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发电有限公司两个细则考核管理规定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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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两个细则》

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使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安全、经济运行的基础上能够满足《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和《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两个细则》)的要求,落实公司“关键指标硬对标、对标过程硬管控、对标奖惩硬考核”管理要求,最终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依据《两个细则》相关条款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企业。

第三条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应高度重视,由企业一把手牵头制定本企业两个细则相应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强化对标管控,落实主管领导、主管部门、专业负责人员的职责,加强专业管理,减少和避免考核。

第四条本规定实行月度考核,按月在《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对标管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兑现。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五条公司属各发电企业是两个细则管理的责任主体,主管领导应及时从电网调度机构获取相应考核情况明细,加

强和调度机构的沟通和申诉,每月不少于两次。.

第六条每月2日前将上月考核情况明细表(备注主管领导

到电网调度机构沟通协调的时间和姓名)上报公司安生部。逾期不报,按照《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对标管控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相应条款纳入考核。

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所属发电企业监督考核工作,

考核最终以调度机构、国家能源局甘肃监管办公布的数据为依据。

第三章奖惩规定

第八条对基层领导班子成员的奖惩,按照以下系数执行:基层单位厂长(总经理),党委书记按0.8的系数奖惩;生产

副厂长(主管生产副总经理)、经营副厂长(主管经营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按1的系数奖惩;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按0.6

的系数奖惩。

(一)两个细则中涉及发电企业自身反措执行不到位、违反调度纪律、检修计划执行偏差、涉网装置配备不到位、涉网设备及功能缺失等自身管理不到位,被电网调度机构考核的,无论机组装机容量大小,每发生一项,考核责任单位2分,累计不超过5分。

(二)两个细则考核分和补偿分按照6:4比例进行奖惩,

分摊分不计入考核范畴。考核分与补偿分按每奖惩1分,兑现责任单位0.01分执行。西固二、三厂合并执行。

示例:责任单位考核1000分,则公司对责任单位考核应为1000*0.6*0.01=6分;责任单位补偿2000分,则公司分,合计兑现责任单2000*0.4*0.01=8对责任单位奖励应为

位2分。

(三)对标奖惩

1.对标单位确定:

景泰电厂:对标单位区域崇信电厂、平凉二期。

西固公司、八0三热力:对标单位区域范坪电厂、白银热电、兰州二热电厂。

连城公司、甘谷电厂:对标单位靖一、靖二、靖三、平凉电厂。

碧口、苗家坝:对标甘肃电投九甸峡水电站(装机容量:300MW)、盐锅峡、小峡。

昌马东北:对标昌西一、昌马大坝。

乾丰、沙塘子:对标华电马昌山、大唐景泰风电。

2.月度同类对标,考核分同类第一,奖励3分;补偿分同类第一奖励5分;考核分、补偿分同类排名最后,考核5分。(四)其他奖惩

1.每下发一次督办通知单,考核1分。

2.年度同类对标,考核分同类第一,奖励10分,同类最后考

核20分;补偿分同类第一,奖励10分,同类最后考核20分。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规定由大唐甘肃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执行的《大唐甘〕2017肃发电有限公司两个细则管理规定》(大唐甘电制〔.

4号)同时作废。

附:两个细则考核标准(按照2015年9月公布的《两个细则》整理).

两个细则考核标准

(按照2015年9月公布的《两个细则》整理)

安全管理方面

第一条公司各发电企业应落实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安全管理的如下要求,未落实,电网调度机构将考核。(一)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二)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

(三)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且接入总装机容量超过40MW的风电场,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

(四)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相应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对涉及并网发电厂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并网发电厂应与相关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五)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西北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应制定可靠完善的保厂用电措施、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并按相关调度机构要求按期报送。调度机构指定的黑启动电厂同时还须报送黑启动方案。不发生漏报和迟报情况。

(六)并网发电厂应定期根据方案开展反事故演习,还.

应根据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并网发电厂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

(七)并网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厂网联席会议,参加相关调度机构召开的有关专业工作会议。

(八)发生事故后,并网发电厂应按西北能源监管局《西北区域电力安全信息报送规定》等相关规定及时向能源监管机构和相应调度机构汇报事故情况。

运行管理方面

第二条公司各发电企业应落实电力监管机构、电力调度机构运行管理的如下要求,未落实,电网调度机构将考核。

(一)发电机组并网前,并网发电厂应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和《购售

电合同(示范文本)》及时与相关电网企业签定《并网调度

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未签订者不允许并网运行。

(二)并网发电厂应按能源监管机构及相关调度机构要求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电网调度机构将考核。

(一)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情况除外,并报告说明理由)。(二)执行完调度指令后不及时回令、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的。

(三)未经调度机构同意擅自开停机、擅自变更调度机

构调管设备状态、擅自在调度机构调管设备上工作等不符合规定的。

(四)停机备用机组并网(运行机组解列)时间较调度指令要

求提前或推后3小时以上的。

(五)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技术管理人员擅自改变调度调管范围内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励磁系统(包括PSS)高频切机、安稳装置、AGC、AVC装置等的参数或整定值的。

(六)调度调管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值长10分钟内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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