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_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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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2.2.1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对于自然人而言,居民是与参观者或游客相对应的 概念。某人是一国的居民,意味着他已在该国居住 较长的时间或打算在该国长期居住,而不是以过境 客的身份对该国做短暂的访问或逗留。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主要有: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之各国规定:
四种标准中,目前在各国最常用的是注册地标准(法律标准)以及 管理和控制地标准。 (1)只采用注册地标准,如丹麦、埃及、法国、尼日尔、瑞典、泰 国、美国等国。 (2)只采用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如马来西亚、墨西哥、新加坡等国。 (3)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及管理和控制地标准,一家公司如果满足 其中一个标准就是本国的居民公司,如加拿大、德国、希腊、印度、 爱尔兰、肯尼亚、卢森堡、马耳他、毛里求斯、荷兰、斯里兰卡、瑞 士、英国等国。 (4)实行注册地标准或管理和控制地标准的同时,也采用总机构所在 地标准。例如,比利时、巴西、韩国、日本同时实行注册地标准和总 机构所在地标准;新西兰和西班牙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 地标准以及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5)只有澳大利亚在实行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的同时,还 实行选举权控制标准。
政年度至少停留了60天。
(1)在纳税年度停留183天或以上; (2)在纳税年度停留了30天以上,同时在该纳
税年度及以前的年度中总共停留了224天以 上。
(1)在意大利办理了居住人口登记; (2)在意大利有利益中心或经营地; (3)在一个财政年度中在意大利停留了183天以
上。
(1)在日本有生活基地和生活中心; (2)在日本连续居住满1年。
(1)在日本依法注册成立;或 (2)注册办公地点或公司总部在日本。 (1)在韩国依法注册成立;或 (2)总机构或主要机构在韩国。
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二)
国别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卢森堡 马来西亚
墨西哥 荷兰
(1)在卢森堡有可长期使用的住房; (2在卢森堡连续停留了6个月以上。
(1)在一个日历年度在马来西亚连续或累计停留满182天; (2)评税年度在马来西亚停留不到182天,但这次停留与
(1) 在丹麦注册成立;或 (2) 实际管理机构在丹麦。 在法国注册成立。
(1)在德国注册成立; (2)管理中心在德国。
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一)
国别 希腊 印度
爱尔兰
意大 利 日本 韩国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有在希腊安家或长期居住的意向。
(1)在纳税年度内停留182天以上; (2)在以前4个年度居住至少365天,而在本财
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2.1.2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例如:中国
2.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
例如:拉美地区的一些国家
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
例如:美国、利比里亚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2.2.1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2.2.2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国别 澳大利亚
比利时 巴西 加拿大 丹麦 法国 德国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在澳大利亚有住所或长期居住地; (2)在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在澳大利亚停留半 年以上。
(1)已婚夫妇的家庭设在比利时; (2)住所或经济基地在比利时。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在澳大利亚注册; (2)在澳大利亚经营; (3)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在澳大利亚; (4)投票权被澳大利亚居民股东控制。
(2)在荷兰停留了一定时间。
新西兰
(1)在新西兰有长期性住所; (2)在任何12个月中在新西兰停留183天以上。
挪威
(1)有在挪威长期居住的意愿; (2)在挪威停留了6个月以上。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在卢森堡注册成立; (2)有效管理机构在卢森堡。 管理和控制中心在马来西亚。
主要经营管理中心在墨西哥。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 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 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
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内的领土和空 间行使政治权力;一国有权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一 切所得征税。
属人原则:一国可以对本国的全部公民和居民行使 政治权力 ;一国有权对本国居民或公民的一切所 得征税。
(1)法人注册的总部在葡萄牙;或 (2)法人的有效管理机构在葡萄牙。
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三)
国别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新加坡 西班牙
瑞士
(1)在新加坡定居或有定居意向; (2)在纳税年度中在新加坡停留满183天; (3)在评税年度的上一年在新加坡停留183天或以上。
(1)在西班牙有经济或职业活动的基地; (2)在西班牙有家庭(配偶、子女); (3)在一个日历年度中在西班牙停留183天以上。
(1)在韩国有住所或至少1年的住房; (2)在韩国有1年及1年以上的就业岗位。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在希腊注册成立;或 (2)在希腊有管理机构。
(1)在印度注册成立;或 (2)管理和控制活动全部在印度开展。
(1)管理和控制的中心机构在爱尔兰。 (2)在爱尔兰注册成立。
(1)在意大利注册成立;或 (2)法人的管理总部在意大利;或 (3)主要目的是在意大利经营。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居所与住所的区别:
(1)住所是个人的久住之地,而居所只是人们因某 种原因而暂住或客居之地;
(2)住所通常涉及到一种意图,即某人打算将某地 作为其永久性居住地,而居所通常是指一种事实, 即某人在某地已经居住了较长时间或有条件长时期 居住。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我国停留时间标准
1.住所标准 住所(domicile)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 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
2.居所标准 居所(residence)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 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
3.停留时间标准 许多国家规定,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 个所得年度中他在本国实际停留(physical presence)的时 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要被视为本国的居民。
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大原则,可以把所得税 的管辖权分为:
(1)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 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2)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3)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 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1)在泰国注册成立;或 (2)在泰国境内从事商业行为。 (1)在英国注册成立;或 (2)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设在英国。
在美国依法注册成立。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2.2.2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 2.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4.选举权控制标准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1)在瑞士有合法住宅并打算定居; (2)因从事有收益的活动而在瑞士停留3个月以上;因从事非
收益性活动而停留6个月以上。
泰国 在任何纳税年度(日历年度)中在泰国累计停留满180天。
英国 美国
(1)在访问英国的年度中在英国有可供其使用的住房; (2)在纳税年度中在英国停留183天以上(不一定连续停留); (3)在连续4年中到英国访问平均每年达到91天或以上。
(1)在比利时依法注册成立; (2)公司的总部或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比利时。
(1)持有巴西的长期签证; (2)因签订有就业合同而持有巴西的临时签证; (3)任何12个月中在巴西停留满183天。
(1)在加拿大有全年可使用的住处、有银行帐户、 信用卡以及个人财产; (2)在一个日历年度中在加拿大停留183天或以 上。
第2章 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2.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2.4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
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2.1.1 税收管辖权的含义 2.1.2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现状
2.1 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2.1.1 税收管辖权的含义
(1)依法在荷兰注册成立;或 (2)中心管理机构在荷兰; (3)实际管理机构在荷兰。 (1)在新西兰依法注册成立;或 (2)法人总部设在新西兰;或 (3)管理和控制机构在新西兰。 (1)在挪威注册成立;或 (2)有效管理或控制中心在挪威。
葡萄牙
(1)在一个日历年度在葡萄牙累计停留183天以上; (2)在葡萄停留时间不到18Baidu Nhomakorabea天但拥有习惯性的住所。
(1)有美国的长期居住证(绿卡); (2)当年(日历年度)在美国停留满31天,并且近3年在美国停
留天数的加权平均值等于或大于183天。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管理和控制机构在新加坡。
(1)在西班牙注册成立;或 (2)法人的总部在西班牙;或 (3)法人的有效管理中心在西班牙。
(1)在瑞士注册成立;或 (2)管理中心设在瑞士。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之我国规定
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判定标准: 只要企业满足“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
准”之一,就属于中国的企业居民。
过去标准: “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必须同时
具备,缺一不可。
2.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2.3.1 经营所得 2.3.2 劳务所得 2.3.3 投资所得 2.3.4 财产所得
假定英国人史密斯先生在2000年、2001年、2002 年在美国各停留了120天,现需要确定史密斯在 2002年是否为美国的居民。
史密斯先生这3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果 为180天(120十120×1/3十120×1/6),没有达到 183天的标准,所以史密斯先生在1995年不是美国 的居民。而如果史密斯先生在这3年各停留122天, 他停留天数的加权计算结果将为183天,那么他便 成为美国的税收居民。
评税年度前一年或后一年中的182天以上的停留期 相连; (3)评税年度在马来西亚停留90天以上,但在以前4年中 的任何3年居住在马来西亚或每年停留满90天。
在墨西哥安家,除非在一个日历年度中连续或累 计在别国停留183天以上,或能够证明已在别国取 得了税收居民身份。
(1)在荷兰有家庭、住处、经济社会中心,或有长期居 住意向;
在丹麦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
(1)在法国有家庭或经济利益中心; (2)在法国就业或从事职业; (3)一个日历年度中在法国停留183天以上。
(1)在一个日历年度中在德国停留超过6个月; (2)在一年中累积停留了6个月以上。
(1)在巴西注册成立;同时 (2)公司的总部设在巴西境内。
(1)在加拿大依法注册成立;或 (2)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设在加拿大。
1.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
凡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的 法人居民。
2.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凡是一个法人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无论其在哪个国 家注册成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凡是总机构设在本国的法人均为本国的居民。
4.选举权控制标准
法人的选举权和控制权如果被某国居民股东所掌握, 则这个法人即为该国的法人居民。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关于“住所标准”的案例:
20世纪70年代在英国就有这方面的一个判例。有一位先生 1910年在加拿大出生,1932年他参加了英国空军,并于 1959年退役,随后一直在英国一家私人研究机构工作,直 到1961年正式退休,而且退休后他与英国妻子继续在英国 生活。在此期间这位先生一直保留了他的加拿大国籍和护照, 并经常与加拿大有一些金融方面的往来;而且他也希望与妻 子一同回加拿大安度晚年,并表示如果妻子先他去世,自己 也要回加拿大度过余生。法院判定这位先生尽管在英国居住 了44年,但他在英国仅有居所而没有住所。
我国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住满1年 的个人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我国的纳税年度为日历年度,所以一个在我国无住 所的人只有在我国从某一年度的1月1日住到12月 31日才可能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跨年度住满365 天并不会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美国的停留时间标准: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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