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筑控制区与公路保护空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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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保护的空间范围
——混乱的概念与《条例》的规定
一、为什么需要明确公路保护的空间问题
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是公路管理与路政执法的中心任务,然而我们传统上的路政管理是以公路的路基、路面、附属设施为核心的,侧重于公路设施本身的完好,这反映在工作中就是“保护路产”,但是对公路的“畅通与安全”关注不够。
例如,对与公路净空与地下部分的保护并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这是与公路的安全畅通密切相关的内容。
这与公路保护的空间范围密切相关。
从法律上看,处理公路保护的空间问题,关键是调整公路的相邻关系。
《条例》在《公路法》规定的基础上,将原来标准规范中存在的“公路建筑限界”和“保安矿(煤)柱”上升到法律层面,并扩大了重要公路设施的特殊保护范围,形成了以“公路路线”为中心的立体式保护空间,这个空间具体分为公路净空区、公路建筑限界、路面地下保护区、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集镇控制区、桥隧等特殊设施的保护区等。
这几个概念在实际运用中,也是比较混乱的,《条路》对此进行了界定。
二、公路净空区
关于公路净空区,在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标准《公路工程名词术语》(JTJ002-87)中,就有明确的定义。
标准是在对“公路建筑限界”的定义里明确公路净空概念的。
公路建筑限界是指“为保证车辆、行人通行的安全,对公路和桥面上以及隧道中规定的高度和宽度范围内不允许有任何障碍物的空间界限,又称公路净空。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公路净空是一个空间立体概念。
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也涉及到了公路净空保护,并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与边界。
公路建筑限界一般特指公路车道和硬路肩以上的一定空间范围。
必须注意的是,公路净空区是在路面之上的范围内,也就是“路内”。
建筑限界的管理,注意四个方面:
1)公路标志管理:不得侵入。
不管新建,还是增补。
2)非公路标志: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
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
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非公路标志设置设计规范》《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
3)跨越公路设施管理:安全技术评定。
4)路面障碍物管理:
三、公路地下范围的保护
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但这里规定的保护范围是一个平面保护规定,现实中,有煤矿采空导致公路沉陷、损坏的案例。
引入概念:保安煤柱、保安矿柱。
保安煤柱就是煤矿的保安矿柱
保安矿柱(safety pillar):为保护地表地貌、地面建筑、构筑物和主要井巷,分隔矿田、井田、含水层、火区及破碎带等而留下不采或暂时不采的部分矿体。
四、公路用地保护
《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
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注意,公路管理机构具有公路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管理方式:分类进行禁止与许可。
禁止: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许可: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注意:公路用地与公路建筑限界之间还有一定空间。
包括公路边沟、边坡、土路肩。
管理强度介于二者之间,比用地严格,比净空区宽松。
五、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