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十问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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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十问十答
1、什么是信贷资产证券化?
广义上讲,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信贷、信用卡账款、企业贷款等信贷资产的证券化。狭义上讲,就是指企业贷款的证券化。
2、金融机构为何要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从资产管理的角度看,主要是为了盘活存量资产,降低银行非标占比;从资本管理的角度看,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起到补充银行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的作用。
3、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经历了哪些阶段?
第一阶段:2005年4月20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正式启动。同年12月,国开行和建行分别发行了我国首支信贷资产支持证券(CLO)和住房贷款支持证券(MBS)产品。2007年试点额度扩大至600亿元,同时逐步将不良贷款、汽车抵押贷款、中小企业贷款能纳入基础资产范畴,放宽发起人条件,允许股份制银行、汽车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准入并发起信贷资产证券化。
第二阶段:受美国次贷危机和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8年底信贷资产证券化一度处于停滞状态。
第三阶段:2012年5月,经国务院同意,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得以重启,随后国开行、工行等机构发行了我国第三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立风险自留制度及双评级制度。
第四阶段:2013年8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并引导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和交易所跨市场发行。2014年11月,银监会发布《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也称“1092号文”)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不再针对证券化产品发行进行逐笔审批,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再次大幅上涨,信贷资产证券化进入常态化发展。
4、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对于金融机构有何意义?
一是可以调整信贷结构,盘活商业银行存量信贷资产。二是能够降低商业银行资本消耗,提升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三是通过证券化盘活存量信贷,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四是丰富市场投资产品,满足投资者合理配置金融资产需求。
5、具备什么条件的信贷资产能够进行证券化?
(1)根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拟证券化的信贷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同质性;(二)能够产生可预测的现
金流收入;(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2)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信贷资产证券化入池基础资产的选择要兼顾收益性和导向性,既要有稳定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又要注重加强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密切配合。鼓励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汽车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丰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种类。2017年银行间市场中,占比最大的四类基础资产分别为住房抵押贷款(28.59%)、个人消费贷款(24.94%)、企业贷款(20.17%)和汽车抵押贷款(18.25%)。2017年住房抵押贷款这一基础资产类型,取代2016年企业贷款,成为发行量最大的基础资产类型。
此外,在资产转让方面,发起机构应在全国性媒体上发布公告,将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事项告知相关权利人。
6、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主体有哪些?他们的职责是什么?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要参与主体有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受托人/计划管理人、资金保管机构、贷款服务机
构、承销商/交易协调机构、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及投资者。各参与主体资格要求及职能如下:
(1)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第六条,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是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主体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2)受托人/计划管理人:《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是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政策情况,采用信托模式是目前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较为可行的模式。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依照信托合同约定负责管理信托财产,持续披露信托财产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分配信托利益。
(3)资金保管机构:一般由商业银行担任,主要负责保管信托资金和支付投资者收益。此处要注意的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和贷款服务机构不得担任同一交易的资金保管机构。
(4)主承销商/交易协调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中,券商以承销团的身份参与,但同样全面介入产品设计、销售和后期流动性安排等环节。目前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承销商包括:中信证券、招商证券、国君资管、恒泰证券、广发证券、华泰资管等。
(5)登记结算机构:通常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机构或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登记机构,负责登记托管并向投资者划转到期应收信托利益。
(6)贷款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通常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人。
(7)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负责对基础资产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对交易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法律审查以及起草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出具会计意见(现金流分析)及税务咨询,并按年度对信托进行审计;评级方面,信贷资产证券化应当聘请两家评级机构(其中一家为中债资信),同时要求跟踪评级。
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见交易结构及涉及法律文本如下:
图1: 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图
7、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采用哪些信用增级方式?
一般来讲,资产证券化业务通常可采用优先/次级分层、差额支付承诺、外部担保、保证保险、超额现金流覆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但由于一方面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自身信用风险较低,另一方面外部增信方式成本较高且评级依赖于担保人信用,实务中多采用优先次级分层、超额利差、发起人自留风险、回收款偿付顺序调整等内部方式实现增级。
(1)优先/次级分层:资产池违约损失首先由次级档承担,优先档承担差额损失。实务中,需由评级公司对优先档证券进行评级。
(2)超额利差:是指信贷资产利息收入扣除资产支持证券利息及各项费用后,将超额利差存入专户用以弥补未来可能产生的损失。
(3)发起人自留风险:一般采用发起人同比例持有各档证券5%的方式进行。相关文件依据:2012年5月,央行、银监会、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重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同时提出发起人自留5%的劣后层的要求; 2013年12月31日《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比例的通知》放松自留劣后层的要求,只要求银行逐层按比例自持5%,如果没有劣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