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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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浙外院〔2011〕9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加强合同管理,规范签订各类合同的行为,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学校或经学校授权的校内组织,以本校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校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自己组织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受本办法约束。

第三条 订立合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和诚信原则,维护学校利益。

第四条 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学校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五条 学校根据业务类型对合同进行分类,授权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归口管理。学校授权以下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其职能范围内的业务性合同:

(一)教务处负责全日制学历教育联合办学等合同的管理;

(二)科研处负责自然科学类、人文社会科学类等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等合同的管理;

(三)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合同、劳动等合同的管理;

(四)计划财务处负责融资、校方责任保险等合同的管理;

(五)学生处负责学生接受社会资助、学生综合保险等合同的管理;

(六)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涉外等合同的管理;

(七)资产管理处负责房屋租赁、校内设备采购、电话电信服务、用水、用电、对外投资等合同的管理;

(八)校园建设处负责建设工程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及工程配套设备采购等合同的管理;

(九)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房屋及建筑物维修工程、小型维修项目、食品蔬菜采购、保洁绿化等合同的管理;

(十一)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自学考试、网络教育、成人学历及非学历教育、成人教育合作办班等合同的管理;

(十二)教育学院负责各类教师教育培训的合作办班等合同的管理:

(十三)设备与物资保障中心负责通过其公开采购的工程、物资、设备、服务等合同的管理;

(十四)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综合性合同以及未列入上述部门(单位)管理范围内合同的管理。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合同的立项、谈判、文本起草、会签、报批、签订、履行、保管、备案及归档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合同审查小组,成员由校长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计划财务处、相应合同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校长办公室主任任审查小组组长。合同审查小组具有以下职责:(一)对重大合同及有争议的合同进行会审;(二)校内标准合同范本的审定;(三)定期对学校各部门(单位)所订立的合同及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与审批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应对其所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在签订之前必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严格审核:

(一)合同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重大项目的合同条款需聘请有关专家和法律顾问进行论证。对校内已出台专门性办法的合同,合同条款应按办法执行。

(二)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

(三)审查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等。

(四)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学校财务制度,所列经费支出是否具有相应的学校经费预算。

第九条 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合同,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交流和沟通,原则上通过会签方式予以审核,会签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存档。

第十条 合同的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起草合同文本,报请分管校领导或校长批准。

(二)合同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分管领导签批;合同标的额在50万以上(含50万元)的合同,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由校长签批。

(三)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合同封面原则上需设置“合同审签单”,各会签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审批单上签字后,最后报分管校长或校长签批。

(四)融资、联合办学、以学校资产联合经营合同,涉及学校校名、校标等无形资产使用的合同和人才引进合同,须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由校长签批。

第十一条 校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学院、系、研究所等教学科研单位,可以以自己组织名义,在职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学术讲座、学术交流等纯学术活动的合同。本条合同涉及经济责任的,须报校合同审查小组审查与主管部门批准,并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 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各级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签订资金出借、资金担保等方面的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三条 校长代表学校同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签订合同;特殊情况下,校长可书面授权分管校领导、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代理签订合同。

未经校长书面授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和校内组织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签订的合同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采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没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由合同内容所涉的主管部门制订学校标准合同文本,送校合同审查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统一使用“浙江外国语学院合同专用章”。在加盖学校授权并备案的合同专用章时,必须有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名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集中管理使用。用印时必须提供合同文本和有关校领导签字。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对外合同一经签订,各部门(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监督合同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全面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经合同审查小组核准,报送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后方可执行;(二)经过公证的合同,在双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后,应报原公证机关备案;(三)我方接到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后,应在15日以内答复,法律、法规及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逾期答复或不予答复,造成学校利益损害的,具体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四)变更或解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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