,我们对涉及增值税方面的有关问题拟定《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暂行)》,现印给你们,各地暂按此规定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增值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暂行) 一、粮棉企业税收问题: (一)粮食企业征免增值税政策(财税字﹝1999﹞198号)执行后,企业原有留抵税金或存货中抵扣的进项税金,政策变化后应如何处理?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1999年7月底前收购的粮食未销售但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补缴入库;原有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和留抵税额应转入库存成本。

企业减免的增值税其会计处理仍按财会字﹝1995﹞6号文件规定办理,即核算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并相应记入"补贴收入"科目。

恢复征收增值税的粮食企业销售原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库存粮食,未提进项税金的按国税函﹝1999﹞829号文件的规定,可以按库存粮食的收购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其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是哪种票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允许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票据,必须是套印×;×;国家税务局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普通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除外)。

(三)对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棉花应按何率抵扣? 对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棉花取得的普通发票,一律按票面金额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后依13%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共用水表电表纳税开票的有关规定【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共用水表电表纳税开票的有关规定【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共用水表电表纳税开票的有关规定【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共用水表电表的问题最近频繁发生案例,其核心争议点在于,水表电表产权人支付水电费后,水电公用公司会向水表电表产权人开具发票。

水表电表产权人还会根据再向自己的共同使用人、承租人收取水费电费,收费时有的采取平进平出(按照政府指定价格计价),有的采取政府指定价格上浮计价,有的采取包干(不考虑实际使用量)。

此时,对于水表电表产权人的收费行为,是否作为增值税应税行为各地理解有所不同。

个别地区有单行地方文件要求按照转售水电征收增值税。

也有的地区根据总局给四川机场转供水电的批复要求按照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也有的地区倾向于不按照销售行为处理,而视作一种发生共同费用的分摊行为。

还有的地区,你哭着闹着要给国税局交这部分增值税并请其代开发票人家却死活不要,国税局给你的理由也是冠冕堂皇,你没有“卖电”的资质,属于超范围经营,甚至是违法经营,不给你代开发票,俺们也不要你的税。

在这里,中国寻找一些相关文件分两类进行考虑:第一类:不倾向于征税的行为:(有直接针对增值税的,也有间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予以规范的)1、《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承租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水电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榕国税流【2000】385号),若承租方能单独安装水表、电表并单独计量生产经营用水电费,可由纳税人与自来水公司、经营场所出租方等单位先行协商,由自来水公司或电业局直接开具专用发票给出租方,出租方直接付款给开票单位;若承租方不能单独安装水表、电表而无法单独计量生产经营用水电费,则应由出租方按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耗水、耗电量(包括公共用水、用电分摊数)确定其实际用水、用电量,并立下由双方签字盖章的用水、用电证明,同时将各自的水费、电费分别汇入自来水公司和电业局的账户,由自来水公司和电业局依据该证明为纳税人开具相应的专用发票。

2、天津市地税国税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 2010.9十四、关于纳税人发生相关费用分摊问题一些企业由于没有独立的计量系统,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如:水、电、煤气等,无法单独取得发票,或与其他用户共同取得一张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40号文字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40号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2011年第40号公告: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作者:张伟发布时间:2011-07-29——漫谈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0号公告2011年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0号公告),该文件很简短,但是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规则做了内涵性解释,笔者试结合40号公告,对增值税直接收款方式进行讨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该条款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增值税纳税义务采取类似“收付实现制”原则,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是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则规定了不同的模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情况,是对本条款的具体解释;第二层含义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应当即时纳税,这主要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扣税凭证,在现行“以票抵税”征管模式下,如果允许上游企业开具发票而不确认销项,下游企业却凭票进行抵扣,增值税链条就会断绝,从这个意义上,条例第19条特案规定,先开发票的必须要即时缴纳税款,保证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

因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与开具发票的时间二者是孰早的原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对三种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具体进行了确定:第一种方式:直接收款模式。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第二种方式:赊销收款模式。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第三种方式:预收货款模式。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三种收款模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因此确定企业到底是那一种销售模式就显得非常重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中队如何正确划分不同形式的收款方式是如下表述的:“具体如何运用税法,最根本地还是取决于购销双杠订立的合同,因为在法治社会里,合同是标注购销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因此,税法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很多细节问题是针对双方订立合同的内容而确定的,是来源于具体生活的。

河北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一)至(五)

河北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一)至(五)

目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 (6)一、关于我省营改增营业税发票过渡衔接问题 (6)二、关于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问题 (6)三、在机构所在地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是否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7)四、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票面栏次无法满足开具需求的,如何填写?. 8五、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如何填列? (8)六、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七、餐饮行业购进农产品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8)八、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9)九、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9)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的能放弃免税、减税吗? (10)十一、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应按照什么征税? (10)十二、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何税目缴纳增值税? (10)十三、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10)十四、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包括什么? (11)十五、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11)十六、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是否允许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同时存在? (12)十七、酒店餐饮外卖和现场消费的政策适用问题 (12)十八、宾馆(酒店)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免费提供餐饮服务,对提供餐饮服务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12)十九、宾馆(酒店)在楼层售货或房间内的单独收费物品如何征税? (12)二十、关于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优惠政策执行时间问题 (1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 (13)一、关于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缴纳营业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申报问题 (13)二、关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申报问题 (14)三、关于销售建筑服务、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开具发票问题 (15)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及开票申报问题 (15)五、关于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16)六、关于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地点问题 (16)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减预缴税款问题 (16)八、关于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问题 (17)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18)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开发房产预缴税款问题 (18)十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问题 (18)十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视同销售问题 (19)十三、关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 (19)十四、关于股权转让涉及的不动产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 (19)十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范围问题 (20)十六、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销售问题 (20)十七、关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允许扣除土地价款问题 (21)十八、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款已申报营业税,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 (21)十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多个老项目是否可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问题 (21)二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用于出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21)二十一、关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建工程,完工后用于出租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22)二十二、关于转租房产是否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22)二十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征收方式备案问题 (22)二十四、关于无工程承包合同或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不明确的开发项目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23)二十五、关于建筑服务未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征税问题 (23)二十六、建筑服务已在营改增前完成,按合同规定营改增后收取工程款征税问题 (23)二十七、关于甲供材料是否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问题 (24)二十八、关于销售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征税问题 (24)二十九、关于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扣除凭证问题 (24)三十、关于建筑企业的多个老项目是否可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问题 (24)三十一、关于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 (2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三) (26)一、如何理解“如超过规定期限,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的,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领取开具发票” (26)二、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26)三、关于生活服务业试点纳税人以销售预存卡、储值卡方式销售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27)四、关于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向农产品批发、零售纳税人采购的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蛋产品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27)五、关于出租车公司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是按照交通运输业还是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业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27)六、关于景区经营单位收取景区线路管理费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27)七、关于提供旅游服务的试点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 (28)八、社会举办的英语培训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教育培训学校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28)九、关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所属停车场是否可以领用通用定额发票的问题 (28)十、关于宾馆(酒店)提供洗涤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28)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四) (29)表1.建筑业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29)表2.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31)表3.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36)表 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38)表5.其他特殊行业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40)表1.建筑业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47)表2.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49)表3.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53)表 4.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56)表5.其他特殊行业营改增主要政策及发票开具一览表 (58)附件2举例 (60)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 (74)一、关于典当是否属于提供金融服务问题 (74)二、关于界定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的问题 (74)三、关于购买贷款服务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74)四、关于银行发生4月2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问题 (74)五、关于金融机构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征收增值税问题 (75)六、关于营改增后银行销售实物黄金等贵金属业务的增值税纳税期限问题 (75)七、关于银行转让理财产品收入缴纳增值税问题 (75)八、关于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 (75)九、关于河北省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 (76)十、关于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 (76)十一、关于农村信用社提供金融服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76)十二、关于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业务发票开具问题 (76)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77)十四、关于保险公司开展的联保、共保、再保业务处理问题 (77)十五、关于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手续费征收增值税问题 (77)十六、关于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 (77)十七、关于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征免增值税问题 (77)十八、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 (77)十九、关于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如何填列税款信息问题 (78)二十、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实物赔付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78)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一、关于我省营改增营业税发票过渡衔接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规定:自2016 年5 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成文日期:2005-11-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三、个别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四、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关问题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问题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审批程序【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冀国税函﹝2002﹞188号【发文日期】2002-04-10【实施时间】2002-04-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明确如下: 一、饲料生产企业应逐年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书面申请(免税审批表仍使用冀国税函﹝2001﹞274号所附表格)。

二、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饲料产品免税申请后,应于15日内对申请免税的饲料产品进行抽样,并对所抽取样品予以签封,填写《河北省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检测委托书》,委托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对饲料样品进行质量检测。

单一大宗饲料产品2002年度仍免于检测。

三、河北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为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指定的2002年度全省免税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河北省饲料质量检测站应在收到《河北省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检测委托书》后15日内对饲料样品进行检测,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的内容要填写齐全,检测结果必须真实,否则国税部门对其检测结果不予承认,必要时可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四、饲料生产企业收到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应及时将该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提交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企业免税申请和有关附报资料后,逐级上报省局,履行报批手续。

五、免税申请未经批准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税款征收入库,待正式批准免税后再办理退库手续。

六、商业企业销售免税饲料的,应凭饲料生产企业的免税批复文件(复印件)及有关进货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逐级报市级国税局审批。

七、经营进口饲料的商业企业凭商检部门的检测证明及有关进货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逐级报市级国税局审批。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1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1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16号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加强税收征管,促进企业发展,现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2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12月31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税收管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一)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一般纳税人。

(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属于试点范围货物的一般纳税人。

(三)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试点范围货物,又用于生产非试点范围货物的一般纳税人,或者既生产试点范围货物,又生产非试点范围货物的一般纳税人。

第二章核定扣除方法第三条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包括: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一)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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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标 签】增值税若干问题,若干问题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1-12-30
【实施时间】2011-12-30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增值税
注释:条款失效,第八条规定废止。

参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煤炭 铁精粉经营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问题
(一)凡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电力、石油炼化企业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1.电力企业的机组、启闭机、电力铁塔、变电设施和配电设施,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但变电房、配电房,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石油炼化企业的管廊、反应塔、反应釜,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但不作为生产设备组成部分且单独用于储存的工业生产用罐,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购入下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包括:
1.各种冶炼炉、烧制窑、电缆输电线路;
2.以机器机械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为载体的信息系统、照明、消防、给排水、通风、电气(含弱电)设备和配套设施;
3.与生产设备相连接的金属支架。

但用钢材、水泥等材料制作不能移动的乘载生产设备的基座、基架、平台,钢架结构房屋和活动板房,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关于增值税转型改革中,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其“实际发生”时间确认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8〕170号)第二条规定中的“实际发生”,应根据不同销售结算方式,销货方销售该固
定资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认。

三、关于纳税人未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购进货物,在认定资格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对纳税人未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之前购进货物,在认定资格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销货方销售该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四、关于一般纳税人安装的监控设备,其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113号)规定,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组成部分时,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五、关于增值税纳税人应取得未取得相关部门经营许可证件,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征税问题
增值税纳税人应取得未取得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证件,属于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其销售额超过标准,也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关于一般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

七、关于一般纳税人取得汇总运费结算单据抵扣问题
对同一起止地的多批次货物运输汇总开具的运费结算单据,如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与购货或销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相符,并附有运输清单且加盖运输企业发票专用章的,其汇总运费结算单据可以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八、关于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通过汇票背书转让,其结算方式确认问题
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取得经过背书的汇票再背书的,不视为通过银行账户支付方式进行结算。

九、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免税劳务,其销售额填报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纳税人在填报销售免税货物或免税劳务时,其申报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十、关于购货方从销货方取得赔偿金征收增值税问题
销货方发生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后,因销售方违约而支付给购货方的赔偿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十一、关于汽车生产企业从供货方收取的维修费问题
汽车生产企业为保证出口海外的汽车售后服务,在汽车出口离境后,按照出口汽车使用配件量的一定比例,从供货方收取的维修费,应按“修理修配”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范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取得销售款项凭据的范围,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以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发票、书面合同、协议、收据、客户结算凭证、客户提货单等凭据。

十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年应税销售额起始时间计算问题 鉴于增值税纳税期限为月度,为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年应税销售额从2010年4月1日起计算。

十四、关于超标小规模纳税人逾期未申请一般纳税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时间问题
对于超标小规模纳税人逾期未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在税务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仍未申请的,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满10个工作日后所在月份的1日,开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十五、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采的建筑用页岩,增值税征收方式问题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采的建筑用页岩可按照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六、关于企业制造方便面调料里的脱水蔬菜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脱水蔬菜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十七、关于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后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
原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企业,其改制后继续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十八、关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间计算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中第十二条规定,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在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其年度一律按公历年度掌握。

十九、关于多个纳税人共用水(电)表,发生水(电)转售行为,其发票开具问题
多个纳税人共用水(电)表,水(电)部门只对水(电)表所有权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水(电)表所有权人可根据其他共用水(电)表纳税人的实际水(电)耗用情况,开具转售水(电)的增值税发票。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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