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被告单位玉环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等单位受贿罪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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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玉环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等单位受贿罪被告单位玉环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等单位受贿罪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19玉刑初字第43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玉环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城关珠城东路。

诉讼代表人林海冰,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现任玉环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家住略。

辩护人王凯臻,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匡坚,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县,汉族,大专文化,系本届政协委员,原任玉环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现任玉环县教育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家住略。

因涉嫌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4月9日被依法逮捕,4月30日转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管云德,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项靖南,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9]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玉环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犯单位受贿罪,被告人陈匡坚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冬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玉环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的诉讼代表人林海冰及辩护人王凯臻、被告人陈匡坚及辩护人管云德、项靖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999年至2019年上半年,全县各中小学校向杭州名师集团有限公司订购劳技用品,历任玉环县教育局普教股副股长、股长、基础教育科科长的被告人陈匡

坚,指派分管该项工作的科室同志利用指导、管理全县各中小学教育工作的便利条件,负责各学校购买劳技产品订单的汇总、汇款、用品的分发等事项。

为此,杭州名师集团有限公司每学期均按业务量的20%比例给予基础教育科回扣款共计308000元。

2019年秋季后,劳技产品由县新华书店统一经销。

基础教育科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在劳技产品订购过程中予以监督、催订,给予杭州名师集团推销产品一定的帮助。

为此,被告人陈匡坚和郑忠美约定,每学期按业务量的10%给予基础教育科回扣。

至2019年,郑忠美先后五次给予基础教育科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19987元。

上述款项427987元,基础教育科均作为本科室的小金库收入,由专人负责保管,并由被告人陈匡坚统一调配用于科室私分和招待费用。

2019年秋季,劳技产品业务转由县新华书店统一经销后,郑忠美多次找时任玉环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的被告人陈匡坚帮忙,希望各中小学校继续购买杭州名师集团的劳技产品,被告人陈匡坚答应并给予帮忙。

为此,郑忠美于2019年、2019年先后5次送给被告人陈匡坚现金共计15500元,被告人陈匡坚均予以非法收受。

公诉人当庭宣读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单位玉环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被告人陈匡坚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陈匡坚还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认为,基础教育科是教育局的内设机构,没有法人资格和独立的法律人格,不符合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应当认定本案是个人受贿。

被告人陈匡坚辩称,基础教育科收取回扣在其担任科长以前就有了,其只是延续了以前的做法,回扣比例也是根据行业的潜规则定下的。

其本已打算去自首,是在中途被检察人员传唤去的。

其辩护人认为1、基础教育科是教育局的内设机构,将其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没有法律依据。

2、被告人陈匡坚个人收受郑宗美的15500元,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3、被告人陈匡坚是在准备去投案的过程中被检察人员传唤,应作为自动投

案,可认定为自首。

经审理查明

一单位受贿的事实

1998年11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陈匡坚先后担任玉环县教育局普教股副股长主持工作、股长、基础教育科普教股于2019年更名为基础教育科科长。

在1999年至2019年上半年,全县各中小学校向杭州名师集团有限公司订购劳技用品,被告人陈匡坚指派其科室内分管体育、劳技等工作的同志利用指导、管理全县各中小学教育工作的便利条件,负责各学校购买劳技产品订单的汇总、汇款、用品的分发等事项。

为此,杭州名师集团有限公司每学期均按业务量的20%比例给予基础教育科回扣款共计308000元。

2019年秋季后,劳技产品由县新华书店统一经销。

杭州名师集团公司业务员郑忠美在被告人陈匡坚的介绍下认识了玉环县新华书店经理王平,劳技产品继续由杭州名师集团有限公司供货。

同时,基础教育科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在各中小学校订购劳技产品过程中予以监督、催订,对杭州名师集团有限公司推销劳技产品起到一定帮助。

为此,郑忠美每学期按业务量的10%给与基础教育科回扣。

至2019年,郑忠美先后五次通过银行汇款或支付现金的方式给予基础教育科回扣款共计人民币119987元。

基础教育科收受的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427987元均作为基础教育科小金库收入由专人负责保管,并由被告人陈匡坚统一调配用于科室私分和招待费用等。

二个人受贿的事实

2019年秋季,学生用的劳技产品业务转由县新华书店统一经销后,杭州名师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员郑忠美多次找时任玉环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的被告人陈匡坚帮忙,希望各中小学校继续购买杭州名名师集团有限公司的劳技产品,被告人陈匡坚答应并给予帮忙。

为此,郑忠美先后于2019年、2019年共分5次在温岭、玉环城关新如意大酒店、玉环城关无名小屋等地送给被告人陈匡坚现金3200元、2300元、2500元、2500元、5000元,共计人民币15500元,被告人陈匡坚均予以非法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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