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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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行开办外汇存款业务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行已获准办理或代理外汇存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外汇存款业务。

第三条外汇存款的货币种类主要为美元、日元、港币、欧元加拿大元、英镑及澳大利亚元七种。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办理,或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兑换成上述货币入账。

第四条外汇存款分为单位外汇存款和外币储蓄存款。

第五条单位外汇存款分为单位活期存款和单位定期存款。

1.单位活期存款起存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的等值外汇,往来户可用支票,必须保持一定的存款余额。

2.单位定期存款使用“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款期限分为七天通知、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和二年六个档次,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元的等值外汇。

第六条外币储蓄存款分为活期储蓄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

1.活期储蓄存款可随时存取。

2.定期储蓄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款期限分为七天通知、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二年五个档次。

第七条外汇存款利率,由金融市场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同业情况挂牌公布,外币存款利率用年利率(%)表示。

1.定期存款利随本清,按存入日所存定期档次的挂牌利率计息;到期支取的,中途如遇利率调整,仍以存入日的利率计息;未到期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未支取部分仍以原存入日定期利率计息;如事先约定由银行按原存款期限转期续存,按续存日同档次挂牌利率作为本期限内利率计付利息。定期存款逾期支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

2.单位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20日为结息日,次日入账;活期储蓄存款每年6月30日结息一次,次日入账。

3.利息按所存外币币种计付同种外币;需代扣利息税的,利息税也以同种外币计算扣除。

第二章单位外汇存款

第八条下列机构、企业和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中国境内的国营和集体建筑企业、设计单位、建材供销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工商企业及其他城乡经济组织;

2.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学校等事业单位;

3.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侨资、外资、中外合资等);

4.驻华机构,即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驻华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

5.其他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者。

第九条存款单位在本行开户时,需提供有效单位证件,具体开户程序按《XX银行外汇账户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境内机构收付现金的规定:

1.境内机构在资本项目下不得收付外币现钞。

2.境内机构单笔提取不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可以持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直接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3.境内机构单笔提取超过等值一万美元的外币现钞,持“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向外汇局申请,由外汇局核准,银行凭外管局的核准件办理。

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办理结汇,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办理,并留存单证复印件备查。

4.对于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结汇,应办理结汇登记,按季

向外汇局报送“境内机构外币现钞结汇统计表”。

第十一条外汇存款的存入、支取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存款银行对存款单位的账户及存款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单位外汇存款利率和计息。

1.单位外汇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由本行挂牌公布。

2.定期存款到期支取,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未到期的单位定期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原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支取的定期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

利息。

4.定期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仍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5.单位活期存款按季结息,以当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并把所得利息并入存款本金起息。

第十四条提前支取、挂失、查询。

6.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客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预留印章和取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

7.客户遗失存单必须立即持单位公函及预留印鉴的印章,并提供单位名称、开户时间、金额、账号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行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客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三天内补办书面挂失申请手续。开户行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银行不负赔偿责任。

8.客户遗失存单或预留印鉴的印章,必须立即持单位公函向银行提供单位名称、开户时间、金额、账号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行书面申请挂失。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9.银行工作人员对客户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扣划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外币储蓄存款

第十五条外币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六条对象:外宾、华侨、港、澳、台胞,驻华使馆或代表机构的外籍人员,以及从事科研等工作的外籍人员,我国派驻和港澳地区从事学习、工作、进修、科研、讲

学等人员以及按规定允许留存外汇的人员,持有外汇、外钞的国内居民以及收到国外、港澳地区汇款的个人,均可以本人名义开立外币存款账户。

第十七条储蓄存款业务。

1.储蓄存款分为现汇账户和现钞账户,一律采用记名式存入。

(1)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外汇账户。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以及无法直接收入的外币现钞,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存入。

(2)凡从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入外钞账户。

2.存款的币种:币种主要有美元、日元、港币、欧元四种。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之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套算入账。

3.个人储蓄存款分为定期、活期两种。

(1)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期分为七天通知、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六档,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元的等值外币。

(2)活期存款为存折户,可随时凭存折支取,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元的等值外币。

4.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时,根据储户的意愿,可以同时为储户办理定期储蓄存款到期自动转存业务。

5.个人储蓄存款开户时,由开户人填写凭条,提供实名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居住证、护照),开户人如存入定期存款,由储蓄机构开立存单;如存入活期存款,开立存折。如存款人要求凭印鉴、密码支取,可在开户时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时凭印鉴或密码和存单或存折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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