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婚姻彩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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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婚姻彩礼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洪振律师对这一项规定的解读是,“《民法典》1042条不是一个新规定,它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全盘接纳。”

彩礼是一种中国古老的风俗,多为婚姻缔结双方达成的一种合意,在很多地方都保留了下来。法律没有禁止结婚给付彩礼,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和给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是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依据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此规定间接地认可了彩礼的合法性,法律所禁止的是借婚姻强行索取彩礼或者是以巨额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明令禁止的是带有胁迫情形,非自愿的索取彩礼。但是男方按照当地习俗自愿给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或者结合自身经济条件承受能力自愿给付女方彩礼的行为是可以的。婚姻是自由的,彩礼只要符合自愿和适度原则,法律都是不禁止的。

“2020年5月底,民政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婚俗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强调‘开展对天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

攀比等不正之风的整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助力脱贫攻坚,推进社会风气好’”,洪振律师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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