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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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08.31
•【字号】鄂安监发〔2017〕55号
•【施行日期】2017.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领域失
信行为联合惩戒的通知
鄂安监发〔2017〕5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监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惩戒失信、褒扬诚信,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持续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规定,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
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以下简称《办法》)从联合惩戒的目的依据、纳入情形、管理时限、工作责任和程序及相关保障措施等方面,分别作出了规定。这是安全生产领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水平,加快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学习《办法》精神,提高做好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认识。
二、明确工作任务
一是准确把握联合惩戒范围。《办法》规定了十种失信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十种行为之一的,必须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符合《办法》规定的四种严重失信情形的联合惩戒对象,应当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二是完善联合惩戒信息采集报送机制。各级安监部门可通过巡查、督查、检查、举报、事故接报、事故调查处理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并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省安监局每月10日前汇总全省信息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上级安监部门上报的信息应当书面告知下一级安监部门。各市州安监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认真填写《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见附件),将本地区信息汇总上报至省安监局,无信息零报告。三是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各级安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尤其要加大安全监管力度,落实《备忘录》规定的六项措施和其他措施。四是规范审核验收和信息移出。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信息采集首报的安监部门提出移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省安监局组织审核验收。审核验收应对照《备忘录》规
定的各项惩戒措施逐项核查落实情况,检查隐患等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整改情况。省安监局将审核验收等资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程序移出信息。
三、严格落实责任。
各市州安监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加强对下级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考核力度。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联合惩戒和“黑名单”信息的,要严肃问责。省安监局不定期通报各地工作情况。
为了保证工作有效开展,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明确一名信息员负责每月信息报送工作。请各市州安监局于9月8日前,将本单位信息员报省安监局规划科技处。
联系人:赵汉文
联系电话:************、************(传真)
信息报送邮箱:2329014977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湖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鄂安办﹝2016﹞73号)废止。
附件: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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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