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调研报告共5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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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调研报告

1994年1月1日,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这部法律中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到了2006年9月1日,国家又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将这一目标再次重申为“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虽然“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的律法在一次次地修订施行,可是并没有从真正意义上开始实施操作,从而提高教育工作者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使之不低于公务员的承诺似乎变成空口号,一直不能得到兑现。

2008年底,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对于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经过一年的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起草了《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而此次会议审议批准了这个意见,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实施绩效工资的政策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

这一政策一经颁布,令全国所有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欢欣鼓舞。全国各地有关部门都积极响应号召,出台相关的政策方案。例如河南省省政府

正式批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制定的《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今后,河南省各中小学校的一线、骨干教师将比原来挣得更多,其工资水平将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还特别强调,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将不得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

但是,由于《指导意见》尚缺乏细则,加上各地的具体情况、实施进度不一样,从而使各地的实施情况也出现较大的差距。不管实施的过程、方案存在多大的差异,各地都始终坚定不移地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批准的《指导意见》为依据,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的原则,打破吃“大锅饭”的做法,打破以往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孬干好一个样的局面,按照教师的工龄、工作态度、工作成绩以及是否担任班主任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来发放绩效工资,使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拉开差距,让优秀的教师更优秀而得到实惠,让那些混在教师队伍不代课、少代课甚至吃空饷的人尝到落后的代价损失。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执行绩效工资政策后,教育工作者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会发生怎样的改变呢?通过调查了解到,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虽然对《指导意见》心存很大的期待,但同时也倍感担忧。以往的教师工资主要分为4大块,分别是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而这次的工资套改,是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的。基础工资部分按照论资排辈即主要按教龄和职称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所以会造成老教师工资普遍比新教师高的现象。而绩效工资部分则由学校按照优绩优酬、多

劳多得的原则统筹分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论资排辈发放工资带来的弊端。为了防止差距过大,还采取将绩效工资的70%直接打到教师的工资卡里,拿出30%来由学校分配的方法。而学校制定怎样的方案将这30%重新分配则成为一个众人关注的焦点。

其实很多教师担心的并不是绩效工资政策本身的问题,而是担心这一政策被基层学校的领导潜规则了。因为《指导意见》尚缺乏实施的细则,各地都在摸索着制定相应的政策,如果政策制定者不能抛开个人私利全心全意为广大教师谋福利,而制定一些只对某些领导有利的方案,那不仅无

法调动起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反而引来怨声一片,那就完全违背了国家制

定绩效工资方案的初衷,引起恶劣的负面效应。除此之外,大家还担心实施绩效工资会不会让同事之间、干群之间出现为了个人利益你争我夺、徇私舞弊、拉帮结派、行贿受贿的状况,以及会不会出现片面依据学生考试成绩和升学率对教师进行评价和奖惩的现象。

其实这些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30%的绩效工资不是由个别领导根据个人意愿制定的,它是按照政策,充分发挥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由学校主管部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总量内提出具体的分配方案,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布。只有确保了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了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分配方案才可以得到实施。要保证绩效工资的公平公正,除了制定出合理的、可行的政策外,教师的监督也很重要。遇到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教师应坚持原则据理力争,勇敢地提出反对意见,不能碍于情面不闻不问,默认不

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存在。

将升学率与绩效工资挂钩是正常的,但如果只片面依据学生考试成绩和升学率对教师进行评价和奖惩,那也将违背国家制定的绩效工资方案。而这种现象在现阶段升学压力驱使下也必然会存在。这就需要各地政府部门制定相应的法规章程,防微杜渐。《光明日报》消息:“为杜绝片面依据学生考试成绩和升学率对教师进行评价和奖惩制度,山东省教育厅着手制定《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价指导意见》和《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考评指导意见》,目前该《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炉。根据《意见》,山东省中小学教师将实行绩效工资,今后,山东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将根据考评结果拉开等次,考评不称职将不发放绩效工资。考评的主要内容是教师履行教育法律规定的教师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实绩。具体包括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工作表现和工作成效等四个方面,每项权重不得高于40%。”有了这样的法律法规作保障,教职工便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拿到真正意义上的绩效工资了。

教师法颁布实施已久,教师待遇并未像律法中规定的那样有所提高。因此,对于此次颁布的《指导意见》,一项网上调查显示超过90%的回应者对此能否具体落实表示怀疑的态度。绩效工资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庞大工程,制度的提出仅仅是这一工程的开始。要想恢复提高政府的公信度,要想真正地将这一政策落实实施,让广大的义务教育工作者得到实惠,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有关部门应尽快公布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细节,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也要充分考虑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学校的管理水平和人性因素,设定监察机制,以确保绩效工资能够达到预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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