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问答)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解读(问答)

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刘卢税曾律师团卢宇律师

1、生效时间?

本司法解释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即8月13日以后审结的一二审案件均要按照本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2、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怎么办?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很多案件须进行亲子鉴定才能判断争议的父(母)子(女)双方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血缘关系,但是,因亲子鉴定涉及人身权问题,不能强制进行。此前,因没有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本司法解释运用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理,解决了改问题。即根据本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在提供了必要的证据的基础上,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判决亲子关系不存在;同时,如果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在提供了必要证据的基础上,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将判决确定亲子关系存在。

3、夫妻不离婚能否分割共同财产?

根据此前的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只能在离婚诉讼中提起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也就是说,不离婚则不分割财产。但实践中发现,该规定过于死板,不符合复杂的现实社会。本司法解释正视现实,专门规定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并且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此前的司法解释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就使得诸如个人婚前购买的房产的增值部分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该规定和理解忽视了夫妻双方是否在财产增值中付出共同劳动等因素,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有鉴于此,新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的孳息(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依据个人财产的自然属性和法律规定,未经任何劳动加入而自动增加的收益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植物自然生长的取得的果实、定期存单取得的利息、股票的股息以及房屋的增值等。

5、婚后父母出资所购房产归谁所有?

婚姻法第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实际中,很多父母婚后出资给子女购房时并未立下书面的文字明确是否为赠与给自己的子女,因此,导致很多纠纷发生,且争议颇大。本司法解释综合公平并充分考虑老百姓的情感因素,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限于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自己的子女名下的,即使没有书面的字据,也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6、父母双方出钱购房怎么分?

目前,夫妻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给子女购房的比较多,对于这类情形下的房屋归属问题也是争议很大。本司法解释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限于不动产),认定为夫妻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即使只是登记在一方的名下也是如此。另外,虽然本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父母仅出首付的情形下具体应该如何分割,但是按照解释贯穿的精神和公平原则,卢宇律师认为,一方应当分割的份额应当为:〔(房屋总价值—首付总额)÷2+其父母所出首付〕÷房屋总价值。

7、夫妻一方(丈夫或妻子)未经另一方终止妊娠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均有生育权,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生育或者不生育,因此,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妊娠的,对方无权要求赔偿。但是,生育毕竟对任何一方有重大意义,一方未经另一同意擅自终止妊娠,或者一方强迫另一方生育,或者因为是否生育发生纠纷,并因而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8、婚前购房婚后还贷如何分割?

本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法院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详见卢宇律师此前撰写的文章《婚前购房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所有权归属分析》/qqf/weizhang.asp?id=48497

8、子女为父母房改出钱所购房屋如何怎么?

很多夫妻为孝敬父母,出钱为父母购置房产,并登记在父母名下。这些夫妻离婚时,对于这部分房屋的分割问题也是争论很大。对于房改房,因为签订合同的主体是父母,相应房屋也是登记在父母名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无论从房屋取得的原因还是登记,都应当认定房屋属于父母所有,对此,该司法解释予以肯定。但是,夫妻为父母在房改时出的钱的处理就成问题。根据该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债权处理。但是,除非在出资时有书面约定,否则,如何认定夫妻在出钱是基于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呢?因为,仅仅出钱这个行为可以理解为赠与或者借贷。因此,本司法解释该规定也有不明确的地方。卢宇律师认为,根据本司法解释的其他规定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应当将这种情况认定为是借贷。

9、离婚时养老金如何分?

根据此前的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财产。但是,如果双方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则该财产尚未取得,根本不具备分割条件,所以本司法解释规定,此种情形下请求分割的,不予支持。另外,司法解释还尊重了现实生活中养老保险金账户分为个人账户的实际,规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本司法解释的意义是什么?

本司法解释出台后,引起社会的热论,观点也很多,有人为该司法解释将改变现在无房不嫁、离婚分房的问题,将纠正现实社会中房子压垮爱情等扭曲现象………无论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否含有该目的和能否出现这个结果,该司法解释对通过劳动创造的财富的尊重是毫无疑问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