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劳动关系管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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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现象有多种术语表述,如有雇员租赁、雇 员派遣、劳动派遣、劳动者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 动力派遣。
1、雇员租赁、人才租赁等术语,不考虑劳动者在劳动法律 关系中的人格尊严和法律地位,将劳动者等同于物、等同于 可以随意支配的一种财产,有悖于现代文明的发展,是一个 不妥当的术语。
2、劳动派遣也不甚准确。劳动指的是劳动力的消费过程,
出了劳务派遣单位的全部业务对于用工单位的服务性质。
在劳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中,将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即劳
动者亦称之为劳动力,所以,《劳动合同法》使用劳务派遣
等同于劳动力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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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保姆是劳务派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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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2007年,某劳务派遣公司将几名劳动者派遣到某学校从 事后勤工作,工资及保险费由学校交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和缴 纳,同时,学校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每人每月50元的管理费。 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都是两年一签,且期限相同。 2009年2月,两个合同均到期。在此之前,学校曾表示无法 明确是否续签及续签多久,但仍将继续用工一段时间,劳务 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均未提出异议。因此合同到期后,这几名 劳动者仍在该校工作。直到2009年6月,学校后勤表示将退 工,并告知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公司开出了退工通 知单。 于是,几名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3月—6月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将劳务派遣公司与学校一 起列为被申诉人,诉诸劳动争议仲裁。 学校方表示愿意承担经济补偿金责任,但没有签订劳动 合同是由劳务派遣公司造成的,因此,双倍工资应当由派遣 公司来承担。劳务派遣公司则认为自己只是按照学校的要求 来管理,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也是由于学校责任所导致,因此, 应当由学校来承担全部责任。* 三方就责任的承担引起了争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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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劳务关系作为两个或多个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 系,一方供给劳务的使用价值,另一方支付劳务成果的对价, 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其典型表现形式是承揽 合同。
劳务派遣的第二种含义是指组合劳动关系。在组合劳动
关系中存在多重关系中的主要方面为劳动关系,应由劳动法
调整。
《劳动合同法》使用劳务派遣这一术语在于在形式上突
是劳动者使用一定的劳动工具、作用于一定的劳动对象、生
产某种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劳动作为一种人的行为和
社会过程,只能对其进行组织和管理,不能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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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务派遣比较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含义: 一、劳务派遣泛指民事活动中的特殊的劳务关系; 二、特指劳动力市场中的组合劳动关系。 在第一种含义中,劳务供给与劳务需求是两个彼此独立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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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定两被申诉人向派遣员工支 付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 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 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 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 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 补偿。《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派遣单位违法,给派遣 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同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因用工 单位违法而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 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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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务派遣的成因
(一)形式劳动关系的运行
劳务派遣单位是形式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是以劳务派
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其职责:
1、派遣劳动者的招聘、甄选、考核、录用,将劳动者派遣 到接受单位,支付工资、提供福利待遇、为被派遣劳动者缴
的民事主体,劳务供给主体无须成为需求主体的组织成员即 可以供给劳务;劳务过程由劳务供给主体进行组织和管理,劳
务供给过程中的主要劳动条件由供给主体负责;劳务需求wk.baidu.com主体所接受的是劳务行为的使用价值,即劳务成果,而不是 依附在劳动者身上、可以让渡的劳动力的使用权。
在劳务派遣这种特殊的劳务关系中,劳务的供给者通常 在劳务需求者的场所中实施劳务供给行为,劳务供给过程要 受到需求主体某些规则的约束等;
2、借调劳动中的原单位有自己的生产经营任务,并不专门
从事此类派遣员工的行为,劳动者被借调只是偶然的行为,
借调完成以后,劳动者仍然要回原单位从事自己的工作;而
劳务派遣中的派遣单位则是以劳动者的派遣为职业的,劳动
者在派遣单位并没有工作岗位,一个派遣期间结束,劳动者
或者被派往其他用工单位,或者等待下一次派遣,或者与派
劳动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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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务派遣
一、劳务派遣的含义和性质
(一)劳务派遣的含义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 议,由劳务派遣单位招用雇员并派遣该劳动者到接受单位工 作,派遣劳动者受接受单位指挥监督,为接受单位提供劳 动;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因为劳动力的使用,按照劳务派 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费用,派遣劳动者获得就业岗位 及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从派遣业务中 获得收入的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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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单位解除合同。
通过描述劳务派遣现象,可以将劳务派遣定性为是一种 组合劳动关系。
在劳务派遣中,存在三种主体和三重关系。 三种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 三重关系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劳务 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关系,接受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 系。 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对于被派遣劳动者两者 之间的关系都是劳动关系。一种是形式劳动关系,一种是实 际劳动关系,但是这两种劳动关系却都是不完整的劳动关系。 两种不完整的劳动关系能够组合在一起的桥梁或者纽带是劳 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是雇用和使用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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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务派遣的性质
相对于正规就业而言,劳务派遣是一种典型的非正规就
业方式,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曾经存在的企业之间的
职工借调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其性质截然不同。
■借调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1、借调多是因为工作上的需要而产生的行政明令或单位间
的商请。这种借调一般是无偿的;而劳务派遣则是一种出于
市场需要的商业行为,双方都要付出相应的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