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案件中首要分子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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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任能能王田

2009102009黑刑二终字第74号

201060157376号

【案情】

被告人郑全与黄爱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相识多年。2008年初,黄爱军向郑全提出想承包河面打鱼。郑全发现被害人郎野(男,殁年39岁)承包的黑龙江省富锦市创业农场十五队七星河水面鱼量丰富,遂多次与郎野协商,让郎野出让承包权,均被郎野拒绝。同年3月,郑全告诉黄爱军,其已基本承包下该水面,让黄找人打渔。黄爱军找到被告人马俭华,马让其岳父陈志奎到七星河水面考察,并与郑约定获利分成。此后郑全又与郎野进行协商,均被郎野拒绝。同年4月16日,郑全、马俭华、黄爱军、陈志奎等十余人来到七星河水面,见郎野雇的工人正在打鱼,郑全和马俭华指使他人烧毁工人住的窝棚并将工人赶走,又搭建新的窝棚,运去渔船和渔具,留驻陈志奎等四

人打渔。郎野得知此事后,于次日

13时许纠集陈晓东、朱学智(已另

案判刑)等三十余人携带铁锹等工

具赶到七星河水面,并让陈志奎等

人找马俭华来谈判。被害人李雪原

(男,殁年31岁)根据郎野的授意,

在黑龙江省饶河县、双鸭山市纠集

十余人于16时许赶到七星河水

面。陈志奎电话通知马俭华后,马

通过黄爱军告知郑全,郑即让马找

人到七星河水面与郎野谈判。后郑

全在黑龙江省建三江市、创业农场

等地纠集博龙江、刘立军(同案被

告人,已判刑)、乔华、池春喜(已另

案判刑)等数十人,并出资购买镐

把,驾驶3辆汽车前往七星河水

面。马俭华在富锦市纠集三十余

人,驾驶3辆汽车前往七星河水

面。途中,马俭华告知郑全对方可

能带枪,让郑有所准备,郑遂取来

2支五连发猎枪和1支半自动步

枪。17时许,双方在七星河水面聚

集,当即进行对骂并持械殴斗。殴

斗过程中,郑全向同伙指认郎野并

明确授意要打郎野,马俭华、博龙

江、池春喜持械首先冲向对方,郑

全则持步枪对空射击,刘立军亦持

猎枪对空射击。在多人一起对郎

野、李雪原进行围殴中,郑全指使

他人殴打郎野,马俭华持械击打郎

野的头部和前胸,又持械击打李雪

原的腿部和腰部。而后双方人员各

自散开,逃离现场。郑全指使刘胜

明将所用3支枪丢弃。李雪原因左

颞顶部受到他人用钝物类工具多

次打击造成颅脑开放性损伤而当

场死亡;郎野被送往医院,因头部

受到他人用钝物类工具多次打击

造成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审判】

黑龙江省农垦检察院指控被

告人郑全、马俭华以争霸为目的,聚众斗殴,致二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均系主犯。郑全还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郑全辩解,不是强取豪夺。其辩护人提出,郑全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定故意伤害罪;指控郑全为本案主犯的证据不足;郑全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因民事纠纷引发的案件,亲属愿意赔偿;请求对郑全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俭华辩解,受郑全蒙蔽;没有杀人。其辩护人提出,郎野的承包合同不具有合法性,马俭华不知道郑全没有水面承包权,以为是因承包合同纠纷与被害人发生争执,量刑应酌情考虑;认定马俭华用木棍打击郎野头部的证据不足;被害人是聚众斗殴犯罪对方的组织者和指挥者;马俭华无前科劣迹。

黑龙江省农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全、马俭华以强行夺取他人合法承包的水面为目的,纠集多人持械斗殴,致二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郑全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郑全纠集多人持械斗殴,并打击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犯罪,应依法处罚。马俭华与郑全共同纠集多人持械斗殴,并打击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社会影响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郑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被告人马俭华犯故意杀人

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郑全上诉提出,一审判

决与事实不符,其是从犯,有自首

情节,一审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

出,郑全是帮黄爱军承包水面,不

是自己要承包;斗殴前,郑全只找

了李洪军,只在车里对刘胜明、刘

立军、李洪军说过穿浅颜色衣服的

人是郎野,并没有指挥殴斗;斗殴

中,郑全没有打过任何人,故郑全

构成聚众斗殴罪;郑全系从犯,有

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好;一审量刑

过重。

被告人马俭华上诉提出,其认

为郑全已承包水面,是受蒙蔽参与

聚众斗殴的;在自己昏迷后起来打

的郎野,但没有打死郎野;仅找了

几个人,不是主犯,不构成故意杀

人罪;一审量刑过重。其辩护人除

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郎

野、李雪原挑起事端,具有严重过

错。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

理认为,上诉人郑全、马俭华为夺

取他人合法承包的水面,纠集多人

持械斗殴,致二人死亡,其行为构

成故意杀人罪。郑全违反枪支管理

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

非法持有枪支罪。郑全明知七星河

水面已被郎野承包,在协商转包未

成的情况下,强行占据郎野的渔

点,挑起事端后,纠集并指挥多人

持械斗殴的事实,有其本人供述。

其供述与多名同案供述和证人证

言一致,足以认定。郑全提供作案

凶器枪支和镐把等,指认被害人让

同伙殴打,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

指挥作用,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

和故意杀人共同犯罪的主犯,虽然

认定其持枪托打击郎野头部的证

据不充分,但亦应对二被害人的死

亡后果承担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

九十二条的规定,郑全的行为应以

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罪行极其严

重,应依法严惩。郑全是在潜回家

中数日后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

获的,没有证据证实郑全在外逃和

隐匿家中期间有投案的意思表示,

不具有自首情节。郑全的上诉理由

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马俭华明知郑全等人与郎野因承

包水面存在严重争执,而与郑全等

人纠集多人,持械斗殴,在斗殴中

持械击打郎野、李雪原的事实,有

其本人供述,并有多名同案供述及

证人证言证实,足以认定。马俭华

纠集多人持械斗殴,在共同犯罪中

起组织、指挥作用,并且持镐把击

打郎野的头部,其行为是致郎野死

亡的直接原因,系聚众斗殴的首要

分子和故意杀人共同犯罪的主犯,

应对二被害人死亡后果承担责任,

其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而非聚众

斗殴罪。马俭华罪行极其严重,应

依法严惩。郎野在合法权益遭到侵

犯后,没有采取正当手段,而是纠

集多人进行械斗,具有一定的过

错,但不足以减轻郑全、马俭华的

刑事责任。马俭华的上诉理由及其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一

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

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

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

告人郑全、马俭华纠集众人结伙进

行斗殴,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郑全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

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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