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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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 经济 法 与 民法 的 区别
人 利 益 的保 护 。 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经济关系。公平 价 值 在 经 济 法 L 诸 多 体现 ,包 括机 会 公 有 范的规定都是为了保护市场每一个具 体的 平 、规 则公 平 、信 息 公 平 和 分 配 公 平 等 。 【 章摘要】 文 经 济 主 体 的 合 法 权 益 。 而 在 经 济 法 体 系 虽然 民法和 经济 法部存在公平 价值 , 经 济 法 与 民法 的 区别 曾是 经 济 法研 中,每一部法律 的颁布 、每一条具体原则 但 是 两 者 是 有 区 别 的 。 究的一 个 热 点 ,以往 的 研 究 多从 调 整 对 的 设 定 ,都 以 追 求 社 会 利 益 的 保 护 为 目 象和 价 值 等诸 多 角度 分 析 , 其 实 ,经 济 标 。整个经济法 的立法直接 目的是维护市 四 、 结 语 法 与 民法 的 一 切 区别 都 以财 富分 配 内容 场 秩 序 ,最 终 目 的 即要 解 决 的 实 质 问题 却 综 上 所述 ,民法 以保 护 私 人 权 益 为 本 为核 心 。另 一 方 面 ,经 济法 与 民法 的 显 是 维 护 社 会 公 共 资 源 的合 理 配 置 和 社 会 财 位 ,其根 本作 用是保证经济主体按照 自己 著 区别正 是 两 者 密不 可 分 的 一 个 体 现 。 富 的合 理 分 配 ,它 所追 求 的是 社 会 公 共 利 真 实的意思从事 民事法律行为 ,参加 民事 益 内部 的和 谐 状 态 。 因 此 ,经 济 法 每 一 条 法律关 系,保 障经济主体意思 自由基础下 【 关键 词 】 “ 经 ” 都 体 现 着社 会 权 益 本 位 的 思 想 。 神 的交易成果 。而经济法 则以保护社会公共 民法 ;经 济 法 ;财 富 ;分 配 在 经 济 法 与 民法 的诸 多 区 别 中 ,财富 利益 为 本位 ,强调 社会 公共 资源 的合 理 配 经 济 法 学 科是 否 仔 在 ? 民 法 与 经 济 分 配 的 本 位 不 同 也 是 最 主 要 的 ,最 根 本 置 和社 会 财 富 的公 平 分 配 ;当经 济 主 体在 法两 学 科 是 合 一 还 是 分 立 ?0世 纪 8 年 代 的 。本 位 上 的 不 同决 定着 他 们 的调 整 方 式 意 思 自由基 础 下 的 交 易 成 果 明显 违 反 结 果 2 0 在 国 法 学 界 曾 引 起 广 泛 的 讨 论 乃 至 论 与 途 径 、价 值 与 目标 等 方 面 的 不 同 。 公 平 时 ,经 济 法 的 作 用 就 会 显 现 出 来 。 民 战 ,而且这场 战 火硝烟一直 弥漫到现在 。 法 与经济法在本位思想 、价值 目标和社会 但 是 , 隔 不 到 2 年 的 今 天 , H关注 的 二 、分 配 的途径 区别 事 0 昔 财富分配途径方面是有显著 区别的。 正 是 由 于 民法 与 经 济 法 在本 位 思 想 上 焦点 已经不 是经 济法学 界 热烈追 求 的 目 尽管我们认为经济法是为了弥补 民法 标 。 人们 更 愿 意 在 经 济 法领 域 内研 究 其 基 的 根 本 区 别 ,两 者 在 保 护 各 自的 本 位 权 益 的 不 足 而 出 现 的 ,经 济 法 与 民法 在社 会财 本理 论 和 中 国具 体 经 济 体 制 下 的 经济 制度 的 途径 和手 段 上 也 迥 然 不 同 。在 民法 保 护 富 分配 的 本位 、价 值 目标 、和途 径 等 众 多 问题 。历 史不 能 忘 却 ,正如 潘 德 克顿 学 派 的范围之内 ,个人的行为一般 而言是不会 方 面 有 区 别 ,然 而 经 济 法 与 民法 在 总 体 上 另 一学 派的 论 战促 进 了 德 国 民法 典 体 系 受到受限制的 ,只要当事人之间所为的法 却 有 着 一致 性 、互 补 性 和 和 谐 性 ,而 不是 的诞 牛 一 , 足 上 世 纪 8 年 代 民法 和经 律行为是以合意 为基 础的,法律不作过多 对 立的、冲 突的和互耗的。经济法在 社会 样 正 0 济法 学 科 之 争 促 成 J我 国 经 济法 研 究 的现 区 别地 对 这 些 法 律 行 为 的 后 果予 以一 体保 市场经济 关系的调整 中的地 位是客观的 , 有状 态。其实 ,经济法与民法 的是 一 种联 护。民法站在社会个体的角度 , 信奉独立 、 民法与经济法 并不是 主辅 或主次关系 ;正 系 与 别 并存 的关 系 ,而 不 仅 仅 是联 系或 平等 ,尊重市场 自由交易规则 。而在经济 是 由于经济法与民法诸 多方面 的区别 ,注 法领域 ,即使经济主体 的交易是在平 等、 定 了他 们之 间的 联 系 犹 如 挛 牛 兄 弟非 常 密 区别 的 关 系 。 双 方 合 意 的意 思 基 础 之 上 进 行 的 ,也 可 能 切 ,他 们 之 间 的 差 异性 铸 就 了他 们之 间的 分 配 的 本 位 区 别 会 受 到 法 律 的规 范 , 甚至 是 强 制 。 由于 经 联 系 。我 们 不 能 仅 仅 注 意 到 他们 之 问 的差 本位 是 若 干卡 互 独 立 的 现 象 或物 晚 中 济 法 的 本位 思 想 是 维 持 公 共 利 益 的一 种 内 异 ,更 应 关 注 的 是 这 种 在 差 异基 础之 上 形 u 哪 一 现 象或 物 崾 居 于 主 导地 位 的 一 层 次 在和谐状态 ,保 障社 会财富分配 的合理 , 成 的 紧 密联 系 。唯 有 如 此 ,他们 在 社 会资 种 关系。{ 的夺化是在整 个法律 巾权 利和 义 因 此 ,一 旦 市 场 自由 交 易状 态 难 以维 持 或 源 配 置 和社 会 财富 分 配 中 的 作 用 才会 显 得 玄 务谁 居 十主 导 地 位 的 问 题 。 法学 基 础理 达 到这 种 公 共 利益 内部 和 偕 时 ,政 府 就 会 更 和谐 和 相 得益 彰 ;总 之 一 句 话 ,民法 与 论 研 究 中 , 仪 利本 位 ”论在 法 律 界得 到 广 出 面 , 以 一 种 强 制 手 段 保 障 这 种 和 谐 状 经 济 法 作 为 规 范 市 场 经 济 的 两 部 基 本 法 “ 泛认 。“ 权利本位”的提 出, 无疑是法学 态 ,而这种强制手段就 是人们常称之 的宏 律 ,都不可 以偏废 。 圃 研 究 中 的 个 巨大 进 步 ,它 为法 学 研 究提 观 调 控 。 一 般 意 义 上 说 ,经 济 法 作 为 弥 补 自由 供 l 套 新 的 理 沦 体 系 和研 究 方 法 ,开 拓 r 【 考文献】 参 了法 学 研 究 的 新 视 野 。 由于 经济 法 和 民法 交 易状 态 下 的 民法 的缺 陷 而 出现 。在 民法 1 张 文 显 . 哲 学 范 畴 研 究 ( 订 法 修 调 整 的主 体 不 同 ,法 的 本位 放 置 于 经 济 法 调整的 自由交易状态下 ,经济法 的出现是 版 ) 中 国政 法 大 学 出版 社 .0 1 版 . . 20年 与 民 法 的 天 系 中 , 已经 小足 权 利 义务 谁 为 历 史 之 必 然 。首 先 ,在 市 场 自由 交 易状 态 2 李 步 云主 编 . 理 学 . 济 科 学 出 、 法 经 本位 的 问题 ,而 是 社会 权 益 本 位 还 是 个体 下 ,市 场 主 体 之 问 的 利 益 冲 突 再 所 难 免 。 版社 20 0 0版 . 权 益 本位 的 问 题 。 j、 张 文 显 . 哲 学 范 畴研 究 ( 订 法 修 民法 以个 人 权益 为 本 位 ,体 现 为 对 个 三 、分 配的 目标 区别 版 ) 中 国政 法 大 学 出版 社 .0 1 版 . . 2 0年 人 权 利 的 关照 。经 济法 『 以社 会 权 益 为 本 = ! 『 J l 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 位 ,『 奉现社 会整 体 利 益 的 “ 极 关 怀 ” 终 。民 系。 在民事关系中 , 当事人主体地 位平等, 【 者 简介 】 作 法 的 本位 思 想 在 民法 通 则 宗 旨性 条款 中_ 每 个 人都 能 机 会 均 等 的 占有 生产 资料 和 享 口 』 姚祺 ,女 ,1 8 年 ,本科 ,法律秘 书, 91 斑 。 民法 通 则 》第 一 条 规 定 :保 障公 有 劳动 成果 ,并 且 ,民法 对 个 体 在 民事 法 《 英 国欧华律 师事 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民法 人的 合 法 民事 权益 。 部 民法 通 则 》 律 关 系 中通 过 合 法 途 径 获 取 的 物 质 成 果 , 整 完全 贯 穿 了个 人 本 位 的思 想 ,每 条 法 律 规 都予 以平等的保护 。因此 ,民法侧重对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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